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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国货出口后复进口的金额逐年增长。大量国货出口后复又进口,使我国进出口统计的真实性受到影响。按2006年的统计,我国国货复进口高达733.56亿美元,使我国成为自己的第七大进口国,一出一进虚增1467.12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8.33%。
复进口的深层原因
补税手续复杂
国货出口复进口多是和加工贸易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对来料和进料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即进口料件不征收关税和增值税,由海关实行监管,产品出口后核销。这些加工贸易制成品,国内企业需要时,本来可以在国内办理补关税和增值税手续后,即可销售给下游企业。但由于有些加工贸易制成品是跨越本地海关区域分头加工,转厂和补税手续十分复杂,加工贸易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把本可以在境内直接结转的产品先出口,再由下游企业复进口。2006年机械产品在加工贸易项下复进口的金额有79.34亿美元,占2006年全部机械产品复进口的68.79%。如北京一家生产气动元件的日商独资企业,我国境内需要其配套产品较多,由于转厂补税手续繁杂,用加工贸易方式先出口,进口时由下游企业再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全球配置资源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境内有关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都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最佳配置。由于其海外母公司或物流公司统一负责零部件的采购、配送、分拨和产品营销工作,在境外市场采购了我国境内企业出口的产品,也造成产品出口后重新流回境内的现象。
税收政策造成
境内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享受在投资内进口设备全免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也造成我国一些出口产品在境外市场采购回流。因为有些按现行政策进口免税的产品,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含有增值税,而进口可以免关税和增值税,经过核算有利。
内外贸实行不同税收政策也是重要原因。内贸产品含有增值税(有的产品还含消费税),出口就可以退税,尤其有些产品境外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有关企业就在境外采购我国产品,而作为进料加工贸易进口又可保税(免关税和增值税),这也增加了复进口。
减少复进口的对策
在目前,要完全堵住国货复进口还有一定难度,但应当采取措施减少这些产品的进口量,使需要进口的单位能够在境内就可以采购到。
解决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问题
建议我国外贸和海关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加工贸易制成品跨关区、跨省市加工的转移管理问题,新转移的加工制造企业,在当地指定银行建立保证金台账,由当地海关实行监管。制成品被国内企业采购的,在当地海关补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避免先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出口,再由境内下游企业进口的情况发生。
改进保税物流园区等的管理制度
目前的管理制度是,我国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园区或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后就视同出口,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这个办法比到“香港一日游”减少了运输费用,又节省了时间,但为国货复进口创造了方便条件,变成国货在“保税物流园区一日游”。这些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的货物,很容易被我国境内企业选购复进口,尤其是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两类企业,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内进口,另一种是加工贸易进口。建议改为实际已出口的给予退税,复进口的不予退税,在退税时间上设置一个滞后期。
适时调整税收政策
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有些复进口量大的产品,可考虑降低其出口退税率,以鼓励在境内选购。
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对一部分出口复进口较多的产品,列入限制类加工贸易目录,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执行,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东部地区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50%(A类和B类企业)或100%(C类企业)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再予以退还。
调整对外资企业在投资内进口设备免缴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已严重影响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产生许多负面影响,需要研究适时进行调整或取消。我国吸引外资,应主要依靠有吸引力的国内市场需求、我国劳动力的竞争优势、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良好的市场环境,而不是依靠大量的减免税。
复进口的深层原因
补税手续复杂
国货出口复进口多是和加工贸易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对来料和进料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即进口料件不征收关税和增值税,由海关实行监管,产品出口后核销。这些加工贸易制成品,国内企业需要时,本来可以在国内办理补关税和增值税手续后,即可销售给下游企业。但由于有些加工贸易制成品是跨越本地海关区域分头加工,转厂和补税手续十分复杂,加工贸易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把本可以在境内直接结转的产品先出口,再由下游企业复进口。2006年机械产品在加工贸易项下复进口的金额有79.34亿美元,占2006年全部机械产品复进口的68.79%。如北京一家生产气动元件的日商独资企业,我国境内需要其配套产品较多,由于转厂补税手续繁杂,用加工贸易方式先出口,进口时由下游企业再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全球配置资源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境内有关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都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最佳配置。由于其海外母公司或物流公司统一负责零部件的采购、配送、分拨和产品营销工作,在境外市场采购了我国境内企业出口的产品,也造成产品出口后重新流回境内的现象。
税收政策造成
境内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享受在投资内进口设备全免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也造成我国一些出口产品在境外市场采购回流。因为有些按现行政策进口免税的产品,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含有增值税,而进口可以免关税和增值税,经过核算有利。
内外贸实行不同税收政策也是重要原因。内贸产品含有增值税(有的产品还含消费税),出口就可以退税,尤其有些产品境外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有关企业就在境外采购我国产品,而作为进料加工贸易进口又可保税(免关税和增值税),这也增加了复进口。
减少复进口的对策
在目前,要完全堵住国货复进口还有一定难度,但应当采取措施减少这些产品的进口量,使需要进口的单位能够在境内就可以采购到。
解决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问题
建议我国外贸和海关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加工贸易制成品跨关区、跨省市加工的转移管理问题,新转移的加工制造企业,在当地指定银行建立保证金台账,由当地海关实行监管。制成品被国内企业采购的,在当地海关补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避免先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出口,再由境内下游企业进口的情况发生。
改进保税物流园区等的管理制度
目前的管理制度是,我国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园区或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后就视同出口,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这个办法比到“香港一日游”减少了运输费用,又节省了时间,但为国货复进口创造了方便条件,变成国货在“保税物流园区一日游”。这些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的货物,很容易被我国境内企业选购复进口,尤其是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两类企业,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内进口,另一种是加工贸易进口。建议改为实际已出口的给予退税,复进口的不予退税,在退税时间上设置一个滞后期。
适时调整税收政策
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有些复进口量大的产品,可考虑降低其出口退税率,以鼓励在境内选购。
调整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对一部分出口复进口较多的产品,列入限制类加工贸易目录,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执行,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东部地区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50%(A类和B类企业)或100%(C类企业)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再予以退还。
调整对外资企业在投资内进口设备免缴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已严重影响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竞争,产生许多负面影响,需要研究适时进行调整或取消。我国吸引外资,应主要依靠有吸引力的国内市场需求、我国劳动力的竞争优势、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良好的市场环境,而不是依靠大量的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