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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钓鱼岛列屿是中国领土。中国依法获得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中国的海洋立法和执法活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依法声索对钓鱼岛列屿领海的主权;中国提议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案符合《公约》精神。日本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声索建立在所谓“时效”“实际控制”基础上,缺乏法律效力。
关键词:钓鱼岛列屿;先占(占领);国际法;大陆架
中图分类号:D81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钓鱼岛列屿之争指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之争和对相关海域的权利之争。钓鱼岛列屿是中日东海利益争夺的焦点。中日加强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声索,加强在相关海域的维权,使钓鱼岛列屿之争持续升温。对中国在钓鱼岛列屿争端中如何遵守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依法捍卫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展现了负责任国家的姿态,本文试作如下分析。
一、中国依法确立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
钓鱼岛列屿是中国领土。中国通过先占(占领)确立了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先占(占领)有一系列行为要素构成,包括立法、行政管辖和军事管辖等。
司法判例遵循时际法的原则,考察行为发生时适用法律的效力,而不是争端产生时适用法律的效力。根据18世纪的国际法,单纯的“发现”便能确定对某一领土的主权。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发现了钓鱼岛列屿,将其命名为“列姑射”; 第一次明确提到“钓鱼岛列屿”的书籍是明朝初年的《顺风相送》;清朝的《更路簿》记载了中国渔民在钓鱼岛列屿海域的航线;《浮生六记》记载,沈复对钓鱼岛列屿周边地形及方位做了描述。[1]P301
中国对钓鱼岛列屿拥有主权的证据还在于行政管辖。汉代、三国、隋朝、宋代对钓鱼岛列屿有专属经营管辖权;宋朝,钓鱼岛列屿的行政管辖权归属福州、泉州、晋江;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清监察御史第一任巡台御史黄叔敬巡视台湾,随后作《台海使槎录》中列举了台湾所属各港口,将钓鱼岛视为中国海防前沿要塞,表明在行政上早已属于台湾府管辖;1893年,慈禧太后将钓鱼岛列屿中的三个小岛赐给盛宣怀,以供采药。
中国从16至19世纪绘制的官方地图均把钓鱼岛列屿纳入主权范围,显示了用包括武力在内的一切手段捍卫主权的意志。例如1556年的《小东岛暨诸海山图》,1561年的《万里海防图》,1562年的《福建沿海山沙图》,1621年的《福建沿海山沙图》,1621-1628年的《福建防海图》,1719年的清朝康熙的《针路图》,1719年的《琉球地图.琉球三十六岛图》,1756年清乾隆朝的《针路图》、《琉球国全图》和1863年的《大清一统舆图》都有这种功效。[2]P86
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声索还有国际条约为证。国际条约在判决领土主权归属时具有决定性的效力。1895年4月17日,中日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群岛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但是,1941年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废除《马关条约》。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先后做出了对战后处置日本的规定,日本窃取中国的领土,如妈妈周、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给中国,日本以《马关条约》签订前就将钓鱼岛列屿划归冲绳县管辖为由,辩驳钓鱼岛列屿不在“窃取”之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日本应拿出将钓鱼岛列屿划归冲绳县管辖的内阁决议作为证据,但迄今为止,日本仍然无法举证,内阁决议是否存在尚有争议。而且,日本趁中日战争结束之际,在未通知清政府的情况下,通过所谓内阁决议,将原属于中国的领土据为己有,此举和“窃取”并无二致,违反了国际法维护和平与正义的原则。再者,《开罗宣言》关于日本归还领土的条款是列举式而非穷尽式,钓鱼岛列屿虽未在列举之列,但应属归还之内容。韩国同样以《开罗宣言》为证,认为日本应归还独岛。
1895年前日本的官方文献、私人著作及地图都举不出任何证据,证明钓鱼岛列屿归其所有。历史上琉球群岛并不包含钓鱼岛列屿,明治维新后,即便日本吞并琉球国并将其改称“冲绳县”,也没有改变上述琉球的地理界限。甲午中日战争之前,日本政府已经在考察将钓鱼岛列屿据为己有的可能性,但经多次调查后,断定这种尝试至少将引起中国的警觉和争议,方才将之搁置。1894年7月日军发动甲午战争,在战争胜利在望时,迫不及待便通过所谓“内阁决议”,将单方面觊觎了十年之久的钓鱼岛列屿划归冲绳县管辖。[3]P76-79
日本也以国际条约为由,申明对钓鱼岛列屿拥有主权,但其证据存在明显缺失。1951年9月18日,美国单独主宰的旧金山和会通过了对日和约,规定美国将托管琉球群岛,美国政府在1953年划定的琉球群岛的经纬度将钓鱼岛列屿包含在内。1971年日美两国签订的《冲绳归还协定》宣布将钓鱼岛列屿的行政管辖权归还日本。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为第三国设定权利,需得到其书面明示接受。[4]P502《联合国宪章》也规定托管条款具体内容及修改须由直接关系国予以议定,特别是条款的更改及修正权应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行使。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并非任何国家的殖民地,美国或日本无权就中国领土做出任何决定。
日本以“时效”或“实际控制”为由,认为已经取得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同样缺少法理依据。将所谓的“时效”或“实际控制”作为判断领土归属的证据,并非司法判例中的普遍原则。时效指一国占领他国土地,后者长时间不表示反抗,在法律上被视为默认,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前者自动取得原属于后者的领土。实际控制指当一国对所辖领土疏于或没有行使主权,而造成当地主权缺位的时候,看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哪一国手中。中国从未停止过对日本非法侵占本国领土的抗议,台湾曾于1971年将钓鱼岛列屿划归宜兰县管辖。中日两国曾在上世纪70年代达成君子协定,将钓鱼岛列屿争端搁置起来,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充分说明了这一点。1992年中国用立法形式庄严宣告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所以,日本的“时效”或“实际控制”立场是站不住脚的。 二、中国海洋立法和执法活动符合国际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其他国家的船舶在沿海国的领海有无害通过的权利。无害通过指不破坏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及良好秩序。沿海国有权在领海中适用刑法,对在航行其中的外国船舶上发生的犯罪行为,履行逮捕和调查程序,前提是该犯罪行为破坏了本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若外国军舰通过沿海国领海时,违反了后者关于无害通过的规定,并拒绝后者让其遵守规定的要求,沿海国有权利要求其立即离开自己的领海。沿海国有权制定与《公约》一致的关于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若沿海国有充分证据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了自己的法律和法规时,有权行使紧追权。[5]P34-40
中国于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声明钓鱼岛列屿、南海诸岛属于中国领土,用立法形式明确了捍卫领土主权的意志,并规定中国领海是12海里。这符合《公约》对领海宽度的规定: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12海里,沿海国对领海拥有主权,这种主权及于领海上空和领海下方的海床及底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6]P72
2012年9月14日,由中国海监船组成的两个巡航编队首次抵达钓鱼岛列屿附近12海里领海执法,并从此加强了在该该海域和12海里毗连区的执法活动,对违反本国领海法律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从事违法行为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调查甚至扣留,这些都是与《公约》的要求相一致的。
三、中国依法声索海域权利
沿海国对沿海大陆或岛屿拥有主权,则对其领海拥有主权,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主权权利,这就是《公约》“陆地统治海洋”精神的含义。《公约》中关于岛屿的定义无法测量:岛屿是四面环水,在高潮时仍然能够露出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岩礁是岛屿的子集,即使符合岛屿定义,因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无法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只能拥有领海。根据这一定义,岛屿是岛礁滩洲等众多海中陆地中唯一同时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陆地。司法判例就判断“维持自身经济生活”的标准没有一致意见,但在考察岛屿的资格时将参考其经济价值和面积大小,也就是说,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的岛屿不具备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资格。
马英九等认为,钓鱼岛列屿勉强能维持人类居住,但不能维持自身经济生活,无法在经济上自给自足,只能拥有领海,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无力在中日东海大陆架争夺中发挥效力。[7]P49钓鱼岛列屿距中国大陆174海里,距日本冲绳岛——琉球群岛最大的岛屿224海里,若钓鱼岛列屿能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中日两国必定会产生因此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日本不顾国际司法判例的通用做法,认为不管具体情况如何,钓鱼岛列屿都应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缺乏法理依据。
《公约》规定,大陆架指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领海基线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延伸至200海里。大陆架有宽窄之分,窄大陆架的宽度是200海里,宽大陆架的宽度超出200海里。如此,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宽度不足400海里,必定会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重叠现象,衍生关于这些海域的划界争端。《公约》规定,争端国家应坚持采用能产生公平结果的原则对争议专属经济区进行划界。
公平是个有传统和历史意味的概念,不同国家有不同理解。日本认为根据《公约》大陆架定义中的第二层含义,其大陆架应跨越冲绳海槽,延伸至中国东海大陆架内,因此产生两国大陆架划界争端,再采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将之解决。中国根据《公约》大陆架定义中的第一层含义即“自然延伸”原则,认为冲绳海槽是一个过渡型地壳,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陆沉降盆地,构成了中国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的分界线,从领海基线起算,中国陆地领土在水下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为340海里,构成了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8]P41中国划定大陆架的方式更具有法理依据。
四、中国处理海域争端遵守国际法“和平”精神
《公约》规定,关于争端,在最终方案出台之前,争端国应达成实际可行的临时协议,并许诺在过渡阶段不采取单方面破坏临时协议的行为。中日两国在恢复邦交的谈判过程中,关于钓鱼岛列屿问题,同意搁置争端,合作开发,表现了外交智慧和务实精神,不让领土和海域争端成为两国关系正常化的障碍。
20世纪70年代,日本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登上钓鱼岛列屿,建灯塔,其后每隔数年,便重复登岛修缮灯塔,得到日本海上保安厅的支持,在中国抗议之下,日本政府才暂缓考虑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2010年在钓鱼岛列屿附近海域发生中日撞船事件,日本海上保安厅扣留中国渔船,后检察总长做出释放中国船长的决定。当时在美国访问的菅直人首相称对“释放”一事毫不知情。2010年2月6日,菅直人内阁在内阁决议中主张并不存在邓小平所说的中日两国曾有互不触及钓鱼岛列屿归属的约定。[9]P61 2012年,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宣布要购买钓鱼岛列屿,使其从私人所有转为官方所有,民主党首相野田佳彦后宣布将钓鱼岛列屿国有化,使中日钓鱼岛列屿争端日趋白热化。自民党首相安倍晋三就任后,在访美和总统奥巴马进行会谈时,后者并未提及钓鱼岛列屿争端。日本公开破坏中日两国默契,中国在钓鱼岛列屿划定领海基线,加强执法活动,是抵抗日本侵犯本国领土主权的自卫之举。
日本在钓鱼岛列屿问题上制造事端,目的是配合美国防范中国的崛起。奥巴马政府在亚太地区采取再平衡战略,预防中国在亚洲地区取得所谓“霸权”。中国加强海军现代化建设,增强在宽广海域的投放能力,对依赖海上贸易的日本造成了冲击。中国从2009年起加强在南海地区的巡逻,使西方媒体质疑其是否在南海问题上采取所谓清扫性战略。南海问题和东海问题具有联动效应,中国若顺利解决南海问题,东海问题也将朝向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日本因此关注南海事态,并在钓鱼岛列屿问题上制造事端,牵扯中国对南海问题的注意力。2012年2月10日,日本防卫省防卫研究所发表的分析中国海洋动向的《中国安全保障报告2011》指出:东海和南海都是中国进入海洋的重要通道。伴随中国在东海军事力量的提高,在海域采取强硬态度的可能性也将提升。日本今后要对东海、南海和太平洋等日本近海的中国军队的动向保持进一步关注。[10]P55
在国际社会中以什么样的方式行事,属于软实力范畴,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中国是国际社会的后来者,遵守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国际制度,用国际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在思维和行为上融入国际体系,这样才能减轻外界阻力,消除中国威胁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目前种种迹象表明,日本安倍政府在钓鱼岛主权等问题上没有准备回归理性、寻求合理解决途径,而是打算沿着“挑衅到底、顽固到底”的路子走下去。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在捍卫领土领海主权问题上,将会永不妥协、永不退让、斗争到底。争取钓鱼岛列屿争端和平解决的基础是强有力的军事实力和军事斗争支持。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如此!
参考文献:
[1]张卫彬.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的证据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丘宏达.钓鱼台—中国的领土:日本对于钓鱼岛列屿主权问题的论据分析[M].明报出版社,1996.
[3]刘江永.论中日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J].太平洋学报,2011,(3).
[4]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法律出版社,2003.
[5]张海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M].海洋出版社,2006.
[6]桐声.关于中国东海的钓鱼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的法律分析[J].日本学刊,2003,(6).
[7]赖奕佑.马英九关于钓鱼岛问题的学术见解[J].东北亚论坛.
[8]吴辉.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J].国际论 坛,2000,(4).
[9]翟新.日本民主党政权应对钓鱼岛事件的异常性问题[J].国际问题 研究,2011,(3).
[10]高兰.美国对中日钓鱼岛争端的介入浅析[J].日本学刊,2012,(2).
关键词:钓鱼岛列屿;先占(占领);国际法;大陆架
中图分类号:D81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钓鱼岛列屿之争指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之争和对相关海域的权利之争。钓鱼岛列屿是中日东海利益争夺的焦点。中日加强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声索,加强在相关海域的维权,使钓鱼岛列屿之争持续升温。对中国在钓鱼岛列屿争端中如何遵守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依法捍卫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展现了负责任国家的姿态,本文试作如下分析。
一、中国依法确立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
钓鱼岛列屿是中国领土。中国通过先占(占领)确立了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先占(占领)有一系列行为要素构成,包括立法、行政管辖和军事管辖等。
司法判例遵循时际法的原则,考察行为发生时适用法律的效力,而不是争端产生时适用法律的效力。根据18世纪的国际法,单纯的“发现”便能确定对某一领土的主权。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发现了钓鱼岛列屿,将其命名为“列姑射”; 第一次明确提到“钓鱼岛列屿”的书籍是明朝初年的《顺风相送》;清朝的《更路簿》记载了中国渔民在钓鱼岛列屿海域的航线;《浮生六记》记载,沈复对钓鱼岛列屿周边地形及方位做了描述。[1]P301
中国对钓鱼岛列屿拥有主权的证据还在于行政管辖。汉代、三国、隋朝、宋代对钓鱼岛列屿有专属经营管辖权;宋朝,钓鱼岛列屿的行政管辖权归属福州、泉州、晋江;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清监察御史第一任巡台御史黄叔敬巡视台湾,随后作《台海使槎录》中列举了台湾所属各港口,将钓鱼岛视为中国海防前沿要塞,表明在行政上早已属于台湾府管辖;1893年,慈禧太后将钓鱼岛列屿中的三个小岛赐给盛宣怀,以供采药。
中国从16至19世纪绘制的官方地图均把钓鱼岛列屿纳入主权范围,显示了用包括武力在内的一切手段捍卫主权的意志。例如1556年的《小东岛暨诸海山图》,1561年的《万里海防图》,1562年的《福建沿海山沙图》,1621年的《福建沿海山沙图》,1621-1628年的《福建防海图》,1719年的清朝康熙的《针路图》,1719年的《琉球地图.琉球三十六岛图》,1756年清乾隆朝的《针路图》、《琉球国全图》和1863年的《大清一统舆图》都有这种功效。[2]P86
中国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声索还有国际条约为证。国际条约在判决领土主权归属时具有决定性的效力。1895年4月17日,中日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群岛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但是,1941年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废除《马关条约》。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先后做出了对战后处置日本的规定,日本窃取中国的领土,如妈妈周、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给中国,日本以《马关条约》签订前就将钓鱼岛列屿划归冲绳县管辖为由,辩驳钓鱼岛列屿不在“窃取”之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日本应拿出将钓鱼岛列屿划归冲绳县管辖的内阁决议作为证据,但迄今为止,日本仍然无法举证,内阁决议是否存在尚有争议。而且,日本趁中日战争结束之际,在未通知清政府的情况下,通过所谓内阁决议,将原属于中国的领土据为己有,此举和“窃取”并无二致,违反了国际法维护和平与正义的原则。再者,《开罗宣言》关于日本归还领土的条款是列举式而非穷尽式,钓鱼岛列屿虽未在列举之列,但应属归还之内容。韩国同样以《开罗宣言》为证,认为日本应归还独岛。
1895年前日本的官方文献、私人著作及地图都举不出任何证据,证明钓鱼岛列屿归其所有。历史上琉球群岛并不包含钓鱼岛列屿,明治维新后,即便日本吞并琉球国并将其改称“冲绳县”,也没有改变上述琉球的地理界限。甲午中日战争之前,日本政府已经在考察将钓鱼岛列屿据为己有的可能性,但经多次调查后,断定这种尝试至少将引起中国的警觉和争议,方才将之搁置。1894年7月日军发动甲午战争,在战争胜利在望时,迫不及待便通过所谓“内阁决议”,将单方面觊觎了十年之久的钓鱼岛列屿划归冲绳县管辖。[3]P76-79
日本也以国际条约为由,申明对钓鱼岛列屿拥有主权,但其证据存在明显缺失。1951年9月18日,美国单独主宰的旧金山和会通过了对日和约,规定美国将托管琉球群岛,美国政府在1953年划定的琉球群岛的经纬度将钓鱼岛列屿包含在内。1971年日美两国签订的《冲绳归还协定》宣布将钓鱼岛列屿的行政管辖权归还日本。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为第三国设定权利,需得到其书面明示接受。[4]P502《联合国宪章》也规定托管条款具体内容及修改须由直接关系国予以议定,特别是条款的更改及修正权应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行使。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并非任何国家的殖民地,美国或日本无权就中国领土做出任何决定。
日本以“时效”或“实际控制”为由,认为已经取得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同样缺少法理依据。将所谓的“时效”或“实际控制”作为判断领土归属的证据,并非司法判例中的普遍原则。时效指一国占领他国土地,后者长时间不表示反抗,在法律上被视为默认,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前者自动取得原属于后者的领土。实际控制指当一国对所辖领土疏于或没有行使主权,而造成当地主权缺位的时候,看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哪一国手中。中国从未停止过对日本非法侵占本国领土的抗议,台湾曾于1971年将钓鱼岛列屿划归宜兰县管辖。中日两国曾在上世纪70年代达成君子协定,将钓鱼岛列屿争端搁置起来,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充分说明了这一点。1992年中国用立法形式庄严宣告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所以,日本的“时效”或“实际控制”立场是站不住脚的。 二、中国海洋立法和执法活动符合国际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其他国家的船舶在沿海国的领海有无害通过的权利。无害通过指不破坏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及良好秩序。沿海国有权在领海中适用刑法,对在航行其中的外国船舶上发生的犯罪行为,履行逮捕和调查程序,前提是该犯罪行为破坏了本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若外国军舰通过沿海国领海时,违反了后者关于无害通过的规定,并拒绝后者让其遵守规定的要求,沿海国有权利要求其立即离开自己的领海。沿海国有权制定与《公约》一致的关于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若沿海国有充分证据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了自己的法律和法规时,有权行使紧追权。[5]P34-40
中国于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声明钓鱼岛列屿、南海诸岛属于中国领土,用立法形式明确了捍卫领土主权的意志,并规定中国领海是12海里。这符合《公约》对领海宽度的规定: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12海里,沿海国对领海拥有主权,这种主权及于领海上空和领海下方的海床及底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6]P72
2012年9月14日,由中国海监船组成的两个巡航编队首次抵达钓鱼岛列屿附近12海里领海执法,并从此加强了在该该海域和12海里毗连区的执法活动,对违反本国领海法律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从事违法行为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调查甚至扣留,这些都是与《公约》的要求相一致的。
三、中国依法声索海域权利
沿海国对沿海大陆或岛屿拥有主权,则对其领海拥有主权,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主权权利,这就是《公约》“陆地统治海洋”精神的含义。《公约》中关于岛屿的定义无法测量:岛屿是四面环水,在高潮时仍然能够露出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岩礁是岛屿的子集,即使符合岛屿定义,因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无法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只能拥有领海。根据这一定义,岛屿是岛礁滩洲等众多海中陆地中唯一同时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陆地。司法判例就判断“维持自身经济生活”的标准没有一致意见,但在考察岛屿的资格时将参考其经济价值和面积大小,也就是说,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的岛屿不具备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资格。
马英九等认为,钓鱼岛列屿勉强能维持人类居住,但不能维持自身经济生活,无法在经济上自给自足,只能拥有领海,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无力在中日东海大陆架争夺中发挥效力。[7]P49钓鱼岛列屿距中国大陆174海里,距日本冲绳岛——琉球群岛最大的岛屿224海里,若钓鱼岛列屿能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中日两国必定会产生因此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日本不顾国际司法判例的通用做法,认为不管具体情况如何,钓鱼岛列屿都应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缺乏法理依据。
《公约》规定,大陆架指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领海基线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延伸至200海里。大陆架有宽窄之分,窄大陆架的宽度是200海里,宽大陆架的宽度超出200海里。如此,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宽度不足400海里,必定会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重叠现象,衍生关于这些海域的划界争端。《公约》规定,争端国家应坚持采用能产生公平结果的原则对争议专属经济区进行划界。
公平是个有传统和历史意味的概念,不同国家有不同理解。日本认为根据《公约》大陆架定义中的第二层含义,其大陆架应跨越冲绳海槽,延伸至中国东海大陆架内,因此产生两国大陆架划界争端,再采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将之解决。中国根据《公约》大陆架定义中的第一层含义即“自然延伸”原则,认为冲绳海槽是一个过渡型地壳,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陆沉降盆地,构成了中国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的分界线,从领海基线起算,中国陆地领土在水下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为340海里,构成了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8]P41中国划定大陆架的方式更具有法理依据。
四、中国处理海域争端遵守国际法“和平”精神
《公约》规定,关于争端,在最终方案出台之前,争端国应达成实际可行的临时协议,并许诺在过渡阶段不采取单方面破坏临时协议的行为。中日两国在恢复邦交的谈判过程中,关于钓鱼岛列屿问题,同意搁置争端,合作开发,表现了外交智慧和务实精神,不让领土和海域争端成为两国关系正常化的障碍。
20世纪70年代,日本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登上钓鱼岛列屿,建灯塔,其后每隔数年,便重复登岛修缮灯塔,得到日本海上保安厅的支持,在中国抗议之下,日本政府才暂缓考虑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2010年在钓鱼岛列屿附近海域发生中日撞船事件,日本海上保安厅扣留中国渔船,后检察总长做出释放中国船长的决定。当时在美国访问的菅直人首相称对“释放”一事毫不知情。2010年2月6日,菅直人内阁在内阁决议中主张并不存在邓小平所说的中日两国曾有互不触及钓鱼岛列屿归属的约定。[9]P61 2012年,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宣布要购买钓鱼岛列屿,使其从私人所有转为官方所有,民主党首相野田佳彦后宣布将钓鱼岛列屿国有化,使中日钓鱼岛列屿争端日趋白热化。自民党首相安倍晋三就任后,在访美和总统奥巴马进行会谈时,后者并未提及钓鱼岛列屿争端。日本公开破坏中日两国默契,中国在钓鱼岛列屿划定领海基线,加强执法活动,是抵抗日本侵犯本国领土主权的自卫之举。
日本在钓鱼岛列屿问题上制造事端,目的是配合美国防范中国的崛起。奥巴马政府在亚太地区采取再平衡战略,预防中国在亚洲地区取得所谓“霸权”。中国加强海军现代化建设,增强在宽广海域的投放能力,对依赖海上贸易的日本造成了冲击。中国从2009年起加强在南海地区的巡逻,使西方媒体质疑其是否在南海问题上采取所谓清扫性战略。南海问题和东海问题具有联动效应,中国若顺利解决南海问题,东海问题也将朝向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日本因此关注南海事态,并在钓鱼岛列屿问题上制造事端,牵扯中国对南海问题的注意力。2012年2月10日,日本防卫省防卫研究所发表的分析中国海洋动向的《中国安全保障报告2011》指出:东海和南海都是中国进入海洋的重要通道。伴随中国在东海军事力量的提高,在海域采取强硬态度的可能性也将提升。日本今后要对东海、南海和太平洋等日本近海的中国军队的动向保持进一步关注。[10]P55
在国际社会中以什么样的方式行事,属于软实力范畴,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中国是国际社会的后来者,遵守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国际制度,用国际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在思维和行为上融入国际体系,这样才能减轻外界阻力,消除中国威胁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目前种种迹象表明,日本安倍政府在钓鱼岛主权等问题上没有准备回归理性、寻求合理解决途径,而是打算沿着“挑衅到底、顽固到底”的路子走下去。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在捍卫领土领海主权问题上,将会永不妥协、永不退让、斗争到底。争取钓鱼岛列屿争端和平解决的基础是强有力的军事实力和军事斗争支持。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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