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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917年1月,胡适发表了《文学改良刍议》,这是倡导文学革命的第一篇文章。在这篇文章里,胡适清晰地表明了文学改良的具体做法,称为“八事”。除了“须讲求文法”之外,胡适对其他的七事都做了详尽的举例和解释,对文法的表述只用“今之作文作诗者,每不讲求文法之结构。其例至繁,不便举之,尤以作骈文律诗者尤为甚。夫不讲文法,是谓‘不通’。此理至明,无待详论” a带过。胡适到底为何认为文法一事不需过多解释呢?本文从古文和白话文在作文规范上的对立关系、国语的文法与各地方言的文法的区别以及“死文字”和“活文字”这三个方面对此缘由进行分析。
关键词:胡适 文学改良刍议 文法
一、“文法”是什么
解释为什么胡适不解释“须讲求文法”之前我们需要先解释清楚何为文法,或者说胡适认为的文法是什么。胡适在《国语文法概论》中提到:“国语的文法不是我们造的出的,他是几千年演化的结果,他是中国‘民族的尝试’的表现与结晶。” 胡适认为,文法是经由历史的长河而自然演变的,现在的文法也是由古文的文法传承下来的。那么,胡适所提出的“文法”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语法”吗?胡适本人对于文法和语法的区别好像并没有明确的辨析,不过从《国语文法概论》中来看,胡适所讨论的皆是所谓“语法”的概念,所举的例证也都是古文和白话文的语法例子,并且胡适多次以《马氏文通》作为比较的对象,另外,胡适对于文法的关注不是一时兴起,早在1915年胡适就在 《如何可使吾国文言易于教授》 b中提出“文法是教学的捷径”。胡适在文中提出:“国文本来有文法,但过去从来都不知道利用文法来教学。《马氏文通》 问世已近二十年,文法仍然没有在教学中得到重视。”那么我认为,胡适提出的“文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现在所说的“语法”。
二、古文与白话文在作文规范上的对立关系
搞清楚胡适所认为的文法是什么之后,再回归到“八事”中来思考为什么胡适对“须讲求文法”不多做解释。如果仔细阅读“八事”,可以发现,“须言之有物、不模仿古人、不作无病之呻吟、务去烂调套语、不用典、不讲对仗、不避俗字俗语”这七点要求与今之作文作诗者的作文习惯是完全对立的。须言之有物对立于今之作文作诗者的言之无物,不模仿古人对立于今之作文作诗者的模仿古人……以此类推我们可以发现,这七点改良办法与今之作文作诗者存在着“破与立”的关系,也就是说胡适旨在推翻现今的成规,而推翻之后就不得不要建立起新的规范来,于是胡适在这七点的具体解释中皆说明了今之作文作诗者的弊病,然后用举例的方法证明自己提出的改良方法的必要性。由此可以得出,因为现代白话文与今之诗文在作文规范上的完全对立的关系,导致了胡适需要在推翻之后建立起新的规范,而这些新的规范又是之前从未有人规定和总结过的,因此胡适需要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证明,同时又因这些新规与旧规的完全对立,所以又无须过多地解释如何做,今后作文作诗者只需尽力摒除这些弊病即可。
以上是除“须讲求文法”以外的“七事”需做解释的理由。反过来想,“须讲求文法”无待详论的原因正是因为“讲求文法”一事对于古文和现代白话文之间并不存在完全对立的关系,也就是说“文法”是从古至今都有的,文言文也是講求文法的。胡适曾说过:“国语是古文慢慢的演化出来;国语的文法是古文的文法慢慢的改革修正出来的。”因此“须讲求文法”一事并不是推翻古文的“不讲文法”,胡适需要做的是延续古文的讲求文法。胡适认为:“凡是一种语言,总有他的文法,天下没有一种没有文法的语言。”讲求文法是作文的基本,作文需有“法”,没有文法规定的语言文字就好像没有土壤、被撒在水泥地上的种子,不仅散乱无章且不可能生发出它们的意义来,它们终究就只是一堆随意堆砌的没有意义的文字个体。胡适在说明这一点时说“其例至繁,不便举之”,这并不是胡适思想不成熟的无法举例的敷衍之词,他在《国语文法概论》中举过许多古文不讲文法的例子,例如他举“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主词—止词—动词的结构,将承接代词“所”作为止词(目的格)常放在动词之前,白话文认为这样的倒装句式是没有必要的,所以就变成了“你自己不要的,也不要给别人”,这样就变成了主词—动词—止词的格式,更加符合口语和书写的习惯了,也变得更容易读懂了。胡适认为古文文法不合理但仍沿用千年的原因是“古文相传下来是这样倒装的,故那些‘聪明才智’的文学专门家都只能依样画葫芦,虽然莫名其妙,也只好依着古文大家的‘义法’做去!”并因“不懂得文法的道理故往往闹出大笑话来”。
那么既然讲求文法与其他七事不同,是不需要推翻的,那么为什么还把它当作文学改良的一点加进来呢?虽然古文和白话文在“讲求文法”一事上不是完全对立的,但是从上述的举例可以看出,古文的许多文法已经是不合时宜的了,它是不实用的。胡适认为“改变的动机是实用上的困难;改变的目的是要补救这种实用上的困难;改变的结果是应用能力的加多”。所以基于不实用的这一点需要对旧文法进行革新,简单说就是延续古文“讲求文法”的做法但不再沿用古文不实用的文法。胡适对于古文文法的态度也不是全盘推翻的,对于其中有一些不必改变就可以直接为白话所用的文法,胡适是持肯定态度的,例如胡适举例“杀人者。知名者是动词—止词—主词的结构,这种句法把主词放在最末,表示‘者’字是一个承接代词。白话也是这样倒装的:杀人的。算命的”。这样的例子也是非常多的。
综上所述,之所以胡适不具体解释“须讲求文法”是因为讲求文法一事无须做“破与立”的工作,但需要对它进行革新,但革新一事不同于其他七事简单地从它的对立面改良即可,而是需要对古文文法和今文文法的大量研究和比对才能总结出现今最实用的文法来。“讲求文法”是作文的基本,不需要过多解释,但革新出“新文法”一事又是一项繁杂的工作,那是将文法上升为“文法学”的工作,“一种语言尽管有文法,却未必一定有文法学”。革新文法一事无法在一篇文章中就表述清楚,所以“须讲求文法”既是简单明了的又是繁杂无比的,这个不同于其他七事的特性就决定了它的“此理至明,无待详论”。 三、国语的文法与各地方言的文法的区别
从古文作文规范和白话文作文习惯的对立关系中分析出了“须讲求文法”不需过多解释的一方面理由,并由此延伸出了“一种语言尽管有文法,却未必一定有文法学”的问题。如果说口语的文法——即各地方言的文法也算是“民族的常识的结晶”,那么国语的文法就是由文法上升到了文法学——即总结出的理论性的规范,而这种规范只能从国语的文学中总结出来。胡适认为:“一切方言都是候补的国语,但必须先有两种资格,方才能够变成正式的国语:第一,这一种方言,在各种方言之中通行最广。第二,这一种方言,在各种方言之中产生的文学最多。”所以,例如像苏州话这样,虽然有“苏白”的小说,但因其通行区域太小故不能成为国语,也就不能从苏州话这一种方言中总结出现今国语的文法学来。因此要想从一种方言中总结出现代的国语文法学来,那么这一种方言是必须符合以上两点要求的。胡适曾提出过白话文学的两大功用:“第一,使口语成为写定的文字;不然,白话绝没有代替古文的可能;第二,这种白话文学书通行东南各省,凡口语的白话都可侵入,所以这种方言的领土遂更扩大了。”一旦某一种方言符合通行广且产生文学最多这两个条件那它首先就成为了国语的唯一候选人,之后再用它进行文学创作便有了国语的文学,有了国语的文学方可从中总结出国语的文法学了。
中国曾有过称得上文法学的著作,就是马建忠的《马氏文通》。《马氏文通》术语完备,条理清楚,方法精密,但它的缺点在于“缺乏历史进化的观念,他把文法的条例错认作‘一成之律,历千古而无或少变’”,“从《论语》到现在,中国文法也不知经过了多少的大改革!那不曾大变的只有那用记誦模板的方法勉强保存的古文文法”。所以,“国语的文法与各地方言的文法久已不是马建忠的‘历千古而无或少变’的文法了”。因此,属于现代白话的文法学在胡适的时代还是空白,这不是像其他七事一样举几个例子就能说清楚讲明白的,但这并不等于胡适对现代文化文法不甚了解,在胡适的《国语文法概论》中,举例了许多白话文法的变化就足以说明问题。
由此我们就从国语的文法与各地方言的文法的区别、文法和文法学的区别中得出了“须讲求文法”解释甚少的第二个原因。
四、“死文字”与“活文字”
既然属于现代白话的国语文法学是由现代白话文学总结出的,那么在当时已有了《水浒传》 《西游记》和《三国志》这些经典白话小说了,为什么胡适却并没有在“须讲求文法”中举出这些文学作品的白话文法例子呢?胡适认为:“文学家的文学只可定一时的标准,决不能定百世的标准;若推崇一个时代的文学太过了,奉为永久的标准,那就一定要阻碍文字的进化;进化的生机被一个时代的标准阻碍住了,那种文字就渐渐干枯,变成死文字或半死的文字。”胡适是最厌恶“死文字”而推崇“活文字”的,一旦他在“须讲求文法”中列出了种种例子,做出了种种规定,那么很有可能又会被模仿者当作“百世”的标准模仿下去,从而违背了胡适所提倡的文学改良,变成了文法在现代白话中的“返祖”,这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对于“须讲求文法”这一事,胡适只能“此理至明,无待详论”。
a 胡适:《文学改良刍议》,《新青年》第2卷第5号,1917年1月1日。
b 胡适:《胡适日记全编》(卷 2 ),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 259—262 页。
参考文献:
[1] 胡适.国语文法概论[A].胡适文存[G].北京:外文出版社,2013.
作 者: 张一凡,青岛大学文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现当代文学。
编 辑: 张晴 E-mail: zqmz0601@163.com
关键词:胡适 文学改良刍议 文法
一、“文法”是什么
解释为什么胡适不解释“须讲求文法”之前我们需要先解释清楚何为文法,或者说胡适认为的文法是什么。胡适在《国语文法概论》中提到:“国语的文法不是我们造的出的,他是几千年演化的结果,他是中国‘民族的尝试’的表现与结晶。” 胡适认为,文法是经由历史的长河而自然演变的,现在的文法也是由古文的文法传承下来的。那么,胡适所提出的“文法”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语法”吗?胡适本人对于文法和语法的区别好像并没有明确的辨析,不过从《国语文法概论》中来看,胡适所讨论的皆是所谓“语法”的概念,所举的例证也都是古文和白话文的语法例子,并且胡适多次以《马氏文通》作为比较的对象,另外,胡适对于文法的关注不是一时兴起,早在1915年胡适就在 《如何可使吾国文言易于教授》 b中提出“文法是教学的捷径”。胡适在文中提出:“国文本来有文法,但过去从来都不知道利用文法来教学。《马氏文通》 问世已近二十年,文法仍然没有在教学中得到重视。”那么我认为,胡适提出的“文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现在所说的“语法”。
二、古文与白话文在作文规范上的对立关系
搞清楚胡适所认为的文法是什么之后,再回归到“八事”中来思考为什么胡适对“须讲求文法”不多做解释。如果仔细阅读“八事”,可以发现,“须言之有物、不模仿古人、不作无病之呻吟、务去烂调套语、不用典、不讲对仗、不避俗字俗语”这七点要求与今之作文作诗者的作文习惯是完全对立的。须言之有物对立于今之作文作诗者的言之无物,不模仿古人对立于今之作文作诗者的模仿古人……以此类推我们可以发现,这七点改良办法与今之作文作诗者存在着“破与立”的关系,也就是说胡适旨在推翻现今的成规,而推翻之后就不得不要建立起新的规范来,于是胡适在这七点的具体解释中皆说明了今之作文作诗者的弊病,然后用举例的方法证明自己提出的改良方法的必要性。由此可以得出,因为现代白话文与今之诗文在作文规范上的完全对立的关系,导致了胡适需要在推翻之后建立起新的规范,而这些新的规范又是之前从未有人规定和总结过的,因此胡适需要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证明,同时又因这些新规与旧规的完全对立,所以又无须过多地解释如何做,今后作文作诗者只需尽力摒除这些弊病即可。
以上是除“须讲求文法”以外的“七事”需做解释的理由。反过来想,“须讲求文法”无待详论的原因正是因为“讲求文法”一事对于古文和现代白话文之间并不存在完全对立的关系,也就是说“文法”是从古至今都有的,文言文也是講求文法的。胡适曾说过:“国语是古文慢慢的演化出来;国语的文法是古文的文法慢慢的改革修正出来的。”因此“须讲求文法”一事并不是推翻古文的“不讲文法”,胡适需要做的是延续古文的讲求文法。胡适认为:“凡是一种语言,总有他的文法,天下没有一种没有文法的语言。”讲求文法是作文的基本,作文需有“法”,没有文法规定的语言文字就好像没有土壤、被撒在水泥地上的种子,不仅散乱无章且不可能生发出它们的意义来,它们终究就只是一堆随意堆砌的没有意义的文字个体。胡适在说明这一点时说“其例至繁,不便举之”,这并不是胡适思想不成熟的无法举例的敷衍之词,他在《国语文法概论》中举过许多古文不讲文法的例子,例如他举“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主词—止词—动词的结构,将承接代词“所”作为止词(目的格)常放在动词之前,白话文认为这样的倒装句式是没有必要的,所以就变成了“你自己不要的,也不要给别人”,这样就变成了主词—动词—止词的格式,更加符合口语和书写的习惯了,也变得更容易读懂了。胡适认为古文文法不合理但仍沿用千年的原因是“古文相传下来是这样倒装的,故那些‘聪明才智’的文学专门家都只能依样画葫芦,虽然莫名其妙,也只好依着古文大家的‘义法’做去!”并因“不懂得文法的道理故往往闹出大笑话来”。
那么既然讲求文法与其他七事不同,是不需要推翻的,那么为什么还把它当作文学改良的一点加进来呢?虽然古文和白话文在“讲求文法”一事上不是完全对立的,但是从上述的举例可以看出,古文的许多文法已经是不合时宜的了,它是不实用的。胡适认为“改变的动机是实用上的困难;改变的目的是要补救这种实用上的困难;改变的结果是应用能力的加多”。所以基于不实用的这一点需要对旧文法进行革新,简单说就是延续古文“讲求文法”的做法但不再沿用古文不实用的文法。胡适对于古文文法的态度也不是全盘推翻的,对于其中有一些不必改变就可以直接为白话所用的文法,胡适是持肯定态度的,例如胡适举例“杀人者。知名者是动词—止词—主词的结构,这种句法把主词放在最末,表示‘者’字是一个承接代词。白话也是这样倒装的:杀人的。算命的”。这样的例子也是非常多的。
综上所述,之所以胡适不具体解释“须讲求文法”是因为讲求文法一事无须做“破与立”的工作,但需要对它进行革新,但革新一事不同于其他七事简单地从它的对立面改良即可,而是需要对古文文法和今文文法的大量研究和比对才能总结出现今最实用的文法来。“讲求文法”是作文的基本,不需要过多解释,但革新出“新文法”一事又是一项繁杂的工作,那是将文法上升为“文法学”的工作,“一种语言尽管有文法,却未必一定有文法学”。革新文法一事无法在一篇文章中就表述清楚,所以“须讲求文法”既是简单明了的又是繁杂无比的,这个不同于其他七事的特性就决定了它的“此理至明,无待详论”。 三、国语的文法与各地方言的文法的区别
从古文作文规范和白话文作文习惯的对立关系中分析出了“须讲求文法”不需过多解释的一方面理由,并由此延伸出了“一种语言尽管有文法,却未必一定有文法学”的问题。如果说口语的文法——即各地方言的文法也算是“民族的常识的结晶”,那么国语的文法就是由文法上升到了文法学——即总结出的理论性的规范,而这种规范只能从国语的文学中总结出来。胡适认为:“一切方言都是候补的国语,但必须先有两种资格,方才能够变成正式的国语:第一,这一种方言,在各种方言之中通行最广。第二,这一种方言,在各种方言之中产生的文学最多。”所以,例如像苏州话这样,虽然有“苏白”的小说,但因其通行区域太小故不能成为国语,也就不能从苏州话这一种方言中总结出现今国语的文法学来。因此要想从一种方言中总结出现代的国语文法学来,那么这一种方言是必须符合以上两点要求的。胡适曾提出过白话文学的两大功用:“第一,使口语成为写定的文字;不然,白话绝没有代替古文的可能;第二,这种白话文学书通行东南各省,凡口语的白话都可侵入,所以这种方言的领土遂更扩大了。”一旦某一种方言符合通行广且产生文学最多这两个条件那它首先就成为了国语的唯一候选人,之后再用它进行文学创作便有了国语的文学,有了国语的文学方可从中总结出国语的文法学了。
中国曾有过称得上文法学的著作,就是马建忠的《马氏文通》。《马氏文通》术语完备,条理清楚,方法精密,但它的缺点在于“缺乏历史进化的观念,他把文法的条例错认作‘一成之律,历千古而无或少变’”,“从《论语》到现在,中国文法也不知经过了多少的大改革!那不曾大变的只有那用记誦模板的方法勉强保存的古文文法”。所以,“国语的文法与各地方言的文法久已不是马建忠的‘历千古而无或少变’的文法了”。因此,属于现代白话的文法学在胡适的时代还是空白,这不是像其他七事一样举几个例子就能说清楚讲明白的,但这并不等于胡适对现代文化文法不甚了解,在胡适的《国语文法概论》中,举例了许多白话文法的变化就足以说明问题。
由此我们就从国语的文法与各地方言的文法的区别、文法和文法学的区别中得出了“须讲求文法”解释甚少的第二个原因。
四、“死文字”与“活文字”
既然属于现代白话的国语文法学是由现代白话文学总结出的,那么在当时已有了《水浒传》 《西游记》和《三国志》这些经典白话小说了,为什么胡适却并没有在“须讲求文法”中举出这些文学作品的白话文法例子呢?胡适认为:“文学家的文学只可定一时的标准,决不能定百世的标准;若推崇一个时代的文学太过了,奉为永久的标准,那就一定要阻碍文字的进化;进化的生机被一个时代的标准阻碍住了,那种文字就渐渐干枯,变成死文字或半死的文字。”胡适是最厌恶“死文字”而推崇“活文字”的,一旦他在“须讲求文法”中列出了种种例子,做出了种种规定,那么很有可能又会被模仿者当作“百世”的标准模仿下去,从而违背了胡适所提倡的文学改良,变成了文法在现代白话中的“返祖”,这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对于“须讲求文法”这一事,胡适只能“此理至明,无待详论”。
a 胡适:《文学改良刍议》,《新青年》第2卷第5号,1917年1月1日。
b 胡适:《胡适日记全编》(卷 2 ),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 259—262 页。
参考文献:
[1] 胡适.国语文法概论[A].胡适文存[G].北京:外文出版社,2013.
作 者: 张一凡,青岛大学文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现当代文学。
编 辑: 张晴 E-mail: zqmz06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