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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资本市场上农业企业财务造假事件层出不穷,本文以獐子岛事件为出发点,分析我国农业企业财务造假事件频发的原因,并指出可以通过出台专门的农业企业监管细则、建立"吹哨人制度"、提高农业企业违法成本等途径进一步加强农业企业监管,以减少未来财务造假事件。
关键词:农业企业;造假风波;监管
去年10月底内地资本市场又出现一个令广大投资者大跌眼镜的“黑天鹅”事件--獐子岛事件,该公司的公告称遭遇异常的“冷水团”,本可以收获100多万亩的虾夷扇贝居然颗粒无收。巨额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导致獐子岛利润由盈变为了亏损8亿元,獐子岛顷刻间由绩优股变成了垃圾股,导致大量投资者遭受了巨额亏损。獐子岛事件是继银广夏、蓝田股份、绿大地、万福生科等农业企业丑闻事件的又一起打击投资者信心的恶性欺诈事件。我国农业类企业造假风波为何如此频发,怎样才能重拾投资者对农业企业的投资信心,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农业企业造假风波频发原因分析
1.农业企业低利润困局
农业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其一,它们主要以有限的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具有地域性、季节性、周期性等特点,因此不能像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那样实现公司规模快速扩张,但无法获得更多利润、无法实现扩张的公司不会受到市场以及投资者的欢迎,由此给农业企业进入股市带来了障碍。其二,农产品属于全民最基本的消费品,国家对农产品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管控,价格上涨空间有限,农业企业利润的增长也受到限制。其三,农业企业的发展必然会受到环境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不论是种植业、渔业、畜牧业,农业企业的营业状况都会受到气候、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当气候、环境的变化不适宜农业企业产品的生长、生产时必然会降低农业企业的盈利质量。
由上所述,正是由于农业企业自身特点、农产品价格变化空间有限、生物性资产风险较高等原因造成农业企业整体利润较低,与资本市场及投资者的要求相背离,造假就成了农业企业迎合投资者的选择。
2.生物资产难核查
在农业企业中,生物资产占公司总资产很大一部分,以獐子岛为例,从2007年开始,其财务数据显示存货占到公司总资产的50%,但存货的真实价值无从得知。尽管公司每年都会接受审计,存货盘点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其实不少农业企业在接受审计的过程中,不论是企业本身,还是事务所审计人员,都只是从形式上对存货进行盘查,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审计程序实施。这种实质重于形式的审计工作并非全由人为因素决定,生物资产自身特性决定了农业企业存货难以准确计量、核算。
獐子岛以虾鱼扇贝这些水下动物为主营产品,审计过程中一般是抽样检查,并且审计人员不可能潜水进行存货盘点,也不可能将海水抽干检查,因此獐子岛公司存货类资产价值的真实性难以核查;绿大地主要从事绿化林木的种植、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等业务,其种植的苗木位于高海拔的山上,审计人员也不可能冒着生命危险去高山上盘点公司有多少苗木;蓝田股份水下鱼的数量多少、价值大小等问题更是难以计量。尽管我国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生物资产的核算和计量,但农业企业资产质量、盈利质量等本身受到气候环境因素影响,加上生物资产自身特性,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做到精准。农业企业生物资产具体数量难以检测,加上某些生物资产养殖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对农业企业的监督形成了极高的壁垒,由此催生了一大批农业企业造假事件。
3.违法成本低
我国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层出不穷,农业企业更是如此,出现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财务造假违法成本过低,刑事追责缺位。曾经轰动一时的“农业蓝筹股”蓝田股份造假案,法院判处蓝田公司赔偿540万元,负责审计该企业的事务所对投资者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假上市的绿大地,在卷走3亿元巨额融资的情况下,这一欺诈案判决仅以400万元罚款、责任人缓刑的判决告终,这种低成本的处罚助长了农业企业造假之风;万福生科,一家完全靠造假上市的公司,居然没有终止上市,尽管此次处罚开了一些先例,较之绿大地,处罚的对象范围更广,追责范围扩大到了保荐人、券商等,但细看处罚结果,造假主角万福生科最终仅被处于30万元的罚款,这个赔款数额相对于巨额的融资数据是微不足道的,证监会再一次变相的鼓励了农业企业造假上市;3年前,獐子岛高管亲属负责苗种的收购,大肆受贿,在播苗过程中造假,造假负责人并未受到相应的处罚。正是由于每次农业企业造假受到的处罚力度太轻,都在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导致大批企业财务造假屡罚不止。
二、加强农业企业监管的措施
不论什么原因导致农业企业造假风波持续不断,獐子岛事件的发生理应给我国农业企业的监管敲醒警钟,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复的事情再次发生。
1.出台专门的农业企业监管细则
民以食为天,国家理应大力支持农业企业的发展,但农业企业的造假行为同样会危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在支持和监管的过程中要平衡两方面的关系,防止这些企业的舞弊行为。考虑到农业企业的特殊性,農业企业的监管存在一定盲区,导致农业企业重大财务造假事件频发,在此情况下,应针对农业企业出台专门的监管细则。目前全国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约40家,但证监会没有单独设定农业企业类证券业务的准入资格,加上现行会计准则中也缺乏对农业企业某些资产的针对性,鉴于此,考虑到农业企业的特殊性,笔者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的监管。一方面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门槛,专门针对农业企业证券业务设定准入资,只有具有这种准入资格的事务所才能有资格从事农业企业的审计业务;另一方面,严格规范会计准则和独立的审计程序,例如在对农业企业存货的盘点过程中,可以借鉴壹桥苗业盘点海参的做法,邀请独立第三方鉴证上市公司存货盘点的过程,建议监管层从立法的层面将之法定化、强制化。
2.建立“吹哨人制度”
所谓“吹哨人制度”,主要指内部人举报制度,通过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大幅降低监督成本。层出不穷的财务造假事件不仅加重投资者的信心危机、影响到股市健康发展,同时也对证监会的监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额挑战。广大投资者迫切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进一步得到保障,证监会应该加强监管力度,但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单纯依靠中介机构的审计和公司内部的核查,很难彻底打击财务造假事件。 美国在1778年通过了第一部保护吹哨人的法案,在2010年通过了“道格-弗兰克法案”,加强和完善了吹哨人制度,其中要加强对吹哨人的鼓励与保护,并明确规定公司不得因员工举报内部问题,帮助证券委员会进行调查而对其解雇、恐吓、骚扰等,为内部吹哨者免除了后顾之忧。美国吹哨人制度的建立,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帮助了美国证券加以委员会追回了巨额损失。我国证监会可借鉴这种吹哨人制度,可成立吹哨人部门,专门处理相关举报事件,试想,如果我国存在吹哨人制度,獐子岛公司内部员工对3年前苗种造假事件进行举报,就不会出现虾夷扇贝绝收的状况。当然,“吹哨人制度”的建立一定要建立在能够保护吹哨者的人身安全及利益的基础上。
3.提高农业企业违法成本
低成本的违法事件屡罚不止,一次又一次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为了减少或避免类似的农业企业财务造假案件,应当从立法层面提高处罚力度,加大农业企业的违法成本。一旦出现财务造假行为,不仅要着重处罚造假企业,还要严惩涉案相关负责人,让违法者得不偿失。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处罚主要是依据《证券法》,其中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责任人的处罚在刑法上规定:“最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则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可见,现有证券法和刑法的处罚力度过于仁慈,已不适用我国现在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应该提高处罚标准。在设定违法成本时,不仅要考虑到违法成本是否能够补偿其造假行为造成的损失,还要考虑违法成本是否与行为人获利状况、融资金额相匹配等。
参考文献:
[1]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4820141113445649940.html
[2]桂小筍.壹桥苗业邀第三方机构见证海参盘点律师建议监管层出台文件规范化[N].证券日报,2014.12.16
[3]尹中立.农业类上市公司造假风波为何频发[N].中国证券报,2014.11.10
作者简介:陈昌娟,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助教,学位: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农业企业;造假风波;监管
去年10月底内地资本市场又出现一个令广大投资者大跌眼镜的“黑天鹅”事件--獐子岛事件,该公司的公告称遭遇异常的“冷水团”,本可以收获100多万亩的虾夷扇贝居然颗粒无收。巨额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导致獐子岛利润由盈变为了亏损8亿元,獐子岛顷刻间由绩优股变成了垃圾股,导致大量投资者遭受了巨额亏损。獐子岛事件是继银广夏、蓝田股份、绿大地、万福生科等农业企业丑闻事件的又一起打击投资者信心的恶性欺诈事件。我国农业类企业造假风波为何如此频发,怎样才能重拾投资者对农业企业的投资信心,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农业企业造假风波频发原因分析
1.农业企业低利润困局
农业企业有着自身的特点,其一,它们主要以有限的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具有地域性、季节性、周期性等特点,因此不能像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那样实现公司规模快速扩张,但无法获得更多利润、无法实现扩张的公司不会受到市场以及投资者的欢迎,由此给农业企业进入股市带来了障碍。其二,农产品属于全民最基本的消费品,国家对农产品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管控,价格上涨空间有限,农业企业利润的增长也受到限制。其三,农业企业的发展必然会受到环境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不论是种植业、渔业、畜牧业,农业企业的营业状况都会受到气候、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当气候、环境的变化不适宜农业企业产品的生长、生产时必然会降低农业企业的盈利质量。
由上所述,正是由于农业企业自身特点、农产品价格变化空间有限、生物性资产风险较高等原因造成农业企业整体利润较低,与资本市场及投资者的要求相背离,造假就成了农业企业迎合投资者的选择。
2.生物资产难核查
在农业企业中,生物资产占公司总资产很大一部分,以獐子岛为例,从2007年开始,其财务数据显示存货占到公司总资产的50%,但存货的真实价值无从得知。尽管公司每年都会接受审计,存货盘点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其实不少农业企业在接受审计的过程中,不论是企业本身,还是事务所审计人员,都只是从形式上对存货进行盘查,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审计程序实施。这种实质重于形式的审计工作并非全由人为因素决定,生物资产自身特性决定了农业企业存货难以准确计量、核算。
獐子岛以虾鱼扇贝这些水下动物为主营产品,审计过程中一般是抽样检查,并且审计人员不可能潜水进行存货盘点,也不可能将海水抽干检查,因此獐子岛公司存货类资产价值的真实性难以核查;绿大地主要从事绿化林木的种植、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等业务,其种植的苗木位于高海拔的山上,审计人员也不可能冒着生命危险去高山上盘点公司有多少苗木;蓝田股份水下鱼的数量多少、价值大小等问题更是难以计量。尽管我国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生物资产的核算和计量,但农业企业资产质量、盈利质量等本身受到气候环境因素影响,加上生物资产自身特性,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做到精准。农业企业生物资产具体数量难以检测,加上某些生物资产养殖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对农业企业的监督形成了极高的壁垒,由此催生了一大批农业企业造假事件。
3.违法成本低
我国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层出不穷,农业企业更是如此,出现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财务造假违法成本过低,刑事追责缺位。曾经轰动一时的“农业蓝筹股”蓝田股份造假案,法院判处蓝田公司赔偿540万元,负责审计该企业的事务所对投资者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假上市的绿大地,在卷走3亿元巨额融资的情况下,这一欺诈案判决仅以400万元罚款、责任人缓刑的判决告终,这种低成本的处罚助长了农业企业造假之风;万福生科,一家完全靠造假上市的公司,居然没有终止上市,尽管此次处罚开了一些先例,较之绿大地,处罚的对象范围更广,追责范围扩大到了保荐人、券商等,但细看处罚结果,造假主角万福生科最终仅被处于30万元的罚款,这个赔款数额相对于巨额的融资数据是微不足道的,证监会再一次变相的鼓励了农业企业造假上市;3年前,獐子岛高管亲属负责苗种的收购,大肆受贿,在播苗过程中造假,造假负责人并未受到相应的处罚。正是由于每次农业企业造假受到的处罚力度太轻,都在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导致大批企业财务造假屡罚不止。
二、加强农业企业监管的措施
不论什么原因导致农业企业造假风波持续不断,獐子岛事件的发生理应给我国农业企业的监管敲醒警钟,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复的事情再次发生。
1.出台专门的农业企业监管细则
民以食为天,国家理应大力支持农业企业的发展,但农业企业的造假行为同样会危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在支持和监管的过程中要平衡两方面的关系,防止这些企业的舞弊行为。考虑到农业企业的特殊性,農业企业的监管存在一定盲区,导致农业企业重大财务造假事件频发,在此情况下,应针对农业企业出台专门的监管细则。目前全国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约40家,但证监会没有单独设定农业企业类证券业务的准入资格,加上现行会计准则中也缺乏对农业企业某些资产的针对性,鉴于此,考虑到农业企业的特殊性,笔者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的监管。一方面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门槛,专门针对农业企业证券业务设定准入资,只有具有这种准入资格的事务所才能有资格从事农业企业的审计业务;另一方面,严格规范会计准则和独立的审计程序,例如在对农业企业存货的盘点过程中,可以借鉴壹桥苗业盘点海参的做法,邀请独立第三方鉴证上市公司存货盘点的过程,建议监管层从立法的层面将之法定化、强制化。
2.建立“吹哨人制度”
所谓“吹哨人制度”,主要指内部人举报制度,通过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大幅降低监督成本。层出不穷的财务造假事件不仅加重投资者的信心危机、影响到股市健康发展,同时也对证监会的监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额挑战。广大投资者迫切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进一步得到保障,证监会应该加强监管力度,但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单纯依靠中介机构的审计和公司内部的核查,很难彻底打击财务造假事件。 美国在1778年通过了第一部保护吹哨人的法案,在2010年通过了“道格-弗兰克法案”,加强和完善了吹哨人制度,其中要加强对吹哨人的鼓励与保护,并明确规定公司不得因员工举报内部问题,帮助证券委员会进行调查而对其解雇、恐吓、骚扰等,为内部吹哨者免除了后顾之忧。美国吹哨人制度的建立,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帮助了美国证券加以委员会追回了巨额损失。我国证监会可借鉴这种吹哨人制度,可成立吹哨人部门,专门处理相关举报事件,试想,如果我国存在吹哨人制度,獐子岛公司内部员工对3年前苗种造假事件进行举报,就不会出现虾夷扇贝绝收的状况。当然,“吹哨人制度”的建立一定要建立在能够保护吹哨者的人身安全及利益的基础上。
3.提高农业企业违法成本
低成本的违法事件屡罚不止,一次又一次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为了减少或避免类似的农业企业财务造假案件,应当从立法层面提高处罚力度,加大农业企业的违法成本。一旦出现财务造假行为,不仅要着重处罚造假企业,还要严惩涉案相关负责人,让违法者得不偿失。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处罚主要是依据《证券法》,其中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责任人的处罚在刑法上规定:“最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则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可见,现有证券法和刑法的处罚力度过于仁慈,已不适用我国现在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应该提高处罚标准。在设定违法成本时,不仅要考虑到违法成本是否能够补偿其造假行为造成的损失,还要考虑违法成本是否与行为人获利状况、融资金额相匹配等。
参考文献:
[1]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4820141113445649940.html
[2]桂小筍.壹桥苗业邀第三方机构见证海参盘点律师建议监管层出台文件规范化[N].证券日报,2014.12.16
[3]尹中立.农业类上市公司造假风波为何频发[N].中国证券报,2014.11.10
作者简介:陈昌娟,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助教,学位: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