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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反严重欺诈办公室成立25年多来,在打击严重欺诈和腐败犯罪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它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打击对象不确定、权力交织并极度扩张、与其他机构合作程度不够、缺乏替代性措施处理案件等。英国也为此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尤其是采取措施控制与监督权力、理顺机构间关系、加强协作等对我国侦诉机构及侦诉职能的舍与分、机构间的制约(监督)与配合的选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