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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规定因缺乏必要限制,背离了设立的初衷、偏离了民法的整体体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进行完善。一方面,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不应被单方撤销,任意撤销权本质是任意解除权,行文上应改"撤销"为"解除";另一方面,采取书面形式的赠与合同具有受到保护的特殊价值,为更好地实现任意撤销权立法的根本目的,应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