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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颁布新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检验监管管理规定》。根据《规定》,为保障食品安全,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食品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需经检测合格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未备案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该规定已今年于8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