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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失地农民的给付行政时,应重点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生存考虑原则、发展原则以及自强与补充相结合原则;以公法方式或私法方式来实现失地农民给付行政的各项内容;遵循申请、告知、说明理由、听证等行政程序;将以司法外救济途径为主、司法救济途径为辅的救济机制作为失地农民给付行政顺利实施的最后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