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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非监禁刑适用率较低,看守所、监狱实行高度警戒、高度隔离的行刑模式,既不利于罪犯的分类处遇和再社会化,也不符合刑罚的谦抑原则。而且,我国行刑模式中社会公众对罪犯的行刑参与力度明显不足。事实上,社会的广泛参与既可以在精神上使罪犯得到感化和归依,也可以在物质和环境上给罪犯提供良好的处遇,使其有改过自新的希望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