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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1990年3月23日.某市妇幼保健院下属的托儿所(无民事主体资格)保育员在为入托儿童用午餐时,不慎将手中汤锅碰翻,造成林女(1986年5月出生)右胸腹部大面积烫伤.后送往医院治疗。因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林父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市妇幼保健院.要求赔偿药费、医疗费及间接损失等1.8万元。1991年4月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