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变迁中的死者名誉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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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英美国家将名誉权视为民事权利的一种,由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不能以死者名誉受到侵犯提起控诉。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明确,中国法律保护死者名誉。保护死者名誉作为与众不同的法律理念,必然体现中国人特有的文化心理。但在一个媒介急剧变革的时代,媒介的变迁促成传播在本质和过程上的变化,会改变人的思维方式以及外部环境。因此,本文意在考察死者名誉保护中的文化根源以及媒介变迁对死者名誉保护的影响。
  关键词:媒介变迁;死者名誉;脸面观念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5-0034-05
  在英国美国侵权法中,死者名誉不受保护。而在我国,死者名誉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对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始于实务界的判例。1987年6月,死者之母陈秀琴控告魏锡林及《今晚报》侵害其女吉文贞(艺名“荷花女”)名誉,开了死者名誉保护的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没有充分说明保护死者名誉的依据时,实务先行,学者们(杨立新,1995;麻昌华,1996)再为其找理论依据。由此,我国对死者名誉保护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杨立新(1995)在《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中,将死者享有延续法益作为保护依据。但学者麻昌华(1996)质疑“死者拥有延续法益”这一论点。讨论仍未尘埃落定,但以法律形式承认死者名誉已成既定事实。
  承认死者名誉,作为与众不同的法律理念,一定程度上,必然折射出中国特有的文化心理,其中包含着中国人心理与行为中不可撼动的部分。即便如此,媒介的变革能改变外部环境,甚至是人的思维方式。从语言产生到今天的信息社会,人类传播活动经历了口语传播时代、文字传播时代、印刷传播时代以及电子传播时代。人类社会急剧变革的背后是媒介技术的变革,而且,每一次媒介技术变革都会对人们思维方式以及行为产生巨大影响。加拿大学者M.麦克卢汉认为,媒介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每一种新的媒介的产生,都开创了人类感知和认识世界的方式。
  因此,将死者名誉保护问题置于媒介变迁的框架中,有助于理解为何死者名誉保护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产生;才能理解为何进入互联网时代后,侵犯死者名誉案件频发;也才能最终帮助我们理解,当下媒介环境下媒介变革对保护死者名誉的影响。下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述。首先,分析保护死者名誉中的中国人特有的文化心理;在此基础上,分析媒介变迁给这种文化心理以及外部条件带来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保护死者名誉带来何种影响。
  一、名誉与脸面
  在中国,谈名誉不得不提到脸面,因为两者在使用时常常是相通的。中国人较少直接说名誉、争荣誉,而常说争脸、争面子、争荣誉、有面子、声誉、名声好、有失体面、颜面何存、家丑不可外扬等。这些提法与名誉意思相近。也正因为脸面和名誉的相似,在使用的时候容易将两者混淆。
  早在1872年,英国传教士Medhurst(麦都思)在其《在遥远中国的外国人》中写道:“说中国人不在乎名誉......是不对的。.......重名誉这一点,中国人在被起哄和揶揄后尤其敏感。”这里的名誉在今天看来就是脸面。或许由于当时翻译理解障碍,使他将脸面当成了名誉。
  从两者定义看,名誉是人的人格尊严,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受到法律保护是公民名誉权的重要内容。Macgowan(麦高温)(1998)指出,“面子这个字眼的另外一层含义是自尊或尊严,这是中国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代价都要全力以赴的东西。”可见,名誉与面子都涉及到个人的尊严问题。
  不仅如此,名誉还是实现脸面观较高的层次。享有名誉的人会获得更多的脸面资源,但需要以功绩、成就换取;且功绩越大、成就越高,所获取的脸面资源越多。《墨子·修身》:“名不徒生,而誉不自长,功成名遂。名誉不可虚假,反之身者也。”老舍 《二马》提到,我一定要先写本书,造点名誉。可见,名誉与个人成就、个人努力的关联性。名、誉不自长,功成才能名就;老舍也说,要写本书造点名誉。换言之,没有功绩几乎不可能获得名誉。在死者名誉侵权案中,很多都是享有盛名的人物,如霍元甲、烈士汤慕禹、狼牙山五壮士、董存瑞等,这些人生前凭借自己的光荣事迹留名。
  二、保护死者名誉的脸面动因
  由上文论述,保护名誉也可说是保护脸面,意在满足个体面子需求。仅就对名誉权的保护,不足以洞察出中国特有文化心理。因为名誉权作为基本的人格权,受到各国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西方国家也有面子需求。依此看来,中国人的脸面观似乎跟西方国家的面子观念并无不同,更谈不上鲁迅先生所说“脸面是中国国民性复合的关键”。但是,与英美等国家不同,中国法律不仅保护生者的名誉权,更明确规定死者名誉同样受到保护,这个与众不同的法律理念使我们有机会观察中国文化中根深蒂固的部分。
  对于中西方脸面观念的差异,英国哲学家罗素在《中国问题》中提到,中国人的“要面子”,常使外国人感到荒唐,人人都有“面子”,即使是最下贱的乞丐也不例外;在某些方面你不可以侮辱他们,除非你想冒犯他们的道德准则。外国人之所以感到荒唐,至少说明在他们的文化中并非如此。
  进一步说,西方人的脸面只涉及个人,而中国人的面子除了涉及个人,还牵连整个家族。戈夫曼(1959)在《日常生活的自我呈现》中提出,面子是指在特定的交往中,个人向他人展现的,也是他们广泛认可的正面的社会价值。由此定义可知,西方人的面子是自己的事情,与家人无关联。但从我国死者名誉侵权案中能看到,多数是后辈维护父辈、祖辈的名誉。如霍元甲后人状告电影《霍元甲》、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洪振快、杨三姐后人诉电视剧《杨三姐告状》以及董存瑞之妹状告央视等等,无一不是为长辈正名,显示出个人名誉与家族成员之间的关联。为什么中国人对保护先辈名誉乐此不疲?
  《三字经》中有“扬名声,显父母,光于前,裕于后”之说。也就是说,个人的名声不仅带给父母荣耀,给祖先添光,也能为后代留下好榜样。中国人的脸面不只是个人的,更是整个家庭、家族甚至是国家的。中国是一个强调关联的社会,也就是说,一个人即使死去,也会以某种方式延续,如血脉、荣耀等都是可延续的。中国人常说的“世世代代”“子子孙孙”“后继有人”等,都显示中国人对延续的关注。因此,人即使已故,整个家族的人会尽力维护其名誉。而且,享有的名誉资源越多,牵连的人也越多,以差序格局确定牵连的先后次序。   为什么在中国,谈到名誉、脸面都要牵连整个家族?中国是大陆国家,历史上,中华民族长期以来都已农业为生。离不开土地的社会,也就是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由于人们所能利用的土地资源很少有变动,因此世代守着土地,并在此落地生根。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写道:“我们的民族确是和泥土分不开了。从土里长出过光荣的历史,自然也会受到土的束缚,现在很有些飞不上天的样子。”也正因为土的束缚,几代人都必须生活在一起,发展出了中国的家族制度,一起发展出来的还有祖先崇拜。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写道:“在每个人出身之前,已经有人替他准备好怎样去应付人生道路上所可能发生的问题了。他只要“学而时习之”就可以享受满足需要的快乐了。”世代定居决定了封闭、无流动,同时也意味获得生活、学习、生产、娱乐等功能都只能在家庭中实现,这样的社会,只需通过学习继承老一辈的生活经验就足以应付生活中的困难,拥有这些经验的长辈在家族中有绝对权威的地位。费孝通认为,个人甚至不需要知道为什么;只需照办;依照着做就有福,不依照了就会出毛病,人们因此对祖先产生崇敬之感。
  基于为祖先的敬畏之感,中国人在活着的时候会有一种心理压力。也就是说,如果他们名誉受损,是无颜面对祖先的,这也是脸面观的原初含义。在我国的死者名誉侵权案件中,大多数是为其祖辈正名的。对于中国人而言,祖辈是他们崇敬的对象、精神支柱,侵犯其父辈、祖辈的名誉可能比侵犯他本人的名誉更使他难受。因此,中国人保护先辈荣誉很大程度上基于祖先崇拜。
  三、媒介变迁对死者名誉保护的影响
  毋庸置疑,媒介的发展客观上为法律条文、观念、文化等的传递提供了媒介基础。在口语传播时代,人们靠人体发声功能传递信息。由于口语所使用的音声符号转瞬即逝,记录性较差,对信息的保存主要依赖人脑的记忆力。这决定了法律信息的传递只能局限在在较小规模的近距离的社会群体或部落内部。文字出现后,打破了时空限制,拓展了人类交流和社会活动的空间,文字使法律理念得以传承,法律语言走向专业化与规范化,使法条律令的产生成为可能。
  到了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电视的兴起使中国社会步入“视听”传播时代,法治电视节目、法律题材电影、电视剧开始吸引人的注意力。如《检察官》(1980年)、《被控告的人》(1983年)以及《秋菊打官司》(1992年)等。“视听”传播不同于文字传播的叙事,通过图像与光影、拆分组合,加剧了传播文本的传奇性,使法律案件引人入胜。媒介技术的每一步发展意味着法律传播效力与范围的扩大。法律语言从随意走向规范和专业,法律文本从单一走向多元,法律文化的呈现方式变得更加丰富。
  虽然媒介给我们以馈赠,但同时也让我们付出沉重的代价。由于媒介、传播均有偏向,这样的偏向造成了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知识垄断。尼尔·波兹曼对此有过发人深省的描述,在技术垄断阶段,工具在思想世界里扮演核心的角色,工具试图成为文化,一边取而代之。于是,传统、社会礼俗、仪式和宗教就不得不为生存而斗争。依此说法,保护死者名誉中的中国特有文化也应受到媒介技术变迁的影响。下文将进一步考察这种影响:一方面,分析媒介变迁对中国人崇祖心理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分析媒介变迁对死者名誉保护的外部环境带来的影响。
  (一)信源从“垄断”转向“多元”:崇祖观念遭受冲击
  赵万一在其《民法的伦理分析》中提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现代化建设开始,这使中国进入艰难而漫长的社会转型期,这次转型使中国从羞于言利转成了一切向钱看,这使中国在很短的时间内即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跃居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经济高速发展的代价却是公序良俗的废弃、禁忌和习惯的湮灭,传统道德观念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同样在这个时期兴起并广为运用的还有广播、书籍、电视为代表的大众媒介。现代化建设和大众传播媒介在相同的时期出现看起来巧合,实则有其关联。殷晓璐在其论文《现代性与大众传媒的变迁》指出,自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大众传媒的经济功能复苏,在政治与经济的合力下运营,延续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大众传媒获得了象征性权利,并逐步解构了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包括政治权威,它从观念上消解了20世纪以来中国知识分子由民众危机转化而来的对权威的呼唤,消除了数千年以来在封建宗法社会中形成的对权威的缠绕。
  由此可知,到了20世纪80年代,媒介实现了对传统观念前所未有的冲击乃至解构。作为死者名誉保护中的传统文化动力崇祖观念,也不可避免地遭到削弱。需要注意,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众传播媒介在中国还未普及,现代化建设还未开始,中国绝大所属地区仍是乡土社会的格局。但80年代开始,中国便进入了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从羞于言利转变为效益优先。因此,可以说80年代后,中国一直处于现代化进程中,在此之前,仍是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说明这一点,对于下文中具体分析崇祖观念产生、削弱以及死者名誉保护问题的出现至关重要。
  中国对于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始于1989年,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案(简称“荷花女”案)。死者吉文贞之母诉被告侵犯她及死者的名誉,而被告辩称,保护死者名誉无法律根据,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起诉。就“人死后,还可否因为其名誉受损,而提出诉讼”问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指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何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在这个时期出现?这并非偶然,上文已说明,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还未进入改革开放,这个时期的中国社会仍以口语、文字传播媒介为主,大众传播时代并未真正带来。社会秩序主要依靠伦理道德加以规范,个人受到外在伦理道德的压制,不大会出现随意侮辱他人名誉的情况,更鲜有侵犯他人先辈的情况。这是基于在乡土社会发展起来的祖先崇拜。乡土社会是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以地缘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由于乡土社会的封闭性、缺乏流动性,家作为生存、生产、消费的基本单位,几乎是中国人的唯一归属。唯一性导致家庭功能全方位扩张,这就意味着生育、生产、消费、教育、娱乐、交流、养老等功能都必须在家庭内部实现。   以口语文字传播为主,家庭、家族中长者由于积累了丰厚的口语文字传播经验成为德高望重之人。在变化很少的社会,生活是一套传统的办法,通过教化就能获取这些办法。人们几乎只能通过长者获取信息,长者的权力以及对长者的崇拜也是基于他们对知识、经验、信息的绝对垄断。“活到老,学到老”,是因为每一阶段生活所遇到的问题是不同的,长者也需要不断丰富自己的生活经验以稳固自己的地位。因此,三人行,必有可以交给我如何应付问题的人。费孝通指出,每一个年长者都握有强制年幼者教化的权力“出则悌”,逢年长的人都得恭敬、顺服这种权力。家庭功能全方位扩张,导致了中国人对长辈、先辈绝对的崇敬。
  但是,媒介变革使社会权力格局产生着深刻的变化,打破了乡土社会的封闭性,也打破了在乡土社会中长者的对信息的垄断地位。在报刊、广播、电视代表的大众传播时代,信息通过一切可能的渠道和媒介源源不绝涌向我们,忽而是一个事件,忽而是另一个事件,这样的事件突然冒出来,转瞬便消失得无影无踪。正如波兹曼对电视的描述,电视把图像和瞬息时刻的结合发挥到了危险的完美境界,而且进入了千家万户。最重要的是,电视涵盖了任何公共感兴趣的话题——政治、教育、宗教、科学、体育、音乐等。
  在大众传播媒介主导的20世纪80年代,年幼者可以通过大量阅读书本、观看电视等众多渠道获取知识,尤其是以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使高速且低成本地获取信息成为可能。家庭的全方位功能被打破,生产、教育、娱乐等功能开始逐步由大众媒介承担,在此过程中,媒介通过提供意识形态灌输的作用助长着这些功能从家庭中分离。大众媒介的出现使话语权从年长者手中移转到了年幼者手中,极大地冲击了在口语传播时代建立起来的对年长者的崇拜心理。由此,暂且不考虑现实情况,至少在理论层面上说,媒介变迁应当削减了中国人对死者名誉保护的意愿。
  (二)从“在场”转向“缺场”:脸面运作基础削弱
  上文分析了媒介发展对保护死者名誉中崇祖心理的冲击,下文将通过内容分析法,考察死者名誉侵权中媒介使用变化、死者名誉侵权案件数量变化以及两者间的关联,并试图从脸面观角度解释这种关联。
  由于死者名誉保护从1989年开始,且属于该类侵权案总体基数不大,几乎没有一家媒体完整地呈现该类案件,故只能综合各家媒体的报道。本文统计以《新华网》《人民网》为主,以“死者名誉侵权/纠纷”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搜索,时间跨度从1989年至2015年,最终找到符合条件的(死者名誉侵权案)29个样本。
  图1显示,2005年以前侵权案件数量较少,且较为稳定。但2006年到2010年,出现了最高值,共12件死者名誉侵权案件。2011年到2015年数量虽有所减少,但仍有10件。整体上看,从1985年到2015年,死者名誉侵权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值得注意的是,近10年内共发生22件侵权案,占总数的75.9%。由此可见,在媒介变迁的环境下,侵犯死者名誉案件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
  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无疑使影视剧、杂志、电影等如虎添翼,借助互联网技术,影视剧、电影实现了低成本、实时在线观看,并且能够永久储存。电影、电视剧等媒介早已有之,但是2005年以前,利用这些媒介侵权的案件屈指可数,互联网技术使其再度活跃。但有人会质疑互联网技术也不是2006年出现,难道在此之前其他媒介就不能依托互联网得到发展吗?的确不能,2015年12月15日,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新闻中心迎来了第三次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编写的《中国互联网20年发展报告(摘要)》,介绍了1997~2015年中国网民规模和互联网普及率(如图2所示)。
  图2显示,中国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网民的大幅增长是从2006年开始的。在1997年至2005年,互联网普及率普遍低于10%,增幅极小;但从2006年至2015年,互联网普及实现高速增长,增幅加大,从10.5%上升到50.4%。也就是说,互联网普及率从2006年快速上升,杂志、电影等媒介也因此得到大范围传播。从此可见,媒介变迁环境下,可供选择用以侵犯死者名誉的媒介更多,且有了更强的传播力度,对家属造成更大的精神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上文的分析,互联网时代,侵犯死者名誉将更加频繁。但是数据显示,网络发帖以及微博侵权案件出现于2011年到2015年间,却分别只占1件,数量较少。仅从案件数量看,并不能说明互联网环境下侵犯死者名誉的情况较少。恰好相反,侵犯死者名誉将变得更加频繁,但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案件较少,是由于互联网环境下,保护死者名誉变得更加复杂、艰难,下文将进一步说明。
  总体上看,死者名誉侵权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此前不大会出现侵犯死者名誉问题,这是由乡土社会中人与人交往方式所决定的。乡土社会的封闭性使它可以依礼来维护社会秩序。翟学伟分析发现,脸面的本质是礼,因此要脸的实质也就是守礼守节,这使个人在其熟人社会中的言行受到极大约束。翟学伟建立了“关系向度四分图”(如图3所示),较为清晰地展示了在以乡土社会为主的社会背景下,中国人的交往关系。
  乡土社会中人的关系属于长期性、无选择的固定关系,这种关系造成的结果就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公开辱骂一个人的成本是极高的。因而,一个人一旦进入互动后就会自始自终的顾及自己和对方的脸面。即使是陌生人之间也少不了繁复的礼节,何天爵写道:中国的礼仪早已发展的非常具体和固定,且令人疲于应付,甚至动辄得咎。他举例两个绅士或两个乞丐第一次见面的对话:“请问您贵庚?”,“兄弟免贵姓张。”;“高寿几何?”,“不高,马齿徒增七十年。”;“府上何处?”,“寒舍在某某地方。”;“令郎如何?”,“犬子如何如何”。在不明对方来路的情况下,总是先给对方面子,甚至还略带有自己先丢脸的语言试探。
  脸面运作的基础是面对面在场式的交流,媒介的变革打破了以往只能面对面交往的局面,为人与人间的交往行为提供了越来越多“不在场”的可能,如博客、微博以及微信等,新媒介完全了颠覆了过去的交往方式,长期且无选择的关系开始逐渐转变为短期且有选择的关系。当前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个人主义倾向越来越明显。安东尼·吉登斯在《现代性的后果》中也指出,在传统社会,人们的活动空间总是受到“在场”的支配,及空间和地点总是相一致的。但在现代社会,地点日益变得捉摸不定,人们的交往活动往往在“缺场”中完成,时空的虚空为社会活动中的时空重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脸面开始变得无足轻重。黄光国和Lee认为,注重个体的社会比注重群体生活的社会更少强调脸面。   在死者名誉侵权案中,都是通过不在场的方式(杂志、电影、影视剧)实现。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侵权案件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尤其是互联网的出现,使死者名誉保护变得更加复杂。这是由于互联网不仅实现了不在场交往,匿名性特征还为不在场侵权提供了保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分析,网络社区的人际关系越来越与现实产生分离,特别是网络游戏、虚拟空间的交友和社交软件的发达,让网络表达脱离了现实人格基础。这种名誉权对网络社交环境来说,不会涉及到现实生活,如果不承认虚拟人格权,那么,网络匿名下的纠纷就无法得到解决。加之,对虚拟人在网络社区的名誉诋毁,表达影响涉及范围仅存于网络之中,如果硬性将道歉等侵权责任转换到现实社会,则不会对虚拟社区产生影响,也就无法弥补虚拟人在网络社会被侵权的损害。
  四、结 语
  在一个以大众传播媒介为主导的社会,媒介对传统文化的解构作用是不容忽视,书籍、电视、尤其是互联网普及,大大削弱了在口语传播时代建立起来的崇祖心理;另一方面,随着媒介不断发展,时空界限被打破,侮辱人的言论实现了全世界范围传播、永久性的存在,极大地加深了侮辱对人的伤害程度。
  不仅如此,在脸面观念得以运作的口语传播时代,当面侮辱他人几乎不可能出现;但互联网、新媒体冲击了原有的脸面观运作基础,也就是说,工具的优化使人能以“不在场”的方式交流,侵犯他人名誉的成本更低、发生频率更高。我们不能断言这种改变意味着好或不好,也不确定媒介的发展将把我们引向何处。指出这种变化,只是希望引起人对媒介的警惕,而非一味地膜拜。
  毋庸置疑,媒介技术的确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中国传统观念,但是从死者名誉保护现状中,我们仍能窥见传统观念对中国人行为的影响。而且,要证明祖先崇拜观念不再影响中国人行为,需要证明大部分中国人已经迎来个人主义生活。但当今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父母帮子女带孩子等现象,在中国仍然普遍存在,显示个人与家庭间的紧密关联。本质上中国人没有完全脱离家庭,只要还依赖家庭,中国人的崇祖观念本质上就没有本质上的改变。
  翟学伟认为,要从长期无选择的固定关系转变成短期有选择的松散关系,存在着巨大的心理障碍,因为中国人很难和一个短期有选择的人进行交往。市场经济虽然使这样的交往方式增多,但中国社会出现各种食品安全、集体冷漠、借贷纠纷等问题,都体现了中国人在短期有选择关系中的无所适从。
  翟学伟曾在《中国人的脸面观》再版自序中提到,我本以为随着市场化的推进,中国人的脸面观念会被削弱,但迄今为止,中国依然沿着脸面观前行,甚至变本加厉,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不同的只是现代人把“脸面”换成了“政绩”“形象工程”等时髦的玩意儿,把“丢脸”说成“曝光”,把“摆脸”换成了“作秀”,把“不要脸死要面子”用于今天的市场经济,则是“山寨品”“假冒伪劣”泛滥的心理动力。从中国人今天仍乐此不疲地保护先辈名誉都可见,传统脸面观念仍在对中国人行为发挥作用,但是媒介的发展的阴暗面不得不引起足够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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