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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地市报普遍加强了对法制报道中有可能引发名誉侵权诉讼的预防。但是,这种预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是一种“他律”机制,而“自律”的机制仍然不够完善。这里所谓的“他律”,指的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应执法机关的要求或者通常的约定,对报道中所涉及的当事人的姓名、身份和犯罪细节、侦破手段等进行技术性处理。而“自律”指的是新闻媒体对法制报道的这种技术性处理有一个全面、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