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命案必破”导致冤假错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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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传播技术的日益发达,刑事方面的冤假错案由于它天然的新闻性也日益为人们关注和重视,同时也引发出对冤案产生原因的各种探究和分析。在这些舆论中,有人把公安机关的一句常见口号“命案必破”拿出来说事,认为正是这样超过刑事侦查现实能力的“必破”要求才导致公安干警在办案过程中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孤注一掷、刑讯逼供甚至罗织构陷。
  这种分析看起来很容易被人们接受,因为它符合了大众的一般心理认知:人会在较强大的外在压力下失去判断是非的能力以及职业良知,警察也是人,当然不会例外。基于这种原因分析,论者也会进一步提出他们关于降低警察办案压力从而防止冤案产生的政策建议。
  这种看起来成立并且温和的能够为各方接受的看法其实是值得讨论的。笔者认为“‘命案必破’导致冤假错案”的论述之所以不像其他诸如刑讯逼供、程序正义之类引起较大争议,并非因为这种分析更接近真相,而是它恰好是同时满足了各方的要求:既回应了体制外的批评,又多多少少掩盖了体制内的真正问题。

“命案必破”的基本逻辑


  我们先看一下和破案率有关的数据。根据人民网2004年的报道,2003年全国共立刑事案件439万起,破案184万起,破案率为41.9%。而在2007年公安部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介绍当年前3季度刑事案件立案数338.3万起,破获年内案件161.3万起,据此测算出的破案率为47.68%。考虑到下级公安机关有可能会在数据中注水,有意把一些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分母中排除,我们可以把实际破案率降低到1/3来把握。
  
  而命案的破案率就明显不同了。公安部在2006年曾宣布中国8类命案(放火、爆炸、劫持、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抢劫)破案率达89.6%。时任公安部刑侦局局长杜航伟则在2009年接受人民网采访称,自公安部2004年提出“命案必破”的口号以来,全国命案破案率连续4年保持在90%以上。如果说全部案件的破案率还有可能注水,那么这个重大命案的90%破案率则基本可以视为“纯金”—“人命关天”,公安干警没有多少人敢于冒巨大的法律、政治风险而不把“命案”当案子立上。
  公安系统的同志有句老话,叫“案情就是命令”,这个案情在多数情况下指的是重大案情,尤其是命案。“命案必破”不仅是一个口号,还是一个重要的警力动员机制:有限的人员会停下手中的日常工作(比如普通案件的侦查)迅速被抽调到“一线”,各种侦查手段能用就用,以前非常抠门的财务部门也慷慨得大笔一挥“要多少,给多少”,烧钱似地猛花也顾不上心疼。上级通常会安排富有才华和经验的刑警(一般会在公安局内部有相当职务)负责,这无形中又增大了命案破案组的气场,有利于各方面的协调,因为此时组织者个人的人脉、影响力统统可以派上用场。
  “集中力量干大事”应算我国的一种传统习惯,当代又被赋予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政治含义,它在公安系统的体现之一就是将有限的资源集中起来侦破以命案为代表的重大刑事案件。这种价值观念(或者说政绩观念)以及动员机制的正确性当然也不是没有异议,比如不少论者就批评它影响了普通刑事案件的侦破。见仁见智,但这与“命案必破”已经成为冤假错案的激励因素还是两个问题。
  我们首先看一下将冤假错案的产生归因于“命案必破”的基本逻辑。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多的命案由于犯罪人的狡诈、证据的遗失、刑侦技术的限制等等原因,最终成为没有任何头绪的疑案。不能侦破这些案件,一定程度上跟公安干警的工作态度、责任心等主观问题有关,但更多的是受制于客观环境。人们无法指望命案的侦破率达到百分百,前文的数字就告诉了我们这冰冷无奈的现实,它不是一个自由意志问题,人们也只能正视这个现实。超越客观现实的制约性,对公安干警提出 “命案必破”的强行要求,就会给公安民警办案戴上紧箍咒,成为其为完成任务而出入人罪的催化剂。
  论者进一步认为,从外在要求变成干警违法冲动的潜在逻辑是,如果承担破案职责的干警侦破不了这件“死了人”的案子,就会处于职务上的不利境地。这种不利要么是存量降低(丢官或者处分),要么是增量绝收(以后没有了晋级提拔的机会)。反过来说,如果这样的命案侦破多了,办案人员就能获足够的提拔晋升机会。在这种语境中,“命案必破”这种超越客观现实制约的刚性束缚其实代表了一种公安奖惩机制,正是这种机制才导致了公安干警具有了“积极伤害”的冲动,产生了刑讯逼供甚至枉法构陷的行为,导致冤案的出现。

公安提拔晋升激励机制是什么?


  让我们还是把眼光投到现实生活里。不少人认为“命案必破”代表了一种公安内部的激励机制,他们认为公安干警的提拔、晋升乃至处罚、处分都严格地跟破案率挂钩,干警们正是在这种强大的职务晋升激励面前产生强烈的工作办案动力,才冲破理智束缚违法办案。这种激励机制不能说没有,但是否强大到足以撼动办案人员的基本良知的确值得讨论。
  不难发现,拿着“命案必破”说事的批评者在很多时候也是“公安干部队伍腐败”的批判者,但很可惜,他们并没有注意到这两个说法在现实中的矛盾。因为这其实是对公安干警提拔晋升机制的两种极端且对立的概括。
  有这么一则段子,笔者在不同场合听到过。笑话的大体内容是:某大型购物商场的会计向老总汇报,本店的购物卡和金条都卖光了,要求老总抓紧补充。老总高兴之余感到十分奇怪。这不年不节的怎么有这么多送礼的。调研后才发现原来是某公安局在搞干部调整。
  这显然只是个笑话,它不能作为公安干部队伍腐败的证据。其实,与整个干部提拔晋升体制一样,我们也根本无法取得任何关于公安干部提拔晋升中的腐败程度的基本数据。我们只能从“信息优势者”那里(竞岗失败者的牢骚抱怨或者胜出者或明或暗的吹嘘),在时不时被曝光的腐败案件中印证一个大体能够接受的判断:这支队伍的晋升激励中是存在相当程度的贿赂现象的,买官卖官并非什么极少数的个案。能够让屌丝干警出人头地的东西常常决定于同权势者的关系,要么你是人家的少爷、姑爷或者师爷(秘书),要么你就拿些“润滑剂”开路。如果这种判断成立,那么它的确是反证着以“命案必破”口号为代表的奖惩晋升机制。
  假如我们的公安干警的职务晋升真的是完全挂钩于以破案率为代表的个人工作成绩,那反倒真是一幅让人激动的政治清明图景:没有背景、没有势力的青年干警,可以凭着自己的勤奋、努力加上运气和机会,就获得提拔重用。铁腕反腐已经让我们对此逐渐抱有了坚定的信心,但它毕竟仍是在路上。一个长期在体制内生存的“干部”如果还坚定抱有“奖励军功”的信念,指望靠着在破案方面的优异表现获得提拔,很可能会被嘲笑为一种不切实际的幼稚。他们多年的体制内生存智慧会让他们把“命案必破”代表的这种晋升奖励观念当成自己的工作动力?我想答案經常是否定的。
  论者在讨论冤假错案时总是倾向于把公安警察给极端化为一个亢奋的、具有强烈惩办冲动、合法伤害动机的怪兽,由此进一步解释或暗示警察在调查过程中的罗织和构陷。非但如此,他们还用“命案必破”为代表的职务晋升机制来暗示公安干警办案的晋升“私欲”,从而让自己在舆论场中居于一种道义上的优势,因为他们的话里至少暗示着公安干警侦破案件不是为了“保一方平安”“造福百姓”,而是为了自己的位子和帽子。
  
  但以上这些,在经验层面上我们基本上都无法找到成立的证据,何况我们还有一些明哲保身的人士“为了不出事,宁肯不做事”。如果不是有这种无法接受的怠政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又怎么会专门指出“不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还反复强调“敢于担当”?中央一定是发现了在公安队伍中同样存在而且是足够严重的不作为、懒作为。
  并且,笔者还想请大家注意一种基本上成了群体无意识的“警察是肥差”的观念,这种观念能够支持“命案必破”压力导致“警察面对案件时具有强烈的伤害嫌疑人的动机”的说法吗?不会。因为,警察如果想获得贿赂,他更多的寻租机会在于放纵罪犯,而不是打击罪犯。
  “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同样也是因案而异。我们想减少错案的产生,只能深入到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从中找到具体的、技术性的教训,而不是大而化之、似是而非、笼统地把原因归结到某个口号。反对一种“说法”的“说法”,同样只能是一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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