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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责任的目的并非保护土地权利人,而是保护土壤不具有专属性的生态功能和维护土壤环境质量,修复责任的目的决定其属于公法责任。土壤环境质量对于稳定性和持续性的要求意味着土壤修复责任具有法定强制性,必须由具有民意基础且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且不能由具有任意性的私法规定,而应由具有强行性的公法规定。行政机关具有代表公共利益的正当性、身处较为完善和成熟的监督体系之下以及具有专业技术性上的优势,理应主导修复责任的追究。因此,无论从目的还是工具面向,土壤修复责任都应定位为公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