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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中国外商投资40年发展史,就是一部在外资领域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历史。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现在,外资规模从无到有,再到万亿级。吸引外资的同时,我国的外资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早期利用外资的方式是较为初级的“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料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经济,东莞因与香港在地理位置上接近,成为最早利用外资的地区之一,创造出了“东莞模式”。1978年7月,东莞县太平服装厂与港商合作创办太平手袋厂,成为全国第一家来料加工企业,并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第一个牌照 “粤字001”。
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完成并经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成为中国第一部关于外资的法律,从此外商投资有了法律保障,外商和国内接触多了起来。
1980年,香港女企业家伍淑清在北京成立首家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公司,主营航空配餐业务,成为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大规模利用外资则和经济特区建设同步。1979年,中央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4个地方开办经济特区,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和进口关税,吸引外商以“三来一补”、合资办厂、独资办厂等方式进行投资。此后,香港、台湾地区及东南亚等地的资金开始逐步进入大陆市场。
1979年到1985年底是外商快速发展时期,此段时间共批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6319个,总计协议外资金额163亿美元,约有5400个企业登记注册,大多数企业经营良好。但是,也有部分企业在生产、进出口手续、企业依法行使自主权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
为了清理积淀矛盾,减少行政干预,1986年,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22个实施细则,对税费缴纳、补贴、出口便利化、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自主权等方面做了细致规定,此后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外商投资更加法治化、便利化。
从1995年开始,为了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国家计委开始编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在1995年的指导目录中,对13个大类做了限制,此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修订,作为指导外商投资经营范围的依据。从此,对外商投资指导走向常规化。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方面中国履行开放市场的承诺,按照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完善一系列政策,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放宽限制条件,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营造更宽松和便利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在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因面临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也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做强做大自己。从此,中国利用外资又开始新一轮快速增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吸引外资工作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
2015年版《外商投資产业指导目录》将限制性措施由2011年版的180条减少到93条,2017年版目录进一步将限制性措施减少到63条。围绕探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实现重大变革。
2018年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认为,应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长度由63条减至48条,共在22个领域推出开放措施。按照该清单,外资进入银行、证券、汽车制造、电网建设、铁路干线路网建设等限制将被取消,以深入推进更高水平、更宽领域的对外开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周毅)
早期利用外资的方式是较为初级的“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料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经济,东莞因与香港在地理位置上接近,成为最早利用外资的地区之一,创造出了“东莞模式”。1978年7月,东莞县太平服装厂与港商合作创办太平手袋厂,成为全国第一家来料加工企业,并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第一个牌照 “粤字001”。
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完成并经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成为中国第一部关于外资的法律,从此外商投资有了法律保障,外商和国内接触多了起来。
1980年,香港女企业家伍淑清在北京成立首家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公司,主营航空配餐业务,成为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大规模利用外资则和经济特区建设同步。1979年,中央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4个地方开办经济特区,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和进口关税,吸引外商以“三来一补”、合资办厂、独资办厂等方式进行投资。此后,香港、台湾地区及东南亚等地的资金开始逐步进入大陆市场。
1979年到1985年底是外商快速发展时期,此段时间共批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6319个,总计协议外资金额163亿美元,约有5400个企业登记注册,大多数企业经营良好。但是,也有部分企业在生产、进出口手续、企业依法行使自主权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
为了清理积淀矛盾,减少行政干预,1986年,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22个实施细则,对税费缴纳、补贴、出口便利化、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自主权等方面做了细致规定,此后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外商投资更加法治化、便利化。
从1995年开始,为了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国家计委开始编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在1995年的指导目录中,对13个大类做了限制,此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修订,作为指导外商投资经营范围的依据。从此,对外商投资指导走向常规化。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方面中国履行开放市场的承诺,按照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完善一系列政策,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放宽限制条件,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营造更宽松和便利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在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因面临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也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做强做大自己。从此,中国利用外资又开始新一轮快速增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吸引外资工作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
2015年版《外商投資产业指导目录》将限制性措施由2011年版的180条减少到93条,2017年版目录进一步将限制性措施减少到63条。围绕探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实现重大变革。
2018年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认为,应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长度由63条减至48条,共在22个领域推出开放措施。按照该清单,外资进入银行、证券、汽车制造、电网建设、铁路干线路网建设等限制将被取消,以深入推进更高水平、更宽领域的对外开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