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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0日莱芜市卫生监督检验所卫生监督人员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局招商引资的饭店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给予责令7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2 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本案的处罚过轻,卫生监督人员对招商引资单位验收把关不严,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行发放卫生许可证副本的做法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