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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是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中为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充分应用系统论的思维,创新检察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对于整合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部门的力量,提升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的概念、特征、原则、意义等若干问题逐一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概念实践
党的十八大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反腐倡廉新目标提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要求.更加明确了打击职务犯罪是手段,预防职务犯罪是目的。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围绕“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工作开展了一系列的实践与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为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形成惩防合力,加深对惩防一体化本质的认识,增强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笔者拟对惩防一体化工作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对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基本理论的认识
(一)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的概念
“职务”一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工作中所规定担任的事情。”所谓“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部分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以贪利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非为贪利而亵渎职务,给国家、社会或者集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一体化”理论是美国学者多伊奇在1957年提出,其核心是系统功能主义,强调研究共同体的系统交互作用和特殊功能。所谓“一体”,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物相互之间关系密切,互为关联,几乎就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一体化”则必然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人或物之间的关系,其内部也必然形成一种相互关联的联系机制。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通过建立管理、沟通、协调、配合的机制,把职务犯罪惩治和预防职能有机整合,并明确侦查和预防部门的权责,消除职能重叠和冲突,进而实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惩防职能的最优化和效果的最大化”。
(二)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的特征
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性
惩防一体化以相互间的平等与沟通作为联系的纽带,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作为两个子系统,其职能不能随意排列,而是有机结合,并且其结合的契合程度是整体性能良好发挥的重要保证。
2.整体性
检察机关内部侦查力量与预防力量形成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态势,突出整体性,其性能存在于系统各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具体部门的职能不能直接等同于系統的整体性能。如果两部门不能有效协作,一个子系统不能得到另一子系统的支持其作用即无法体现。
3.开放性
惩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不是封闭、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具有包容和吸纳的能力,并且可以根据一定的外界环境变化作出相应的自我调整,以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功能。例如在检察实践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可以吸纳很多的社会单位、媒体机构的信息资源,并利用这些资源来服务于具体的侦查工作。
4.高效性
检察机关的预防与侦查部门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可以充分发挥协调配合、统筹安排的优势,体现出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三)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工作的原则
1.分工协作原则
即在实施惩防一体化工作的过程中,反贪、反渎与预防三部门既要依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又要做到相互配合。
2.一体化原则
对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而言,“惩治”与“预防”本来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密不可分,由于“惩治”划归了反贪、反渎部门,“预防”划归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而使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了起来。坚持惩防一体化,能很好地恢复“惩治”与“预防”二者间的必然联系,使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更加符合客观规律。
3.依法依规原则
惩防一体化工作要严格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且通过相关的制度性文件来规范侦查与预防部门之间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4.注重效能原则
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工作,目的是整合惩防力量,形成惩防合力,提高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开展惩防一体化工作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注重效能,不能简单地为“一体化”而“一体化”。
(四)开展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工作的意义
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在检察机关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化的基础上,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突出的问题,灵活运用系统论思维,创新检察工作机制的重大举措,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整合资源,形成整体优势
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侦查部门主要精力集中在具体案件的突破上,预防意识不强;预防部门由于难以掌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所以开展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即使在开展个案预防时有一定的协作配合,也只局限于一事一时,没有形成长效、联动的工作机制。这种横向配合不够,各自为战的传统工作机制,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总体要求不协调、不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实施惩防一体化,有利于聚合双方力量,对检察机关内部反腐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形成整体优势。一方面,预防人员积极介入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各个环节,既可以为侦查部门的具体工作提供信息支援,又可以为更好地开展预防工作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参与个案预防、预防调查等环节,既可以从更为实用的视角对预防工作提供建议,提高预防效果,还可以从相关环节中发现侦查线索,了解办案环境,为相关的侦查工作开拓线索渠道,提高对案件的控制能力。 2.有利于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
惩防脱节带来的问题就是预防工作往往流于形式,泛泛而谈的时候多,有的放矢的时候少。通过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预防部门可以接触到案件的第一手资料,有助于预防人员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和蜕变轨迹,全面梳理发案单位存在的管理漏洞,客观分析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从而使预防工作由表及里,并使检察建议、预防宣传、警示教育等更具有针对性。
3.有利于提升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惩防一体化,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在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及时提出客观全面、针对性强、有情况分析、有预防措施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还可以立足个案深挖漏洞,通过个案研究类案,撰写出高质量的调研文章,为党委、政府制定决策提供参考,扩大预防效果。这样既履行了检察职能,做到了惩防双赢,又提升了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有利于培养人才、提高队伍
目前,虽然部分检察机关从事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的人员较多,但结构单一,一般都是一直从事侦查工作或单纯做预防工作的人员。往往导致侦查、预防工作思路单一、视角不够开阔,工作方法单调、缺乏灵活性,细节考虑不完善、信息收集不全面。实行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注重人员的结构安排,不但可以培养预防人员的侦查技能和业务能力,还可以提高侦查人员的预防意识,拓宽其侦查思路,从而使预防与侦查部门的干警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实现优势互补,不但有利于提高队伍的整体效能,还为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的应用要点
(一)部门职能融合是惩防一体化工作的基础
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融合。一方面,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人员积极介入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线索经营、初查、立案、侦查等过程,不仅可以“以预防为名”进入相关单位和领域为侦查部门的具体工作提供信息支援,还可以在这一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案件信息和资料,为下一步的预防工作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介入预防部门的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等具体工作,参与预防调查、预防约见等相关环节,其任务一方面是从更为实用的视角对预防工作提供具体的建议,使其更具有针对性、目的性,提高预防效果,另一方面是从相关环节中发现侦查线索,了解办案环境,为相关的侦查工作开拓线索渠道,提高对案件的控制能力。
(二)人力资源互动是惩防一体化的关键
根据不同阶段的办案需要,将侦查人员与预防人员进行有机组合,统一调度,可以极大地壮大了侦查和预防人员的队伍,提升了队伍的战斗力以及工作效能。如果说惩防人员的有机组合主要体现在人员数量上的分配,那么,惩防人员的优化配置则更多地体现为结构上的设计。目前有的检察机关虽然侦查和预防的人员规模较大,但结构单一,侦查工作的主体都是一直从事侦查工作的干警,预防工作的主体也是单纯做预防工作的人员。其结果是,侦查、预防工作思路单一、视角不够开阔,工作模式方法单调、缺乏灵活性,细节考虑不完善、信息收集不全面。因此,可以在惩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中,注重参办人员的结构安排,合理规划在具体办案活动中预防部门人员和侦查部门人员的分配比例。在一项办案活动中,每个办案人员可能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起着不同的作用,将不同风格、不同视角的办案人员进行优化组合,便使得人员结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从而提高了队伍的整体效能。
(三)信息交流互通制度是惩防一体化的核心
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信息的收集过程。侦查部门可以将案件查办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过程中关于其动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作案手段等多方面信息纳入预防视野,为预防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信息支持,使预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预防部门则应时刻注意对职务犯罪的规律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高发环节的研究,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向侦查部门提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向。并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情况的宣传,与被预防单位或个人的接触,可以获得很多与职务犯罪相关的“情景”资料,反过来帮助侦查部门更多地了解与侦查相关的信息,发现犯罪的隐患及案发的线索。
三、实施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要提高侦查人员的认识
惩防一体化工作中,要让侦查人员树立“既要办案,也要预防”的思想。要通过积极引导的方式,提高侦查人员对开展惩防一体化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他们参与预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要创造让预防人员全面了解案情的条件
在惩防一体化工作中所办理的案件,要尽可能地创造机会让预防人员提前介入案件、全面了解案情,以便更好地發挥预防人员的工作优势,撰写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和预防调查报告。
(三)要注重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启动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案件,结案后不仅应撰写检察建议和预防调查报告,还应对其社会效果进行专项考核、评估。如要求查找的问题更准确,检察建议的内容更全面,提出的整改措施更有针对性,发案单位的反馈和整改工作更及时,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的作用发挥得更充分等,这样可以使惩防一体化
工作的意义得到体现。
参考文献:
[1]王煜,赵刚.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J].中国检察官,2010(11).
[2]王晓勇.围绕青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J].人民检察,2010(08).
[3]曾亚波.“黑名单”背后的中国行贿犯罪惩治[J].法治与社会,2010(02).
[4]高松林,崔小龙.试论惩防一体化在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衔接中的应用与完善[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01).
[5]刘孙承.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J].人民检察,2009(24).
[6]张建升,郝银飞,白建军,皮艺军,王金贵,孟澍菲.检察机关如何开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局面[J].人民检察,2009(13).
[7]赵银月.正确认识惩治与预防的辩证关系推进反腐败斗争[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02).
注:本文系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资助课题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概念实践
党的十八大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反腐倡廉新目标提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要求.更加明确了打击职务犯罪是手段,预防职务犯罪是目的。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围绕“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工作开展了一系列的实践与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为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形成惩防合力,加深对惩防一体化本质的认识,增强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笔者拟对惩防一体化工作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对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基本理论的认识
(一)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的概念
“职务”一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工作中所规定担任的事情。”所谓“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部分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以贪利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非为贪利而亵渎职务,给国家、社会或者集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一体化”理论是美国学者多伊奇在1957年提出,其核心是系统功能主义,强调研究共同体的系统交互作用和特殊功能。所谓“一体”,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物相互之间关系密切,互为关联,几乎就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一体化”则必然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人或物之间的关系,其内部也必然形成一种相互关联的联系机制。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通过建立管理、沟通、协调、配合的机制,把职务犯罪惩治和预防职能有机整合,并明确侦查和预防部门的权责,消除职能重叠和冲突,进而实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惩防职能的最优化和效果的最大化”。
(二)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的特征
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性
惩防一体化以相互间的平等与沟通作为联系的纽带,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作为两个子系统,其职能不能随意排列,而是有机结合,并且其结合的契合程度是整体性能良好发挥的重要保证。
2.整体性
检察机关内部侦查力量与预防力量形成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态势,突出整体性,其性能存在于系统各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具体部门的职能不能直接等同于系統的整体性能。如果两部门不能有效协作,一个子系统不能得到另一子系统的支持其作用即无法体现。
3.开放性
惩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不是封闭、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具有包容和吸纳的能力,并且可以根据一定的外界环境变化作出相应的自我调整,以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功能。例如在检察实践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可以吸纳很多的社会单位、媒体机构的信息资源,并利用这些资源来服务于具体的侦查工作。
4.高效性
检察机关的预防与侦查部门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可以充分发挥协调配合、统筹安排的优势,体现出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三)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工作的原则
1.分工协作原则
即在实施惩防一体化工作的过程中,反贪、反渎与预防三部门既要依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又要做到相互配合。
2.一体化原则
对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而言,“惩治”与“预防”本来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密不可分,由于“惩治”划归了反贪、反渎部门,“预防”划归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而使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了起来。坚持惩防一体化,能很好地恢复“惩治”与“预防”二者间的必然联系,使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更加符合客观规律。
3.依法依规原则
惩防一体化工作要严格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且通过相关的制度性文件来规范侦查与预防部门之间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4.注重效能原则
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工作,目的是整合惩防力量,形成惩防合力,提高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开展惩防一体化工作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注重效能,不能简单地为“一体化”而“一体化”。
(四)开展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工作的意义
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在检察机关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化的基础上,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突出的问题,灵活运用系统论思维,创新检察工作机制的重大举措,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整合资源,形成整体优势
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侦查部门主要精力集中在具体案件的突破上,预防意识不强;预防部门由于难以掌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所以开展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即使在开展个案预防时有一定的协作配合,也只局限于一事一时,没有形成长效、联动的工作机制。这种横向配合不够,各自为战的传统工作机制,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总体要求不协调、不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实施惩防一体化,有利于聚合双方力量,对检察机关内部反腐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形成整体优势。一方面,预防人员积极介入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各个环节,既可以为侦查部门的具体工作提供信息支援,又可以为更好地开展预防工作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参与个案预防、预防调查等环节,既可以从更为实用的视角对预防工作提供建议,提高预防效果,还可以从相关环节中发现侦查线索,了解办案环境,为相关的侦查工作开拓线索渠道,提高对案件的控制能力。 2.有利于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
惩防脱节带来的问题就是预防工作往往流于形式,泛泛而谈的时候多,有的放矢的时候少。通过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预防部门可以接触到案件的第一手资料,有助于预防人员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和蜕变轨迹,全面梳理发案单位存在的管理漏洞,客观分析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从而使预防工作由表及里,并使检察建议、预防宣传、警示教育等更具有针对性。
3.有利于提升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惩防一体化,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在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及时提出客观全面、针对性强、有情况分析、有预防措施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还可以立足个案深挖漏洞,通过个案研究类案,撰写出高质量的调研文章,为党委、政府制定决策提供参考,扩大预防效果。这样既履行了检察职能,做到了惩防双赢,又提升了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有利于培养人才、提高队伍
目前,虽然部分检察机关从事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的人员较多,但结构单一,一般都是一直从事侦查工作或单纯做预防工作的人员。往往导致侦查、预防工作思路单一、视角不够开阔,工作方法单调、缺乏灵活性,细节考虑不完善、信息收集不全面。实行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注重人员的结构安排,不但可以培养预防人员的侦查技能和业务能力,还可以提高侦查人员的预防意识,拓宽其侦查思路,从而使预防与侦查部门的干警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实现优势互补,不但有利于提高队伍的整体效能,还为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的应用要点
(一)部门职能融合是惩防一体化工作的基础
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融合。一方面,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人员积极介入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线索经营、初查、立案、侦查等过程,不仅可以“以预防为名”进入相关单位和领域为侦查部门的具体工作提供信息支援,还可以在这一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案件信息和资料,为下一步的预防工作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介入预防部门的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等具体工作,参与预防调查、预防约见等相关环节,其任务一方面是从更为实用的视角对预防工作提供具体的建议,使其更具有针对性、目的性,提高预防效果,另一方面是从相关环节中发现侦查线索,了解办案环境,为相关的侦查工作开拓线索渠道,提高对案件的控制能力。
(二)人力资源互动是惩防一体化的关键
根据不同阶段的办案需要,将侦查人员与预防人员进行有机组合,统一调度,可以极大地壮大了侦查和预防人员的队伍,提升了队伍的战斗力以及工作效能。如果说惩防人员的有机组合主要体现在人员数量上的分配,那么,惩防人员的优化配置则更多地体现为结构上的设计。目前有的检察机关虽然侦查和预防的人员规模较大,但结构单一,侦查工作的主体都是一直从事侦查工作的干警,预防工作的主体也是单纯做预防工作的人员。其结果是,侦查、预防工作思路单一、视角不够开阔,工作模式方法单调、缺乏灵活性,细节考虑不完善、信息收集不全面。因此,可以在惩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中,注重参办人员的结构安排,合理规划在具体办案活动中预防部门人员和侦查部门人员的分配比例。在一项办案活动中,每个办案人员可能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起着不同的作用,将不同风格、不同视角的办案人员进行优化组合,便使得人员结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从而提高了队伍的整体效能。
(三)信息交流互通制度是惩防一体化的核心
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信息的收集过程。侦查部门可以将案件查办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过程中关于其动机、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作案手段等多方面信息纳入预防视野,为预防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信息支持,使预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预防部门则应时刻注意对职务犯罪的规律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高发环节的研究,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向侦查部门提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向。并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情况的宣传,与被预防单位或个人的接触,可以获得很多与职务犯罪相关的“情景”资料,反过来帮助侦查部门更多地了解与侦查相关的信息,发现犯罪的隐患及案发的线索。
三、实施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要提高侦查人员的认识
惩防一体化工作中,要让侦查人员树立“既要办案,也要预防”的思想。要通过积极引导的方式,提高侦查人员对开展惩防一体化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他们参与预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要创造让预防人员全面了解案情的条件
在惩防一体化工作中所办理的案件,要尽可能地创造机会让预防人员提前介入案件、全面了解案情,以便更好地發挥预防人员的工作优势,撰写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和预防调查报告。
(三)要注重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启动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案件,结案后不仅应撰写检察建议和预防调查报告,还应对其社会效果进行专项考核、评估。如要求查找的问题更准确,检察建议的内容更全面,提出的整改措施更有针对性,发案单位的反馈和整改工作更及时,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的作用发挥得更充分等,这样可以使惩防一体化
工作的意义得到体现。
参考文献:
[1]王煜,赵刚.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J].中国检察官,2010(11).
[2]王晓勇.围绕青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J].人民检察,2010(08).
[3]曾亚波.“黑名单”背后的中国行贿犯罪惩治[J].法治与社会,2010(02).
[4]高松林,崔小龙.试论惩防一体化在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衔接中的应用与完善[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01).
[5]刘孙承.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J].人民检察,2009(24).
[6]张建升,郝银飞,白建军,皮艺军,王金贵,孟澍菲.检察机关如何开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局面[J].人民检察,2009(13).
[7]赵银月.正确认识惩治与预防的辩证关系推进反腐败斗争[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02).
注:本文系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资助课题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