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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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民事责任领域, 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惩罚性赔偿则是对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种突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食品安全法》中的赔偿标准有了显著变化,但仍存在诸多不足。本文仅就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数额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都确认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随着大量爆出不良食品生产商牺牲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以低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违法成本)获得巨额利润的行为,面对我国食品安全出现的严重问题,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随后2010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为《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侵权责任法上的支撑。
  但目前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计算方法和数额的只有两个: 一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定的最高不超过双倍的赔偿,另一个即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缺陷食品致害的十倍赔偿标准。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裁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问题
  (一)以合同价款为依据的不合理性。
  依《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是建立在“价款”上的,而并不是建立在消费者实际遭受的或者实际需要填补的损失上的,如此规定不考虑企业的资金、规模、主观状态,也不考虑消费者受到侵害的性质、程度,虽然操作容易,但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重要的是惩罚性赔偿也失去了公正性,可能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过轻或过重。比如同样是月饼,几块钱的月饼和几百块的月饼,消费者受到的侵权损害可能是相同的,所获得的赔偿却相差巨大。
  (二)发挥惩罚性赔偿功能上的不合理性。
  设立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在传统补偿责任平衡和填补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之外,预防和遏制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法律规定十倍赔偿数额对许多大型超市来说威慑不足,日常生活中的食品消费支付的价款都比较少,适用 “十倍”的赔偿难以有效的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也不能很好的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惩罚、遏止功能。且实践中,消费者维权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举证困难,严重影响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积极性,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遗留的问题。
  三、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合理确定
  (一)惩罚性赔偿标准的影响因素。
  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采用一个固定倍数标准,既不合理也无法发挥其作用,惩罚性赔偿标准的确立应当考虑以下影响因素:(1)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惩罚性赔偿应与补偿性赔偿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2)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加害人主观恶性程度大惩罚性赔偿金额就高,反之则相应降低;(3)加害人非法获利多少。惩罚额应当高于加害人非法行为的获利才能达到惩罚的目的;(4)侵权人的财产状况。应当参考侵权人的真实财产状况,惩罚性赔偿数额对侵权人如果微不足道,惩罚性赔偿金就难以发挥威慑作用。同时也要以不破坏企业生产能力为限。以上因素具体到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依靠自由心证综合考虑,当然,不可能面面具到,结合个案侧重考虑某些方面是可行的。
  (二)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赔偿额以惩罚性与补偿性相结合较为合理。从美国的判例来看,法院一般采取比例性原则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具体而言,惩罚性赔偿数额多以以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为基础,并与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之间保持某种合理的比例关系。实际上,主要普通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金额都是以损失为计算基数。以损失额为计算标准,与单纯的价款倍数标准相比,不仅更有利于激励消费者维权,也更有利于有效遏制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将损失额标准和价款标准相互结合,赋予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选择权的立法实践。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或者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基数,即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
  对于惩罚性赔偿额上限的问题,我国没有规定,考虑我国司法权容易受各种因素干扰,导致司法不公,出现赔偿金确定的随意性,惩罚过重而阻碍市场交易,同时有相对成熟的惩罚赔偿制度的国家都设立了上限,我国也应当对惩罚性赔偿作出最高额限制。□
  参考文献:
  [1]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1版.
  [2]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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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杨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功与不足及完善措施.清华法学,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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