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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进行规范判断性质的哲学反思。规范判断的基点不能是绝对正确的纯粹形式的伦理法则,因为它没有经验的含义,无法在实际中加以运用。与有实质性含义的若干个抽象正义原则或绝对命令相反,它是在非常特殊的、具体的事实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判断,其逻辑的根据无法追究。政治法律科学的论述是含有规范判断的、从人的内在视角出发的阐释性论述,是尽可能说服而不是科学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