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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企业,其重组、购并、上市、破产等随时都可能发生,发生必然涉及到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简称三师),而“三师”的相互制约与配合在上述业务中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存在很多的问题,特别是在相互独立、监督、协调、沟通等方面,值得研究与探讨,另外,企业在“三师”发生作用的过程中如何做也是值得研究的。
[关键词]企改;“三师”;制约;配合
企业或公司的变革会随着社会局势和客观条件的变化而随时发生,特别在现代社会,在以计算机、网络、通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新型产业的冲击下,客观的变化可谓瞬息万变,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企业的重组、购并、上市、破产等等都是司空见惯。在中国,由于体制的变革,企业的改革更加普遍并且具有特殊性。其中又以国企改革尤为复杂而艰难。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过程中,两种体制因素的作用此消彼长,作为中介的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的作用日益明显。对于企业改革而言,“三师”的作用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在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的过程中,“三师”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工作成果与独立价值越来越得到国家、社会、企业及其主管机关的承认与重视。但由于自身经验的限制和客观环境的制约,“三师”的作用仍具有相当的局限性,“三师”内部之间相互关系问题也颇为值得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商榷。
一、“三师”之间的相互制约与配合的关系
(一)“三师”的地位与作用
“三师”同属中介组织成员,对中介组织本身的定位而言,就已限定了“三师”必须兼具“中立”的地位和“媒介”的作用。只有中立才能保证“三师”在利益关系之外形成客观公正的认识,才能对利益相关各方产生制约,同样只有中立,“三师”才能取得利益矛盾各方的共同信任;而作为媒介,“三师”可以起到缓冲矛盾方的对抗情绪,加强各方的沟通与理解的作用。在“三师”内部之间这种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關系也同样存在。但在为企业的共同服务过程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的地位和作用又是有差别的。其中,因为国家法律规定,企业改革中,凡涉及到资产确认、变动的,都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报告。有了法律的强制规定,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地位就有了最根本的保证,因而可以更加自主地客观进行工作,对其他方的制约作用也就更明显。而律师则不同,虽然在某些业务方面,法律也要求必须具备律师出具的意见书,但在更多的领域,是否聘请律师是企业的自由。在工作中,律师的业务相比审计和资产评估而言更加全面,对于企业来说,改革中的所有问题,往往都统一委托律师来负责解决,因此,律师的作用更偏重于统筹和协调。
(二)“三师”相互制约的重要性
“独立、客观、公正”是对中介机构的共同要求,其中“独立”代表中介机构的地位,“客观”是对工作成果的事实评价,而“公正”则是代表了总体的价值取向。在计划体制下,行政占据主导,万事效率优先。不仅企业很少发生变革,企业的资产处于僵化的状态,即使发生变革,行政命令也可以解决一切,在行政的钳制之下,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均可归于关联交易之列。这种模式下,虽然公司资产的价值并不会因此损失,但是,由于资产转移并非是基于市场的正常要求而形成的合理流动,因而无法保证资产价值实现的最大化,隐性的浪费是惊人的。而在以市场为导向的今天,经济实体自身利益的存在和行政手段的弱化,使公正取代效率成为变革中的首要价值取向。“三师”的服务不具备行政机关的权力后盾,不能增加效率,“三师”的服务均为有偿服务,对于企业而言意味着成本的增加,正是由于对公正的需要,中介机构才可能冲破行政大包大揽的封锁,介入到企业的改革中来。“三师”之所以可以保证公正,在于其可以提供客观真实的事实依据,不至于对当事人产生误导。而客观的保证是中介机构的独立。如果“三师”中任何一方的意见可以决定或左右其他方的意见,则就意味着其他方的工作成果并非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做出的,公正性就难以保证。正式由于具有独立的地位。相互之间不存在依附关系,中介机构才能以第三者的身份,真实地反映客观情况,而不是对别人的意见进行附和或盲从。失去了公正,中介之路就不可能长久。
(三)“三师”相互配合的重要性
“三师”地位的独立并不仅仅产生制约一项作用,有独立就有分工,有分工同样需要有合作。这是因为“三师”之间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三师”之间的相互制衡不同于利益对立方的相互倾轧。“三师”从总体而言是为企业服务的,没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三师”之间相互关系也就无从谈起。而且,企业改革的顺利与成功也是“三师”共同的目标。而只有存在配合,各方的力量才能汇集一处,而不是在相互冲突中白白消耗掉。“三师”工作的价值体现在企业改革的成功上,而不是在失败或对改革的阻挠上。在工作过程中,“三师”的工作也呈现出环环相扣的连续性,一方的工作建立在其他方工作的基础上,没有其他方的配合,任何一方的工作多难于开展,甚至寸步难行。
制约与配合是“三师”工作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过分强调任何一个方面,企业的改革都不会圆满。而决定制约与配合作用大小的是“三师”独立性的强弱。针对当前我国的现状而言,问题主要仍出在公正方面,因而对相互制约的要求比相互配合来得更迫切。
二、“三师”相互制约与配合的现状及其缺陷
(一)“三师”在相互制约与配合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三师”之间相互制约的效果取决于彼此独立的程度,当前“三师”之间的相互独立基本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具体表现为,第一,三者都是由企业聘用,三者之间既无隶属关系,又无直接聘用关系,相互独立;第二,在具体工作中,也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即使在破产、改制等工作中。其中一方被指定为组长或主协调人,其工作也限于协调和组织;第三,在工作内容方面,三者的工作互有分工,彼此之间不能过多干涉,而责、权、利的明确也可以加强三者的自我约束,对抗外界压力。因而在企业改革过程中,“三师”均可以自主地开展工作,形成三足鼎立的局势,保持力量对比上的相互均衡,不至于让单独某一方形成绝对的控制权。
尽管“三师”在制度安排上可以实现相互独立,能够进行相互制衡,但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往往与理想的制度安排有出入,导致相互制约的弱化,从而影响工作结果的公正性。首先,现实中有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三师”的主要工作经常是根据一个预先设定的目标来决定如何炮制工作成果,即使预定的目标不合理也要硬行完成,导致改革后的企业带有巨大的隐患。其次,缺少坚持原则的勇气,不敢、不愿与其他方面发生争执,基础性的事实一变再变的情况时有发生。第三,对其他方的工作知之甚少,有时一个案件下来,对其他方的工作态度、工作水平甚至无法形成一个整体的评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三师”之间不能真正相互独立
不能完全相互独立的情况有些是因为事实委托关系造成的。所有的中介机构都面临如何解决委托人的利益与法律规定之间矛盾的问题,在“三师”为企业提供专业帮助时也不例外。现实中企业往往会对“三师”中的一方进行总体上的委托,而后由它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他方再进行委托,其中一般选择律师的情况居多。虽然再委托仍然以企业的名义作出,但事实上,律师拥有了对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的选择权。在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委托方对被委托方的影响是巨大的,这导致了“三师”地位上的差异。当独立的地位不能保证时,后者往往不希望也不愿意与前者发生冲突,其工作结果也就难以保证是客观公正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因为关联关系导致相互制约的弱化。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内可能同时拥有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以后随着中介机构专业和规模的发展,很有可能某一中介机构内部兼有“三师”。如果“三师”同属一个中介机构,那么在工作之外,“三师”之间就会有其他利害关系和其他共同利益。而这些额外因素毫无疑问会对其工作产生影响,“三师”能否会坚定的抵制来自同事、朋友甚至领导的压力是难以保证的。其相互之间的制约有名存实亡的危险。
2.监督力度不够
监督的前提是对被监督方的工作知悉并了解。企业事务的运作往往需要中介机构人员具有全面的知识积累,如果个人的知识结构不够全面,不懂其他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对问题可能出现在哪里就没有预见性,即使真有问题发生也不能发现,工作中人们也不愿意其他方对自己的工作太过深入,往往是各自为战。而失去了对其他方工作的知悉和了解,监督又从何谈起?人们之所以缺少监督的欲望,在于“三师”的责、权、利的模糊,监督与否并无利害关系。特别是执法不严更加剧了这种对监督工作的冷淡,当失职可以不受惩罚时,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自然就会全面超越对风险责任的重视。这时监督就真的是一种既费力又不讨好的工作。
(二)“三师”在相互配合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在共同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三师”在恪尽职守的同时,一般也都能与其他人员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这主要是因为,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法律地位,无论好恶,大家都必须得共同工作;其次,企业改革涉及多方面的事务,不是“三师”中任何一方可以独立完成的,现实需要“三师”进行相互配合;第三,实际工作经验表明,凡是“三师”相互配合默契的,工作中就可以相互弥补,相互促进,不仅工作进度快,而且工作质量高。
然而任何的合作都不缺少矛盾,在“三師”的相互配合中,也同样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存在。首先,突出表现为统筹协调的力度不够,“三师”整体协同作战的能力不强,各方的作用不能充分、全面的发挥;其次,相互配合的主动性不强,更习惯于被动的等待,对其他方工作缺少必要的关心和支持;第三,合作的默契程度不够,各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经常并不同一,从而严重影响了工作的进度。经过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发现以下三点原因:
1.缺少协调与沟通。“三师”工作配合中的协调工作至关重要,但在企业改革的很多工作中缺少一个明确的主要负责协调工作的人,这时三方各行其是,对其他方的工作缺少了解,进度上不能一致,工作结果也不能很好的衔接。
2.工作分工定位不当。工作中总是存在分工,“三师”之间在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及至收益都会有所不同,当任何一方不能正确对待这种不同时,配合中出现问题就在所难免。这时既会出现因越俎代庖而产生的争执,也会出现因消极懈怠而导致的工作久拖不决。
3.工作态度和业务水平的限制。企业改革,总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绝不是按照法定程序按部就班就能顺利完成的。然而“三师”的工作就是要解决问题,而不是挑毛病。抱定明哲保身、独善己事的态度,不能主动配合其他方,积极地解决问题,企业的改革必然会因此而停顿或失败。
三、改善“三师”相互制约与配合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三师”地位的相互独立
独立是制约的前提,也是制约的保障。当前,“三师”之所以在制约方面存在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很大程度上与自身素质和同业之间的恶意竞争有关。资格准入制度可以在当前条件下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第一,它可以把住入门关。对于适合于这项工作要求的人员,通过一定形式的考核与培训后,授予专门的资格。这样就可以保证从业人员的素质。第二,资格准入可以起到限制从业人员数量的作用。在数量上既保证一定程度的竞争,又可以避免“三师”的同业恶性竞争。同时,引入回避制度,“三师”与企业之间以及“三师”之间不能有其他利害关系。当然这种利害关系的回避不能同司法上一样严格。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可能存在现实困难,因为如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很有可能导致某些企业无法进行改革。因此,这一条只能酌定使用。
(二)加强监督
监督是保证权利正确行使的最有效的保障。监督主要应在“三师”内部进行,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则殊无必要。例如可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扩大所交流的范围,这样不仅可以加强相互的制约,而且也有助于各方的相互了解,更加便于三方的配合。除“三师”之间的相互监督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所属人员的内部监督也非常重要,它可以避免因个人行为导致的有违真实、公正的情形发生。但真正可以保证监督落实的,是法律上对“三师”责、权、利的明确,并加大对违法违规人员的查处力度,只有法律的威慑力才能更好起到强制的作用,保证监督真正得以有效展开。
(三)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在企业的改革事务中,应设立总协调人一职。其作用就是对“三师”及其他各方统一协调,保证各方的相互配合,保持工作的连续。从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来看,律师担任这一职务更为合适。企业的改革首先是法律问题,其次才是具体的审计评估事务。而且律师的服务是全过程和全方位的,更容易从总体上进行宏观把握。由律师对企业的改革进行总协调的另一个好处在于,可以自始至终对“三师”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保证企业改革的安全。
[作者简介]李玉林(1969—),男,辽宁锦县人,现供职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蓝星(天津)化工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学士学位 ,研究方向:管理、经济、法律。
[关键词]企改;“三师”;制约;配合
企业或公司的变革会随着社会局势和客观条件的变化而随时发生,特别在现代社会,在以计算机、网络、通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新型产业的冲击下,客观的变化可谓瞬息万变,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企业的重组、购并、上市、破产等等都是司空见惯。在中国,由于体制的变革,企业的改革更加普遍并且具有特殊性。其中又以国企改革尤为复杂而艰难。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过程中,两种体制因素的作用此消彼长,作为中介的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的作用日益明显。对于企业改革而言,“三师”的作用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在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的过程中,“三师”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工作成果与独立价值越来越得到国家、社会、企业及其主管机关的承认与重视。但由于自身经验的限制和客观环境的制约,“三师”的作用仍具有相当的局限性,“三师”内部之间相互关系问题也颇为值得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商榷。
一、“三师”之间的相互制约与配合的关系
(一)“三师”的地位与作用
“三师”同属中介组织成员,对中介组织本身的定位而言,就已限定了“三师”必须兼具“中立”的地位和“媒介”的作用。只有中立才能保证“三师”在利益关系之外形成客观公正的认识,才能对利益相关各方产生制约,同样只有中立,“三师”才能取得利益矛盾各方的共同信任;而作为媒介,“三师”可以起到缓冲矛盾方的对抗情绪,加强各方的沟通与理解的作用。在“三师”内部之间这种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關系也同样存在。但在为企业的共同服务过程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的地位和作用又是有差别的。其中,因为国家法律规定,企业改革中,凡涉及到资产确认、变动的,都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报告。有了法律的强制规定,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地位就有了最根本的保证,因而可以更加自主地客观进行工作,对其他方的制约作用也就更明显。而律师则不同,虽然在某些业务方面,法律也要求必须具备律师出具的意见书,但在更多的领域,是否聘请律师是企业的自由。在工作中,律师的业务相比审计和资产评估而言更加全面,对于企业来说,改革中的所有问题,往往都统一委托律师来负责解决,因此,律师的作用更偏重于统筹和协调。
(二)“三师”相互制约的重要性
“独立、客观、公正”是对中介机构的共同要求,其中“独立”代表中介机构的地位,“客观”是对工作成果的事实评价,而“公正”则是代表了总体的价值取向。在计划体制下,行政占据主导,万事效率优先。不仅企业很少发生变革,企业的资产处于僵化的状态,即使发生变革,行政命令也可以解决一切,在行政的钳制之下,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均可归于关联交易之列。这种模式下,虽然公司资产的价值并不会因此损失,但是,由于资产转移并非是基于市场的正常要求而形成的合理流动,因而无法保证资产价值实现的最大化,隐性的浪费是惊人的。而在以市场为导向的今天,经济实体自身利益的存在和行政手段的弱化,使公正取代效率成为变革中的首要价值取向。“三师”的服务不具备行政机关的权力后盾,不能增加效率,“三师”的服务均为有偿服务,对于企业而言意味着成本的增加,正是由于对公正的需要,中介机构才可能冲破行政大包大揽的封锁,介入到企业的改革中来。“三师”之所以可以保证公正,在于其可以提供客观真实的事实依据,不至于对当事人产生误导。而客观的保证是中介机构的独立。如果“三师”中任何一方的意见可以决定或左右其他方的意见,则就意味着其他方的工作成果并非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做出的,公正性就难以保证。正式由于具有独立的地位。相互之间不存在依附关系,中介机构才能以第三者的身份,真实地反映客观情况,而不是对别人的意见进行附和或盲从。失去了公正,中介之路就不可能长久。
(三)“三师”相互配合的重要性
“三师”地位的独立并不仅仅产生制约一项作用,有独立就有分工,有分工同样需要有合作。这是因为“三师”之间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三师”之间的相互制衡不同于利益对立方的相互倾轧。“三师”从总体而言是为企业服务的,没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三师”之间相互关系也就无从谈起。而且,企业改革的顺利与成功也是“三师”共同的目标。而只有存在配合,各方的力量才能汇集一处,而不是在相互冲突中白白消耗掉。“三师”工作的价值体现在企业改革的成功上,而不是在失败或对改革的阻挠上。在工作过程中,“三师”的工作也呈现出环环相扣的连续性,一方的工作建立在其他方工作的基础上,没有其他方的配合,任何一方的工作多难于开展,甚至寸步难行。
制约与配合是“三师”工作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过分强调任何一个方面,企业的改革都不会圆满。而决定制约与配合作用大小的是“三师”独立性的强弱。针对当前我国的现状而言,问题主要仍出在公正方面,因而对相互制约的要求比相互配合来得更迫切。
二、“三师”相互制约与配合的现状及其缺陷
(一)“三师”在相互制约与配合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三师”之间相互制约的效果取决于彼此独立的程度,当前“三师”之间的相互独立基本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具体表现为,第一,三者都是由企业聘用,三者之间既无隶属关系,又无直接聘用关系,相互独立;第二,在具体工作中,也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即使在破产、改制等工作中。其中一方被指定为组长或主协调人,其工作也限于协调和组织;第三,在工作内容方面,三者的工作互有分工,彼此之间不能过多干涉,而责、权、利的明确也可以加强三者的自我约束,对抗外界压力。因而在企业改革过程中,“三师”均可以自主地开展工作,形成三足鼎立的局势,保持力量对比上的相互均衡,不至于让单独某一方形成绝对的控制权。
尽管“三师”在制度安排上可以实现相互独立,能够进行相互制衡,但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往往与理想的制度安排有出入,导致相互制约的弱化,从而影响工作结果的公正性。首先,现实中有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三师”的主要工作经常是根据一个预先设定的目标来决定如何炮制工作成果,即使预定的目标不合理也要硬行完成,导致改革后的企业带有巨大的隐患。其次,缺少坚持原则的勇气,不敢、不愿与其他方面发生争执,基础性的事实一变再变的情况时有发生。第三,对其他方的工作知之甚少,有时一个案件下来,对其他方的工作态度、工作水平甚至无法形成一个整体的评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三师”之间不能真正相互独立
不能完全相互独立的情况有些是因为事实委托关系造成的。所有的中介机构都面临如何解决委托人的利益与法律规定之间矛盾的问题,在“三师”为企业提供专业帮助时也不例外。现实中企业往往会对“三师”中的一方进行总体上的委托,而后由它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他方再进行委托,其中一般选择律师的情况居多。虽然再委托仍然以企业的名义作出,但事实上,律师拥有了对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的选择权。在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委托方对被委托方的影响是巨大的,这导致了“三师”地位上的差异。当独立的地位不能保证时,后者往往不希望也不愿意与前者发生冲突,其工作结果也就难以保证是客观公正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因为关联关系导致相互制约的弱化。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内可能同时拥有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以后随着中介机构专业和规模的发展,很有可能某一中介机构内部兼有“三师”。如果“三师”同属一个中介机构,那么在工作之外,“三师”之间就会有其他利害关系和其他共同利益。而这些额外因素毫无疑问会对其工作产生影响,“三师”能否会坚定的抵制来自同事、朋友甚至领导的压力是难以保证的。其相互之间的制约有名存实亡的危险。
2.监督力度不够
监督的前提是对被监督方的工作知悉并了解。企业事务的运作往往需要中介机构人员具有全面的知识积累,如果个人的知识结构不够全面,不懂其他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对问题可能出现在哪里就没有预见性,即使真有问题发生也不能发现,工作中人们也不愿意其他方对自己的工作太过深入,往往是各自为战。而失去了对其他方工作的知悉和了解,监督又从何谈起?人们之所以缺少监督的欲望,在于“三师”的责、权、利的模糊,监督与否并无利害关系。特别是执法不严更加剧了这种对监督工作的冷淡,当失职可以不受惩罚时,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自然就会全面超越对风险责任的重视。这时监督就真的是一种既费力又不讨好的工作。
(二)“三师”在相互配合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在共同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三师”在恪尽职守的同时,一般也都能与其他人员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这主要是因为,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法律地位,无论好恶,大家都必须得共同工作;其次,企业改革涉及多方面的事务,不是“三师”中任何一方可以独立完成的,现实需要“三师”进行相互配合;第三,实际工作经验表明,凡是“三师”相互配合默契的,工作中就可以相互弥补,相互促进,不仅工作进度快,而且工作质量高。
然而任何的合作都不缺少矛盾,在“三師”的相互配合中,也同样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存在。首先,突出表现为统筹协调的力度不够,“三师”整体协同作战的能力不强,各方的作用不能充分、全面的发挥;其次,相互配合的主动性不强,更习惯于被动的等待,对其他方工作缺少必要的关心和支持;第三,合作的默契程度不够,各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经常并不同一,从而严重影响了工作的进度。经过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发现以下三点原因:
1.缺少协调与沟通。“三师”工作配合中的协调工作至关重要,但在企业改革的很多工作中缺少一个明确的主要负责协调工作的人,这时三方各行其是,对其他方的工作缺少了解,进度上不能一致,工作结果也不能很好的衔接。
2.工作分工定位不当。工作中总是存在分工,“三师”之间在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及至收益都会有所不同,当任何一方不能正确对待这种不同时,配合中出现问题就在所难免。这时既会出现因越俎代庖而产生的争执,也会出现因消极懈怠而导致的工作久拖不决。
3.工作态度和业务水平的限制。企业改革,总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绝不是按照法定程序按部就班就能顺利完成的。然而“三师”的工作就是要解决问题,而不是挑毛病。抱定明哲保身、独善己事的态度,不能主动配合其他方,积极地解决问题,企业的改革必然会因此而停顿或失败。
三、改善“三师”相互制约与配合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三师”地位的相互独立
独立是制约的前提,也是制约的保障。当前,“三师”之所以在制约方面存在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很大程度上与自身素质和同业之间的恶意竞争有关。资格准入制度可以在当前条件下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第一,它可以把住入门关。对于适合于这项工作要求的人员,通过一定形式的考核与培训后,授予专门的资格。这样就可以保证从业人员的素质。第二,资格准入可以起到限制从业人员数量的作用。在数量上既保证一定程度的竞争,又可以避免“三师”的同业恶性竞争。同时,引入回避制度,“三师”与企业之间以及“三师”之间不能有其他利害关系。当然这种利害关系的回避不能同司法上一样严格。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可能存在现实困难,因为如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很有可能导致某些企业无法进行改革。因此,这一条只能酌定使用。
(二)加强监督
监督是保证权利正确行使的最有效的保障。监督主要应在“三师”内部进行,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则殊无必要。例如可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扩大所交流的范围,这样不仅可以加强相互的制约,而且也有助于各方的相互了解,更加便于三方的配合。除“三师”之间的相互监督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所属人员的内部监督也非常重要,它可以避免因个人行为导致的有违真实、公正的情形发生。但真正可以保证监督落实的,是法律上对“三师”责、权、利的明确,并加大对违法违规人员的查处力度,只有法律的威慑力才能更好起到强制的作用,保证监督真正得以有效展开。
(三)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在企业的改革事务中,应设立总协调人一职。其作用就是对“三师”及其他各方统一协调,保证各方的相互配合,保持工作的连续。从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来看,律师担任这一职务更为合适。企业的改革首先是法律问题,其次才是具体的审计评估事务。而且律师的服务是全过程和全方位的,更容易从总体上进行宏观把握。由律师对企业的改革进行总协调的另一个好处在于,可以自始至终对“三师”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保证企业改革的安全。
[作者简介]李玉林(1969—),男,辽宁锦县人,现供职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蓝星(天津)化工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学士学位 ,研究方向:管理、经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