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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既是对个人利益的侵害,也是对社会和国家秩序的破坏,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的权利,尤其在行刑阶段的权利一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这与刑罚观的发展是有密切关系的,在报应性刑罚论的指导下,监狱作为惩罚罪犯的行刑机关,不可能允许被害人参与监狱罪犯的改造,而教育刑的兴起是被害人参与监狱罪犯改造的理论基础。被害人参与监狱罪犯改造既有利于实现监狱对罪犯惩罚和改造的目的,又有利于巩目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