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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于2006年5月19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作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这一改革措施对抑制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缓解群众“看病贵”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对医疗机构来说,药品收入降低,经营亏损扩大,面临难以生存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