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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的程序保障。通过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59份判决书的分析,从鉴定意见本质属性、证据规则、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层面进行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鉴定人出庭意见质证的相关规定存有商榷之处。为此应当提出修改建议,将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为对鉴定意见质证的首选方式,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