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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应予以受理的各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虽然这些无效理由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初审驳回理由、第53条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实审驳回理由和第55条规定的专利权撤销理由有所不同,但在上述不同的审查程序中存在共同适用的理由。原则上,对这些理由所涉及的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的掌握在不同的审查阶段应是统一的。然而,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