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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采矿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10多年来,该罪名适用并不多。随着社会发展,人类对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深入。2008年1月我国对首例破坏性采矿罪进行宣判,使破坏性采矿行为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在具体认定破坏性采矿行为时,不能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简单的理解,必须对其作实质的解释和运用,对破坏性开采方法和危害结果必须坚持实质性的认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