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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格权客体的界定,学说上存在人格利益说、人格要素说、伦理价值说,但其均有明显的缺陷。从人格权概念的文义、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制定中的争议和相关做法来看,人格权的客体应当是人格,即权利人自身。将人格权的客体界定为人格,不仅避免了前几种观点指代不当、体系混淆的漏洞,而且直接展现了人格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及其正当性基础,也厘清了人格权的内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