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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在新闻领域中的应用表现为写稿机器人的广泛使用,在便利、高效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法律问题。判断人工智能所生成的新闻稿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需要分析目前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稿的模式以及生成新闻稿的主要新闻体裁;其次,需对新闻报道的内容从"独创性"标准进行分析。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稿的权利应当归属于新闻媒体机构,这一权利主体的认定不仅贴合著作权法主体制度的意义,还满足人工智能与新闻保护的现实需求。对于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稿的保护则可以从设立新的具体邻接权制度、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做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