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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蓟县某山盗窃油松八棵。经鉴定,八棵油松为1.007立方米,总价值13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盗伐林木罪以2~5立方米为立案起点,本案中八棵油松为1.007立方米,不够立案标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