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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平与效率是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同样,也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将刑事和解的范围从自诉案件扩展到部分个公诉案件,使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刑事和解使加害人、被害人与司法机关处于某种利益的平衡点上,通过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体现出了公正与效率价值。本文拟借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作出简要分析。
关键词:刑事和解;价值;公正;效率
一、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
公正是诉讼价值的核心目标,具体到刑事诉讼中公正即司法公正。刑事和解是一种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公正价值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整体保护为基本目标,以和解的方式使被害人、加害人与司法机关处于某种利益的平衡点上,弥补了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对被害人利益的关照不足,从而达到促进刑事司法整体公正性的目标。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常常被忽略、遗忘甚至被侮辱了。[1]在国家追诉主义的影响下,刑事司法往往偏重于打击犯罪而忽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低,另一方面执行难也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和救济。刑事和解既可以使被害人得到精神上的抚慰也能获取满意的经济赔偿,从而充分的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
由于刑事和解可以在审判之前进行,将赔偿问题前置既可以缓解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内心痛苦及对加害人的怨恨,同时也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难问题。因为在传统的刑事案件审判中,由于加害人被判处了刑罚,往往会对民事判决的执行具有抵触心理,被害人的赔偿问题通常难以实现。另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往往不能得到满意的赔偿。但如果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通常可以获得较为满意的赔偿,而且,他们之间的和解协议的履行也会很顺利。例如,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2002年所做的调查,法院对轻伤害案件所做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平均为六千余元;而被害人与加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所获得的赔偿数额则平均都在两万元左右。[2]再例如,上海市杨浦区试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经验显示,在经过人民调解程序之后,大约94%的进入调解程序的轻伤害案件最终获得调解成功,其中98%的调解协议都得到了顺利履行。[3]
2.对加害人有利
按照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就往往面临着受到定罪判刑的结果。即使被告人没有被判处自由刑或仅被判处缓刑,定罪的结果也足以使其学籍终止,或被开除公职、军职,并终生背上“罪犯”的恶名。[4]这很容易使其自尊心受到伤害,甚至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不利于其再社会化。“用暴力来矫正暴力总不是一种好办法,社会在犯罪的残暴之间的斗争失去效力时便会恶性循环”。 [5]刑事和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标。在刑事和解中,加害人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向被害人忏悔,道歉并承担责任。这既可以使被害人得到心理上的宽慰和经济上的赔偿,也可以避免加害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而不至于失去工作、名誉甚至家庭。最终达到一种互利双赢的结局。
二、刑事和解的效率价值
效率是司法活动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制约点,它追求的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司法效率意味着以最少的司法资源获得最理想的实体性结果。刑事和解的效率价值体现在对司法机关的有利上。通常来说,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里,人们只有学会放弃才能获取更大的利益。对于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国家机关来说,将有限的资源平均地投入到每一个刑事案件中,追求所谓的绝对的司法公正,这是不切实际的。也会造成轻微刑事案件的资源投入过于奢侈和浪费,而重大的刑事案件的投入则严重匮乏。[4]刑事和解制度的设计不仅有利于提高个案的诉讼效率,也有利于提高整个刑事司法的效率,另外也有助于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的节约。它可以使司法结果和当事人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投入获取较大的利益,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在公平程序中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纠纷的渠道。[6]
对于一些轻刑案件如小金额的盗窃案件、轻微伤害案件等,如果按照我们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来处理的话,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结束的时间加在一起可能会持续3个月以上,遇有案情复杂或补充侦查等情况时,可能会持续一年以上。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2001年至2003年间对轻伤害案件适用普通诉讼程序情况的抽样调查,一个轻伤害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的侦查工作一般会持续75天,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30天,法院审判时间为30天,总的刑事诉讼期间为135天。[2]试想,假如在这期间出现补充侦查或延期审理等情况,案件最终的刑事诉讼期间会持续135天以上,甚至一年以上。但反之,如果对于这些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话,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既节约了时间和司法资源,也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另外,这些案件如果能及时的得到解决,我们的司法机关就能腾出更多的时间和司法资源来处理更多的棘手案件,维护我们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总之,刑事和解制度弥补了传统刑事诉讼程序上的不足,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并以这两种价值为追求目标,一方面可以使被害人得到满意的赔偿,也能使加害人避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解决,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可谓一举多得。
参考文献:
[1]谢鹏.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J].人民检察,2011(10).
[2]崔丽.北京朝阳区检察院扩大伤害案件不起诉范围[J].中国青年报,2002(12).
[3]石先广.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探索及启示.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2006.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0~12.
[5]刘东根.恢复性司法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借鉴[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5(2).
[6]吴宗宪.恢复性司法述评[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3).
关键词:刑事和解;价值;公正;效率
一、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
公正是诉讼价值的核心目标,具体到刑事诉讼中公正即司法公正。刑事和解是一种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公正价值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整体保护为基本目标,以和解的方式使被害人、加害人与司法机关处于某种利益的平衡点上,弥补了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对被害人利益的关照不足,从而达到促进刑事司法整体公正性的目标。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常常被忽略、遗忘甚至被侮辱了。[1]在国家追诉主义的影响下,刑事司法往往偏重于打击犯罪而忽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低,另一方面执行难也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和救济。刑事和解既可以使被害人得到精神上的抚慰也能获取满意的经济赔偿,从而充分的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
由于刑事和解可以在审判之前进行,将赔偿问题前置既可以缓解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内心痛苦及对加害人的怨恨,同时也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难问题。因为在传统的刑事案件审判中,由于加害人被判处了刑罚,往往会对民事判决的执行具有抵触心理,被害人的赔偿问题通常难以实现。另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往往不能得到满意的赔偿。但如果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通常可以获得较为满意的赔偿,而且,他们之间的和解协议的履行也会很顺利。例如,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2002年所做的调查,法院对轻伤害案件所做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平均为六千余元;而被害人与加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所获得的赔偿数额则平均都在两万元左右。[2]再例如,上海市杨浦区试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经验显示,在经过人民调解程序之后,大约94%的进入调解程序的轻伤害案件最终获得调解成功,其中98%的调解协议都得到了顺利履行。[3]
2.对加害人有利
按照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就往往面临着受到定罪判刑的结果。即使被告人没有被判处自由刑或仅被判处缓刑,定罪的结果也足以使其学籍终止,或被开除公职、军职,并终生背上“罪犯”的恶名。[4]这很容易使其自尊心受到伤害,甚至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不利于其再社会化。“用暴力来矫正暴力总不是一种好办法,社会在犯罪的残暴之间的斗争失去效力时便会恶性循环”。 [5]刑事和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标。在刑事和解中,加害人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向被害人忏悔,道歉并承担责任。这既可以使被害人得到心理上的宽慰和经济上的赔偿,也可以避免加害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而不至于失去工作、名誉甚至家庭。最终达到一种互利双赢的结局。
二、刑事和解的效率价值
效率是司法活动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制约点,它追求的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司法效率意味着以最少的司法资源获得最理想的实体性结果。刑事和解的效率价值体现在对司法机关的有利上。通常来说,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里,人们只有学会放弃才能获取更大的利益。对于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国家机关来说,将有限的资源平均地投入到每一个刑事案件中,追求所谓的绝对的司法公正,这是不切实际的。也会造成轻微刑事案件的资源投入过于奢侈和浪费,而重大的刑事案件的投入则严重匮乏。[4]刑事和解制度的设计不仅有利于提高个案的诉讼效率,也有利于提高整个刑事司法的效率,另外也有助于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的节约。它可以使司法结果和当事人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投入获取较大的利益,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在公平程序中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纠纷的渠道。[6]
对于一些轻刑案件如小金额的盗窃案件、轻微伤害案件等,如果按照我们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来处理的话,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结束的时间加在一起可能会持续3个月以上,遇有案情复杂或补充侦查等情况时,可能会持续一年以上。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2001年至2003年间对轻伤害案件适用普通诉讼程序情况的抽样调查,一个轻伤害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的侦查工作一般会持续75天,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30天,法院审判时间为30天,总的刑事诉讼期间为135天。[2]试想,假如在这期间出现补充侦查或延期审理等情况,案件最终的刑事诉讼期间会持续135天以上,甚至一年以上。但反之,如果对于这些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话,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既节约了时间和司法资源,也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另外,这些案件如果能及时的得到解决,我们的司法机关就能腾出更多的时间和司法资源来处理更多的棘手案件,维护我们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总之,刑事和解制度弥补了传统刑事诉讼程序上的不足,体现了刑事司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并以这两种价值为追求目标,一方面可以使被害人得到满意的赔偿,也能使加害人避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解决,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可谓一举多得。
参考文献:
[1]谢鹏.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之比较[J].人民检察,2011(10).
[2]崔丽.北京朝阳区检察院扩大伤害案件不起诉范围[J].中国青年报,2002(12).
[3]石先广.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探索及启示.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2006.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0~12.
[5]刘东根.恢复性司法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借鉴[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5(2).
[6]吴宗宪.恢复性司法述评[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