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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摆脱"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指导方针的影响,为社会信用惩戒建立合理的边界,减少和防止信用联合惩戒的肆意、过度与滥用。在各项规范社会信用惩戒制度构建的原则之中,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有着更为直接的、更具针对性的作用。禁止不当联结原则适用于社会信用惩戒,应当超越现有的"个案论证路径"和"抽象框架路径",结合实践中各类社会信用规范关于"失信"的设定模式以及失信与惩戒措施的联结方式,提炼出层次更多、内容更为丰富的规范意涵,从而对未来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社会信用统一立法、对部门或领域的社会信用立法或其他规则制定、对既有社会信用规范文本的清理以及对司法审查或备案审查社会信用惩戒联结的正当性,提供立法论和解释论上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