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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人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明确了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拆迁管理部门的监控之下,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双印鉴监督使用手续。原1991年3月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拆迁资金的要求仅限于一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于我国金融法制尚不够完善,在实际拆迁中拆迁人出示虚假证明,抽逃资金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