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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出台《工厂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劳工抚恤的范围、金额等,但法律适用人群有限且保障水平低。施行的过程中,不同所有制、不同经济效益企业,执行力度大不相同,即使在同一企业中由于受恤人职别、家庭、工作年限的不同,同难不同恤、同伤不同恤的情况大量存在。反映出中国工业化初期,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复杂样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