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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位于中国位于欧亚大陆东部,太平洋西岸。是全球自然发生的灾害很频繁的国家之一,这样的灾害有高频度,多种类,广分布的特点。农业保险无疑显得十分重要。
1.我国的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
这些年来,中国的水涝,干旱,暴雪,寒冷等自然的灾害发生概率很高,导致将近2.66亿公顷的农地收到影响。中国从1982年就有了农业保险试点,目的是对农作物生产的稳定和保障农民的收入。在过去的20年里,关于农业的保费达到了84亿元,农户得到的赔偿达到了69亿元。农业保险在粮户的经济发展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粮食、棉花等农作物的保险已超过了7亿亩,面积比例达到了36%。农业保险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去保障农户的生活。随着农业保险保障土地面积的增多,保障幅度也随之增高。在现有的保险品种上,有关农户需求的品种粮作物保险等也相应推出。特别在安徽、河南等的粮食大省,至上有三家保险机构。
既然是这样,但是与其他国家对比,农业的保险覆盖率在中国还是很小的,发展也很落后,这些年,我国的农业保险更是有了衰退的趋势。
根据年鉴统计,在2002年,中国的农业保险的保费只有不到4亿元,十年环比下降达到50%,每个人平均下来,农业保险的保费只有0.06元,平均到每户,也才1.67元。2011年,中国在所有自然灾难直接导致了面积3800万公顷的土地受灾,农户的建筑物更是损毁了将近千万座,受灾的人数更是达到了4.4亿,这一年的灾害造成人民币五千多亿的损失。然而,就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的农业保险还是不到位,土地覆盖面积和保障能力都远远达不到世界发达国家。
2.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存在的发展问题
第一、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法律约束和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在发达国家,他们都以规范的法律来保障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完善和成熟的农业保险法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欧美,农业保险法律保护提及到1922年就开始涉及,也是经历了一二十年才有了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从正式出台到成熟,也挡不住多次的改动。而在离我们不远的加拿大国家,农业保险从提及到成熟颁布也是经历大概24个年头。然而,中国的的农业保险从开始开办到现在,也经历了快三十个年头,可是,中国始终没有关于农业保险的立法,也没有其他任何法涉及农业保险。由此可见,中国的农业保险是十分落后的,这种状态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更影响了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脸面。
第二,农业保险发展陷入保险结构能力和管理能力不能协同发展的矛盾。现在,中国已经拥有了三大家有关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他们是阳光保险,安华保险和上海的安信保险。但是他们的保险结构能力和管理能力还有很多缺陷。比如,一般的保险公司机构只设到县市一级,出现对广大农村地区难以顾及的情况;还有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人员数量不足,目前,我国缺乏农业保险的专业人员,也就更说不上营销的业务骨干了。
第三、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风险共挡分配,特别是对于巨大的灾难风险。巨大的灾难风险具有很多特点,比如说突然发生的,还是不能够预测到的,还是人力不能够避免的等等。从现有的保险协议书上,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风险属于保险责任外的风险,没有公司能到单独承受。在一些发达国家,已形成较为有效的巨灾分摊机制。然后,在我国,有关巨大的灾难风险还没有任何保护,也没有保险公司把这样的风险划到保险责任内。以2006年4月山东菏泽等地的大风冰雹袭击为例,这次巨大灾难造成了17人死亡、87人重伤;239万亩农作物受灾,绝产50亩,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3.16亿元。其中,农业经济损失12.2亿元。因为没有农业巨大灾难基金,农业保险又无力承担赔偿损失,受灾农户几乎无法得到任何经济赔偿。那时还流传着“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因此,农业巨大灾难没有保障,使“多年辛劳不抵一次天灾”成为农村基本现象。
第四、农业保险高费率和农户的承担能力不符合。农作物生产的露天的土地上,十分依靠天气等条件,这就提高了农作物保险的费率。然后农民又作为中国的贫困行列中的人群,温饱都还是问题,更何况缴纳这么高的保费了。这也就阻碍农业保险发展。
3.对于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一些建议
第一、要很快的颁布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到现在都没有什么可依据的法律,更是没有关于农作物保障的法律,所以,要很快颁布农业保险的法律来保障农户的收入。如此同时,还应该建立一些民间组织,运用一些方式来传播农业保险的信息,宣传农业保险的优势,让农户自己也有准确判断,自觉自愿进行农作物的投保行为。
第二、要很快的梳理农业保险的组织结构。我国一直把农业保险放在靠后的位置,这样就导致这类行业没有足够的监督和管理。农业保险作为一个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结构,特需时刻关注。要在系统规章内明确责任。农业保险公司在乡镇设置联系人,在人员比较多的地方,建立宣传用的橱窗和黑板报等。
第三、建立巨大灾难赔偿组织。巨大灾难发生后,政府和保险公司都无力单独承担赔偿,导致最终受害的还是农民。所以,我国要切实为了农户的利益,在巨大灾难发生后,对农户进行一定比例的赔偿,同时在平时也可以收取少量的预防保障费用,这样,农业保险才能更大的为农户发挥保障作用。
最后、整改农业保险的费率,在一定能力内适当增加理赔。适当降低农业保险费率,可以依据不同的农作物,不同的气候条件来实行不相同的投保费率。在一些很贫困地区,政府也可以给农户一些保费补贴,来降低农民的负担。(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1.我国的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
这些年来,中国的水涝,干旱,暴雪,寒冷等自然的灾害发生概率很高,导致将近2.66亿公顷的农地收到影响。中国从1982年就有了农业保险试点,目的是对农作物生产的稳定和保障农民的收入。在过去的20年里,关于农业的保费达到了84亿元,农户得到的赔偿达到了69亿元。农业保险在粮户的经济发展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粮食、棉花等农作物的保险已超过了7亿亩,面积比例达到了36%。农业保险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去保障农户的生活。随着农业保险保障土地面积的增多,保障幅度也随之增高。在现有的保险品种上,有关农户需求的品种粮作物保险等也相应推出。特别在安徽、河南等的粮食大省,至上有三家保险机构。
既然是这样,但是与其他国家对比,农业的保险覆盖率在中国还是很小的,发展也很落后,这些年,我国的农业保险更是有了衰退的趋势。
根据年鉴统计,在2002年,中国的农业保险的保费只有不到4亿元,十年环比下降达到50%,每个人平均下来,农业保险的保费只有0.06元,平均到每户,也才1.67元。2011年,中国在所有自然灾难直接导致了面积3800万公顷的土地受灾,农户的建筑物更是损毁了将近千万座,受灾的人数更是达到了4.4亿,这一年的灾害造成人民币五千多亿的损失。然而,就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的农业保险还是不到位,土地覆盖面积和保障能力都远远达不到世界发达国家。
2.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存在的发展问题
第一、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法律约束和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在发达国家,他们都以规范的法律来保障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完善和成熟的农业保险法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欧美,农业保险法律保护提及到1922年就开始涉及,也是经历了一二十年才有了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从正式出台到成熟,也挡不住多次的改动。而在离我们不远的加拿大国家,农业保险从提及到成熟颁布也是经历大概24个年头。然而,中国的的农业保险从开始开办到现在,也经历了快三十个年头,可是,中国始终没有关于农业保险的立法,也没有其他任何法涉及农业保险。由此可见,中国的农业保险是十分落后的,这种状态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更影响了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脸面。
第二,农业保险发展陷入保险结构能力和管理能力不能协同发展的矛盾。现在,中国已经拥有了三大家有关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他们是阳光保险,安华保险和上海的安信保险。但是他们的保险结构能力和管理能力还有很多缺陷。比如,一般的保险公司机构只设到县市一级,出现对广大农村地区难以顾及的情况;还有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人员数量不足,目前,我国缺乏农业保险的专业人员,也就更说不上营销的业务骨干了。
第三、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风险共挡分配,特别是对于巨大的灾难风险。巨大的灾难风险具有很多特点,比如说突然发生的,还是不能够预测到的,还是人力不能够避免的等等。从现有的保险协议书上,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风险属于保险责任外的风险,没有公司能到单独承受。在一些发达国家,已形成较为有效的巨灾分摊机制。然后,在我国,有关巨大的灾难风险还没有任何保护,也没有保险公司把这样的风险划到保险责任内。以2006年4月山东菏泽等地的大风冰雹袭击为例,这次巨大灾难造成了17人死亡、87人重伤;239万亩农作物受灾,绝产50亩,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3.16亿元。其中,农业经济损失12.2亿元。因为没有农业巨大灾难基金,农业保险又无力承担赔偿损失,受灾农户几乎无法得到任何经济赔偿。那时还流传着“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因此,农业巨大灾难没有保障,使“多年辛劳不抵一次天灾”成为农村基本现象。
第四、农业保险高费率和农户的承担能力不符合。农作物生产的露天的土地上,十分依靠天气等条件,这就提高了农作物保险的费率。然后农民又作为中国的贫困行列中的人群,温饱都还是问题,更何况缴纳这么高的保费了。这也就阻碍农业保险发展。
3.对于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一些建议
第一、要很快的颁布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到现在都没有什么可依据的法律,更是没有关于农作物保障的法律,所以,要很快颁布农业保险的法律来保障农户的收入。如此同时,还应该建立一些民间组织,运用一些方式来传播农业保险的信息,宣传农业保险的优势,让农户自己也有准确判断,自觉自愿进行农作物的投保行为。
第二、要很快的梳理农业保险的组织结构。我国一直把农业保险放在靠后的位置,这样就导致这类行业没有足够的监督和管理。农业保险作为一个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结构,特需时刻关注。要在系统规章内明确责任。农业保险公司在乡镇设置联系人,在人员比较多的地方,建立宣传用的橱窗和黑板报等。
第三、建立巨大灾难赔偿组织。巨大灾难发生后,政府和保险公司都无力单独承担赔偿,导致最终受害的还是农民。所以,我国要切实为了农户的利益,在巨大灾难发生后,对农户进行一定比例的赔偿,同时在平时也可以收取少量的预防保障费用,这样,农业保险才能更大的为农户发挥保障作用。
最后、整改农业保险的费率,在一定能力内适当增加理赔。适当降低农业保险费率,可以依据不同的农作物,不同的气候条件来实行不相同的投保费率。在一些很贫困地区,政府也可以给农户一些保费补贴,来降低农民的负担。(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