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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罪的主要区别是主观方面;暴动越狱罪与脱逃罪两罪的主要区别是主体方面与客观方面。尽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脱逃罪两罪存在吸收关系,但却不宜按吸收犯处理,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吸收犯应予否定;共同构成窝藏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