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在的人,似乎都在为各种追求而忙:不停地赚钱,不断地考证,拼命地写论文评职称——按理说,如此孜孜不倦地追求,理应感到幸福充实的,可为什么大家所感受到的,却是环境日益遭到破坏,心灵仿佛被掏空,幸福感并未随物质生活水平提高而攀升,反而是越来越缺失了呢?
幸福其实就是一种心感能力:心为本,物为用
民众幸福感随物质生活提高不升反降的悖论现象,其实与幸福感的来源有关。我们一直有个认识误区:幸福是以物质的满足为基础。在生存阶段确实如此,如果连一日三餐都不能果腹,或衣不遮体、房无片瓦,连最基本的生理需求都没有办法满足,那肯定是奢谈幸福感的。但幸福感不是来自于这些衣食住行的满足本身,而是这些物质条件为幸福感的产生提供了必备的保障。
如今民众的幸福感缺失,就是因为这样的本末倒置所致。有一句话叫做心为本、物为用,确实透彻地揭示了人之为人的世间奥秘。人与这个世界上任何生命的不同,或许就在于这个“心”——情感、思想与精神的合一体。心之所趋,即为感性;心之所思,即为理性;心之所动,即为灵性;这三性合一,便构成了一个人的个性。而幸福感,就来自于这样的个人主观体验。而其他人生中所经历之事,无论是钱财权贵、成败得失,其实都只是为心所用的外物或途径而已。若要增强幸福感,必须得提升心的本质——按一位美国专家的说法,是要培养人的心灵习性(heart-habit),让人的心灵更善于承受挫折,更能够感悟幸福。但遗憾的是,当今大多数人都把物欲的追求与满足当做通向幸福感的唯一路途了,结果越忙却越不知道为何而忙,越追求外在需求却越得不到内在满足,如同缘木求鱼,只会离幸福感越来越远。
心为本、物为用指的是:做任何事情都要从心出发,用心去衡量,看看自己的所作所为是不是为心所愿、所求?其他外在的一切,都只是为达到这样的心愿服务而已。有些人并没有多少功利心,但看着别人都在求权逐利,便觉得自己也不得不为,这样,哪怕赚到了钱或谋到了权位,也不见得会有幸福感;而有的人其实也有自己的心愿与理想,但因为这些理想似乎得不到世俗社会的认同,便也随波逐流地放弃自我追求,这样的人也照样得不到幸福感——而这种社会现象的背后,却是因为改革开放的社会使得原来归整统一的价值观遭到多元性与个人化发展的冲击,而支持民众独立判断、站稳自我的主体性却又没有得到足够的建立之缘故。解决这个问题,还真要从“心”去努力——既要重新建立群体主导价值的走向,变物欲追求为精神关注;又要更充分地发挥民众的主体性,使每一个人的心智尽快成熟成长起来。
幸福首先要顺应自然法则:是怎样就怎样
众所周知,很多时候幸福感的缺失,都是来自于攀比。从物质条件的绝对值来说,现在无论城市乡村都比过去有了很大幅度的改善提高,房子比以前大多了,工资比以前高多了,想吃什么想穿什么,当然也都比以前更自在更丰富了,可为什么得不到幸福感?原因还在于与别人比较而来的不平衡感:这种攀比,从积极的角度来说是激发了民众的奋斗精神,现在大家忙这忙那,在更大程度上都是因为不愿落后比输,这才促进了社会的快速发展进步;但从消极的意义上,却又恰恰造成了自我追求的盲目性而使社会陷入失序迷茫状态。
其实人间世界也如自然生态一般,树有高有矮、草有短有长、花有大有小,一切本来就是如此多元风姿地存在,无需盲目排斥现实差异;而对于每一个生命而言,万事万物的生长都有它各自的季节次序,不可拔苗助长而致欲速则不达;还有,自然界的规律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因果轮回、循环往复,唯有用心付出才有可能收获,不可贪念不劳而获之想,一旦想要不劳而获,必然造成患得患失心境而影响到内在幸福感,严重的还会使人铤而走险而造成社会的混乱失序,当前社会许多犯罪都因此而起;另外,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风霜雨雪皆是自然之子,喜怒哀乐均为人生境遇,要以平常之心坦然笑纳,如此,自然不会因一些负面情绪而影响到自己的幸福感。
当然,幸福感与成功有关,每个人都有权利去追求属于自己的成功与幸福,但自然法则早已昭然在此:谋事在人、成事在天,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任何一个群体中,都是强中自有强中手,天外更有重重天,若能不以弱者悲天悯人,不以强者傲慢自居,这样就能有效遏制盲目攀比之心,懂得尽心努力却又知足常乐,从而获得各自生命意义上的不同的幸福感。
终而言之,幸福的最根本之道就是每个人站稳自我、接纳社会,以独立自信又坦诚平和之心来对待所有的际遇与存在。
幸福还要遵从社会法则:该怎样就怎样
幸福虽然建立在顺应自然法则之上,但人类同居一个空间,无时不在交错互动,仅靠自然法则来维持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遵从社会法则。这些年来,幸福课题从哲学家的探究思辨到人们个体生活方式的选择再到当前诉诸社会运动和制度建构的需求,这个发展历程也表明了社会法则将在民众幸福感的问题上起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按本人的理解,这是因为民众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从各方力量作用于这个共存的社会,致使原来已经被结构化的社会法则受到冲击破坏,而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加剧,法制问题日益凸现,并进一步造成个体幸福感的冲击,也由此带来对于社会民生问题的迫切关注。
社会法则与自然法则不同,自然法则“是怎样就怎样”的本然存在,唯有顺应不可逆抗。但社会法则却是“该怎样就怎样”的人为规则,“该”与“不该”,皆为人治,只是在长期的历史行进过程中逐步形成固化结构而不易改变而已。这种“该与不该”、“变与不变”的人为性质,就为幸福感的追求留下了极大的破坏或建设空间。当今社会,许多人为个人谋权逐利而不择手段,结果,在自己获取幸福的同时却牺牲了别人的利益,影响了别人的幸福,这从现实上又违反了社会公平共享法则,破坏了社会公共环境秩序,而最终又影响到自身的幸福感,这才造成了当前社会“好人”、“坏人”都不幸福,穷人、富人都不快乐的现状。
要解决这样的公众幸福问题,唯有重新认识并重塑重构原有的社会法则,在“该与不该”、“变与不变”中做出恰当的调整。从社会整体而言,确实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从文化引领上去建立主导性(以心为核)的核心价值观念,从法制规范上去建立主体性(以人为本)的约束保障机制,从社会制度上建立民主性(以民为体)的政治管理通道。
而对于社会个体而言,我们每个人则都需要做到从唯唯诺诺的从众心理与我行我素的个人意识之矛盾冲突,努力转向主体性和社会性兼具的公民精神上来,这种公民精神是指,一方面要意识到自我的独立存在价值,另一方面更要意识到自己对这个国家、这个社会的公共责任;既要尽最大可能发挥自我潜能,又要尽最大努力地遵从社会规范、付出社会关爱。用一句话来表达,那就是:在规范的空间内自由飞翔。
幸福更要把握生命法则:想怎样就怎样
自然法则由自然造就非人为可变,社会法则由社会所创非个人所控,那是否就意味着,个人的幸福将永远不可能自主创造?非也,事实正相反,每个人的幸福感都可由自己来创造把控,其中的秘诀,便是另一个更深刻的法则:生命法则。
何为生命法则?简单地说,是生命本然的力量,是生命构造于自然、作用于社会的力量。人虽然归属于自然、受制于社会,但很显然,人也在“创造”着、维护着这个自然世界,在推动着、建设着社会的发展,地位再渺小、身份再卑微的一個人,对他自身而言也是一个完整的小宇宙,并对这个世界有着其独有的作用。人的幸福感只是个人的主观感受与道路选择而已,并不由他人决定。一个成天想着国计民生大事的人,是不可能将自己的幸福感建筑在丰衣足食这些寻常追求上的;而一个喜欢吟诗作画追求浪漫情怀的人,也很难从柴米油盐的富足中感受到真正的幸福感。所以,同样是对一件事的追求与获得,对一些人而言是幸福,对一些人而言却有可能是痛苦。
在自然法则之序和社会法则之轨中,个人想要创造最大的幸福,就必须更加深刻明晰地了解自我的内在需求,把握自我的生命法则,从而做出最适合自己的人生路途选择——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一个人都是用自己的脚站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可以用独有的方式来闯出自己的世界、活出精彩的真我,而这,恰恰是幸福感持续而生的本源。
当然,在自然因果中,在社会丛林中,想要活出这样真性而为、全然自在的幸福感确实不容易,它需要有一种超然的灵性智慧与勇气,按古人的话说,那就是“乘物以游心”,这里的“物”,既包括我们的身体束缚,更包括社会的物质所限。然而,唯有驾驭物欲之上来重归于心,随心而动、应心而求,才有可能创造最为丰富完美的内在风景,从而获得真正平和圆融的持久幸福感,正如海德格尔所言:人人都诗意地栖居。
综上所言,人的幸福感,归根结底,不过是恰当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关系而已,也即是拿得起、想得开、放得下的人间真谛。只不过,这一切,都最终归结于人心所感、人心所择、人心所向。所以,解决社会幸福感的问题,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文化导向和心灵培育的导向上来。■
编辑:卢劲杉lusiping1@gmail.com
幸福其实就是一种心感能力:心为本,物为用
民众幸福感随物质生活提高不升反降的悖论现象,其实与幸福感的来源有关。我们一直有个认识误区:幸福是以物质的满足为基础。在生存阶段确实如此,如果连一日三餐都不能果腹,或衣不遮体、房无片瓦,连最基本的生理需求都没有办法满足,那肯定是奢谈幸福感的。但幸福感不是来自于这些衣食住行的满足本身,而是这些物质条件为幸福感的产生提供了必备的保障。
如今民众的幸福感缺失,就是因为这样的本末倒置所致。有一句话叫做心为本、物为用,确实透彻地揭示了人之为人的世间奥秘。人与这个世界上任何生命的不同,或许就在于这个“心”——情感、思想与精神的合一体。心之所趋,即为感性;心之所思,即为理性;心之所动,即为灵性;这三性合一,便构成了一个人的个性。而幸福感,就来自于这样的个人主观体验。而其他人生中所经历之事,无论是钱财权贵、成败得失,其实都只是为心所用的外物或途径而已。若要增强幸福感,必须得提升心的本质——按一位美国专家的说法,是要培养人的心灵习性(heart-habit),让人的心灵更善于承受挫折,更能够感悟幸福。但遗憾的是,当今大多数人都把物欲的追求与满足当做通向幸福感的唯一路途了,结果越忙却越不知道为何而忙,越追求外在需求却越得不到内在满足,如同缘木求鱼,只会离幸福感越来越远。
心为本、物为用指的是:做任何事情都要从心出发,用心去衡量,看看自己的所作所为是不是为心所愿、所求?其他外在的一切,都只是为达到这样的心愿服务而已。有些人并没有多少功利心,但看着别人都在求权逐利,便觉得自己也不得不为,这样,哪怕赚到了钱或谋到了权位,也不见得会有幸福感;而有的人其实也有自己的心愿与理想,但因为这些理想似乎得不到世俗社会的认同,便也随波逐流地放弃自我追求,这样的人也照样得不到幸福感——而这种社会现象的背后,却是因为改革开放的社会使得原来归整统一的价值观遭到多元性与个人化发展的冲击,而支持民众独立判断、站稳自我的主体性却又没有得到足够的建立之缘故。解决这个问题,还真要从“心”去努力——既要重新建立群体主导价值的走向,变物欲追求为精神关注;又要更充分地发挥民众的主体性,使每一个人的心智尽快成熟成长起来。
幸福首先要顺应自然法则:是怎样就怎样
众所周知,很多时候幸福感的缺失,都是来自于攀比。从物质条件的绝对值来说,现在无论城市乡村都比过去有了很大幅度的改善提高,房子比以前大多了,工资比以前高多了,想吃什么想穿什么,当然也都比以前更自在更丰富了,可为什么得不到幸福感?原因还在于与别人比较而来的不平衡感:这种攀比,从积极的角度来说是激发了民众的奋斗精神,现在大家忙这忙那,在更大程度上都是因为不愿落后比输,这才促进了社会的快速发展进步;但从消极的意义上,却又恰恰造成了自我追求的盲目性而使社会陷入失序迷茫状态。
其实人间世界也如自然生态一般,树有高有矮、草有短有长、花有大有小,一切本来就是如此多元风姿地存在,无需盲目排斥现实差异;而对于每一个生命而言,万事万物的生长都有它各自的季节次序,不可拔苗助长而致欲速则不达;还有,自然界的规律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因果轮回、循环往复,唯有用心付出才有可能收获,不可贪念不劳而获之想,一旦想要不劳而获,必然造成患得患失心境而影响到内在幸福感,严重的还会使人铤而走险而造成社会的混乱失序,当前社会许多犯罪都因此而起;另外,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风霜雨雪皆是自然之子,喜怒哀乐均为人生境遇,要以平常之心坦然笑纳,如此,自然不会因一些负面情绪而影响到自己的幸福感。
当然,幸福感与成功有关,每个人都有权利去追求属于自己的成功与幸福,但自然法则早已昭然在此:谋事在人、成事在天,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任何一个群体中,都是强中自有强中手,天外更有重重天,若能不以弱者悲天悯人,不以强者傲慢自居,这样就能有效遏制盲目攀比之心,懂得尽心努力却又知足常乐,从而获得各自生命意义上的不同的幸福感。
终而言之,幸福的最根本之道就是每个人站稳自我、接纳社会,以独立自信又坦诚平和之心来对待所有的际遇与存在。
幸福还要遵从社会法则:该怎样就怎样
幸福虽然建立在顺应自然法则之上,但人类同居一个空间,无时不在交错互动,仅靠自然法则来维持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遵从社会法则。这些年来,幸福课题从哲学家的探究思辨到人们个体生活方式的选择再到当前诉诸社会运动和制度建构的需求,这个发展历程也表明了社会法则将在民众幸福感的问题上起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按本人的理解,这是因为民众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从各方力量作用于这个共存的社会,致使原来已经被结构化的社会法则受到冲击破坏,而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加剧,法制问题日益凸现,并进一步造成个体幸福感的冲击,也由此带来对于社会民生问题的迫切关注。
社会法则与自然法则不同,自然法则“是怎样就怎样”的本然存在,唯有顺应不可逆抗。但社会法则却是“该怎样就怎样”的人为规则,“该”与“不该”,皆为人治,只是在长期的历史行进过程中逐步形成固化结构而不易改变而已。这种“该与不该”、“变与不变”的人为性质,就为幸福感的追求留下了极大的破坏或建设空间。当今社会,许多人为个人谋权逐利而不择手段,结果,在自己获取幸福的同时却牺牲了别人的利益,影响了别人的幸福,这从现实上又违反了社会公平共享法则,破坏了社会公共环境秩序,而最终又影响到自身的幸福感,这才造成了当前社会“好人”、“坏人”都不幸福,穷人、富人都不快乐的现状。
要解决这样的公众幸福问题,唯有重新认识并重塑重构原有的社会法则,在“该与不该”、“变与不变”中做出恰当的调整。从社会整体而言,确实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从文化引领上去建立主导性(以心为核)的核心价值观念,从法制规范上去建立主体性(以人为本)的约束保障机制,从社会制度上建立民主性(以民为体)的政治管理通道。
而对于社会个体而言,我们每个人则都需要做到从唯唯诺诺的从众心理与我行我素的个人意识之矛盾冲突,努力转向主体性和社会性兼具的公民精神上来,这种公民精神是指,一方面要意识到自我的独立存在价值,另一方面更要意识到自己对这个国家、这个社会的公共责任;既要尽最大可能发挥自我潜能,又要尽最大努力地遵从社会规范、付出社会关爱。用一句话来表达,那就是:在规范的空间内自由飞翔。
幸福更要把握生命法则:想怎样就怎样
自然法则由自然造就非人为可变,社会法则由社会所创非个人所控,那是否就意味着,个人的幸福将永远不可能自主创造?非也,事实正相反,每个人的幸福感都可由自己来创造把控,其中的秘诀,便是另一个更深刻的法则:生命法则。
何为生命法则?简单地说,是生命本然的力量,是生命构造于自然、作用于社会的力量。人虽然归属于自然、受制于社会,但很显然,人也在“创造”着、维护着这个自然世界,在推动着、建设着社会的发展,地位再渺小、身份再卑微的一個人,对他自身而言也是一个完整的小宇宙,并对这个世界有着其独有的作用。人的幸福感只是个人的主观感受与道路选择而已,并不由他人决定。一个成天想着国计民生大事的人,是不可能将自己的幸福感建筑在丰衣足食这些寻常追求上的;而一个喜欢吟诗作画追求浪漫情怀的人,也很难从柴米油盐的富足中感受到真正的幸福感。所以,同样是对一件事的追求与获得,对一些人而言是幸福,对一些人而言却有可能是痛苦。
在自然法则之序和社会法则之轨中,个人想要创造最大的幸福,就必须更加深刻明晰地了解自我的内在需求,把握自我的生命法则,从而做出最适合自己的人生路途选择——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一个人都是用自己的脚站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可以用独有的方式来闯出自己的世界、活出精彩的真我,而这,恰恰是幸福感持续而生的本源。
当然,在自然因果中,在社会丛林中,想要活出这样真性而为、全然自在的幸福感确实不容易,它需要有一种超然的灵性智慧与勇气,按古人的话说,那就是“乘物以游心”,这里的“物”,既包括我们的身体束缚,更包括社会的物质所限。然而,唯有驾驭物欲之上来重归于心,随心而动、应心而求,才有可能创造最为丰富完美的内在风景,从而获得真正平和圆融的持久幸福感,正如海德格尔所言:人人都诗意地栖居。
综上所言,人的幸福感,归根结底,不过是恰当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关系而已,也即是拿得起、想得开、放得下的人间真谛。只不过,这一切,都最终归结于人心所感、人心所择、人心所向。所以,解决社会幸福感的问题,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文化导向和心灵培育的导向上来。■
编辑:卢劲杉lusiping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