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范进学在《学习与探索》2003年第1期载文《宪法实施:到底实施什么》认为,“法律实施即意味着宪法实施”的观点是错误的;法律实施不等于宪法实施,法律实施也不是宪法规范实施之全部。宪法权利不是国家或政府赋予的,也不是宪法自身创设的,其义务主体是国家或政府。法律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或法人。法律实施与宪法实施采取不同的进路,仅仅通过法律实施无法涵盖宪法权利规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