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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外经贸生力大军
策划/本刊采编部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外贸经营权由国有企业垄断。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只有10多家可以经营外贸进出口的全国性企业(中央外贸专业公司,属下有省分公司、市县支公司),而20多年后的今天,有外贸经营权的内资企业达到10多万家。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也经历了几度放开的曲折经历,民营企业在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后进出口额飞速增长。如今,中国外经贸已进入了多种类型企业共同大发展的真正大经贸时代。
从审批制到登记制,民企进出口大飞跃
■ 文/卢小平
“民营经济”是一个大范畴,它是相对于传统的国有、国营经济而言的,側重从经营方式、经营机制上划分企业的类型。“民营经济”又与“非公有制经济”有交叉,它不仅包括个体、私营经济,也包括国有民营、乡镇企业等经济成分。同样,本期专题中的“民营企业”也就是“民营经济”中的企业。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外贸经营权由国有企业垄断。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只有10多家可以经营外贸进出口的全国性企业(中央外贸专业公司,属下有省分公司、市县支公司),而20多年后的今天,有外贸经营权的内资企业达到10多万家。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也经历了几度放开的曲折经历,民营企业在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后进出口额飞速增长。如今,中国外经贸已进入了多种类型企业共同大发展的真正大经贸时代。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外贸经营权审批制。上世纪80年代,经审批,一批又一批(少量的)国营企业先后成为地方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农贸公司、技贸公司等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据外经贸部负责人1999年初介绍,1998年我国外经贸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我国在适应市场经济、同国际接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进一步放开了进出口经营权,对国家重点联系的千户国有企业实行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并从1999年1月起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扩大到全国6800多家大型工业企业;1998年末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1999年1月1日正式实施,1月4日首批20家私营生产企业已获得进出口权。据有关人士介绍,私营企业以前之所以未能在对外贸易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原因在于自营进出口权受到限制。《暂行规定》的正式实施后,极大地拓展了私营企业的外贸发展空间。而实现贸易主体由以国有专业外贸公司为主向私营企业转变是加入WTO的要求。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按照中国入世谈判中的承诺,入世后,经过三年过渡期,对外贸易将全面推行登记备案制,企业只需到主管部门登记,即可从事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这种登记备案制是一种自动登记的方式,不再是行政审批,不对外贸经营者取得经营权构成任何障碍,只为政府的监管提供一定的信息基础。
随着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对外贸易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2004年7月1日开始,新《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我国外贸经营权向所有企业组织和个人放开,中国公民可用个人名义从事外贸经营。这为我国个体工商户登上世界贸易舞台扫清了最后一道障碍,使我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能够广泛地参与外贸活动。而2005年“非公经济36条”的出台,进一步为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外贸发展创造了更为公平的环境,促进其快速成长,个体私营经济无疑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主体中具有增长潜力、对我国外贸发展影响深远的组成部分。2005年国家又出台相关政策,允许获得外贸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一般纳税人身份享有出口退税的权利,大大提高了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贸易的积极性。数据表明,2005年我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贸额占当年外贸总额的11.7%,比2001年高出10个百分点。
记者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获悉,目前在我国民营企业就业的人员,已经超过了1.5亿人,民营企业人员在城镇就业中的比重已经超过了70%。2006年,中国全国民营企业各项税收总额达到3495亿元,比上年增长28.6%,占全国税收总额的9.3%。民营经济不仅已成为中国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还是中国对外经贸中的一支有生力量。2006年全国私营企业进出口总额达到2435亿美元,同比增长46.5%,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13.8%。2007年以来,中国民营经济仍然呈现出健康快速发展的态势。
编辑:远宁
策划/本刊采编部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外贸经营权由国有企业垄断。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只有10多家可以经营外贸进出口的全国性企业(中央外贸专业公司,属下有省分公司、市县支公司),而20多年后的今天,有外贸经营权的内资企业达到10多万家。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也经历了几度放开的曲折经历,民营企业在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后进出口额飞速增长。如今,中国外经贸已进入了多种类型企业共同大发展的真正大经贸时代。
从审批制到登记制,民企进出口大飞跃
■ 文/卢小平
“民营经济”是一个大范畴,它是相对于传统的国有、国营经济而言的,側重从经营方式、经营机制上划分企业的类型。“民营经济”又与“非公有制经济”有交叉,它不仅包括个体、私营经济,也包括国有民营、乡镇企业等经济成分。同样,本期专题中的“民营企业”也就是“民营经济”中的企业。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外贸经营权由国有企业垄断。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只有10多家可以经营外贸进出口的全国性企业(中央外贸专业公司,属下有省分公司、市县支公司),而20多年后的今天,有外贸经营权的内资企业达到10多万家。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也经历了几度放开的曲折经历,民营企业在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后进出口额飞速增长。如今,中国外经贸已进入了多种类型企业共同大发展的真正大经贸时代。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外贸经营权审批制。上世纪80年代,经审批,一批又一批(少量的)国营企业先后成为地方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农贸公司、技贸公司等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据外经贸部负责人1999年初介绍,1998年我国外经贸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我国在适应市场经济、同国际接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进一步放开了进出口经营权,对国家重点联系的千户国有企业实行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并从1999年1月起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扩大到全国6800多家大型工业企业;1998年末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1999年1月1日正式实施,1月4日首批20家私营生产企业已获得进出口权。据有关人士介绍,私营企业以前之所以未能在对外贸易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原因在于自营进出口权受到限制。《暂行规定》的正式实施后,极大地拓展了私营企业的外贸发展空间。而实现贸易主体由以国有专业外贸公司为主向私营企业转变是加入WTO的要求。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按照中国入世谈判中的承诺,入世后,经过三年过渡期,对外贸易将全面推行登记备案制,企业只需到主管部门登记,即可从事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这种登记备案制是一种自动登记的方式,不再是行政审批,不对外贸经营者取得经营权构成任何障碍,只为政府的监管提供一定的信息基础。
随着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对外贸易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2004年7月1日开始,新《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我国外贸经营权向所有企业组织和个人放开,中国公民可用个人名义从事外贸经营。这为我国个体工商户登上世界贸易舞台扫清了最后一道障碍,使我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能够广泛地参与外贸活动。而2005年“非公经济36条”的出台,进一步为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外贸发展创造了更为公平的环境,促进其快速成长,个体私营经济无疑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主体中具有增长潜力、对我国外贸发展影响深远的组成部分。2005年国家又出台相关政策,允许获得外贸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一般纳税人身份享有出口退税的权利,大大提高了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贸易的积极性。数据表明,2005年我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贸额占当年外贸总额的11.7%,比2001年高出10个百分点。
记者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获悉,目前在我国民营企业就业的人员,已经超过了1.5亿人,民营企业人员在城镇就业中的比重已经超过了70%。2006年,中国全国民营企业各项税收总额达到3495亿元,比上年增长28.6%,占全国税收总额的9.3%。民营经济不仅已成为中国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还是中国对外经贸中的一支有生力量。2006年全国私营企业进出口总额达到2435亿美元,同比增长46.5%,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13.8%。2007年以来,中国民营经济仍然呈现出健康快速发展的态势。
编辑: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