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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在经历了数月的维权历程后,《新京报》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未经授权使用《新京报》的版面和内容,iPad上运行的“中文报刊”软件商被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软件商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
2011年4月25日,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迈思奇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派博在线是新京报社下属全资子公司,负责《新京报》的版权事务及新京报网的运营。2010年7月,北京迈思奇科技有限公司在iPad平台开发了“中文报刊”软件。2010年8月初,原告派博公司版权部门发现在iPad平板电脑上运行一款名为“中文报刊”的软件,2011年2月,派博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迈思奇公司侵犯著作权,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8万元。(详见本刊总第52期—“新媒体”带来的新麻烦)
法院根据迈思奇公司提供的软件使用说明,发现该公司虽然表示所提供内容的版权属于他人,但并未表明提供的是链接服务,也没有显示链接网站的信息,反而自己声明可提供下载等服务,并不以相关网站是否提供下载服务为限定条件。因此法院认为,迈思奇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10万元。
与以往纸媒维权案不同,随着平板电脑以及智能手机的迅速发展,这场著作权之争的典型意义在于——“中文报刊”软件的侵权形式可能成为新的态势,本案的判例对于传统媒体维权将有可能产生借鉴意义。
据了解,海淀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原告派博在线公司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未提交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因此该院参照了原告许可第三人使用涉案报刊内容的使用费,依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提供作品的范围等因素予以酌定,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对于新京报索赔经济损失60.8万元,而最终法院判赔10万元,本刊记者采访了新京报代理律师徐耀明,他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在网络上传播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的,一般均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而本案较以往案件相对特殊:被告“毫无保留”的“移植”了《新京报》全部版面内容,且每日在其iPad平台上实时更新。如仍然按照侵权作品的字数、数量来统计赔偿数额,无疑大大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毕竟被告平台上的《新京报》内容只保留三天,而原告每日对其更新的侵权内容进行证据保全是非常不现实的。
出于以上考虑,原告以许可第三方网站的使用费作为索赔依据。事实上,《新京报》日均八十版的信息量,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数量之多可想而知,若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来确定赔偿金额,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将远远超出60万元。
受现实因素制约,《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三种赔偿计算标准实现起来较为困难。近年来,虽然业内建议提高著作权赔偿标准呼声不断,但受我国区域经济水平差异及多方利益冲突影响,一直未能落实到立法层面。此前,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判决文字作品侵权赔偿长期停留在每千字三、四十元左右,而影视作品判赔多则三、五万元,少则五、六千元,在实践中难以震慑和制止侵权。
目前,我国正在启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工作,正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律师建议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大幅提高现有赔偿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以便更有效的制止侵权、抚慰被侵权人,解决互联网侵权问题。
对于10万元的赔偿金额,相关专家则表示,近些年来的著作权案赔偿金额都不高,这与当下的司法环境有关,使得维权成本与侵权所得显得不平衡。
2011年4月25日,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迈思奇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派博在线是新京报社下属全资子公司,负责《新京报》的版权事务及新京报网的运营。2010年7月,北京迈思奇科技有限公司在iPad平台开发了“中文报刊”软件。2010年8月初,原告派博公司版权部门发现在iPad平板电脑上运行一款名为“中文报刊”的软件,2011年2月,派博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迈思奇公司侵犯著作权,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8万元。(详见本刊总第52期—“新媒体”带来的新麻烦)
法院根据迈思奇公司提供的软件使用说明,发现该公司虽然表示所提供内容的版权属于他人,但并未表明提供的是链接服务,也没有显示链接网站的信息,反而自己声明可提供下载等服务,并不以相关网站是否提供下载服务为限定条件。因此法院认为,迈思奇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10万元。
与以往纸媒维权案不同,随着平板电脑以及智能手机的迅速发展,这场著作权之争的典型意义在于——“中文报刊”软件的侵权形式可能成为新的态势,本案的判例对于传统媒体维权将有可能产生借鉴意义。
据了解,海淀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原告派博在线公司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未提交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因此该院参照了原告许可第三人使用涉案报刊内容的使用费,依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提供作品的范围等因素予以酌定,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对于新京报索赔经济损失60.8万元,而最终法院判赔10万元,本刊记者采访了新京报代理律师徐耀明,他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在网络上传播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的,一般均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而本案较以往案件相对特殊:被告“毫无保留”的“移植”了《新京报》全部版面内容,且每日在其iPad平台上实时更新。如仍然按照侵权作品的字数、数量来统计赔偿数额,无疑大大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毕竟被告平台上的《新京报》内容只保留三天,而原告每日对其更新的侵权内容进行证据保全是非常不现实的。
出于以上考虑,原告以许可第三方网站的使用费作为索赔依据。事实上,《新京报》日均八十版的信息量,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数量之多可想而知,若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来确定赔偿金额,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将远远超出60万元。
受现实因素制约,《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三种赔偿计算标准实现起来较为困难。近年来,虽然业内建议提高著作权赔偿标准呼声不断,但受我国区域经济水平差异及多方利益冲突影响,一直未能落实到立法层面。此前,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判决文字作品侵权赔偿长期停留在每千字三、四十元左右,而影视作品判赔多则三、五万元,少则五、六千元,在实践中难以震慑和制止侵权。
目前,我国正在启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工作,正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律师建议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大幅提高现有赔偿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以便更有效的制止侵权、抚慰被侵权人,解决互联网侵权问题。
对于10万元的赔偿金额,相关专家则表示,近些年来的著作权案赔偿金额都不高,这与当下的司法环境有关,使得维权成本与侵权所得显得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