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贪污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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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贪污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达到立案标准的犯罪案件。贪污犯罪破坏国家吏治,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来为人民群众所不齿。本文将从贪污案件的侦查入手,从贪污案件侦查的程序、对策、措施等几个方面论述,对贪污案件做初步的研究。
  关键词:贪污案件;侦查;对策;程序;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0-0032-02
  贪污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它不仅在经济上给国家、集体以及公民造成严重的损失,而且在政治上会降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削弱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败坏社会风气,扭曲社会价值。所以,为指导实践中的反贪工作,研究贪污案件的侦查理论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贪污案件侦查的概述
  (一)贪污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其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贪污罪的主体特征。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概括的说,就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贪污犯罪的主要特点
  1、贪污犯罪手段方法上的特点。贪污犯罪的手段多种多样,根据《刑法》的规定,主要有侵吞、骗取、窃取以及其他手段。所谓侵吞,是指将暂时由自己合法管理、支配、使用或经手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窃取,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的将由其本人合法保管的财务据为己有;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而所谓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总的来说,贪污手段隐蔽狡猾,且日趋智能化,方法花样不断翻新,这给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2、贪污犯罪的部门特点。贪污犯罪有自己的“重灾区”,比较容易发生贪污犯罪的主要有商业部门、建筑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在具体的各行各业中,贪污手段都有不同的操作方法。例如,在商业部门和财物管理部门中,尤其是在收购、管理和销售环节以及记账环节,及其容易产生贪污犯罪。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伪造凭证,重复支出,虚报冒领;或者是收入不记账、虚列开支以侵吞公款。还有的以为单位购货之机,私购商品,假公济私;利用小金库,化大公为小私,或集体侵吞公款。
  (四)贪污案件侦查的基本内涵。所谓贪污案件的侦查,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为了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清贪污犯罪事实,揭露和查获犯罪分子,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贪污案件侦查的程序
  (一)立案
  1、概念以及意义:立案,又称提起刑事诉讼,在贪污案件的侦查中是指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部门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对举报、控告、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贪污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侦查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贪污案件侦查程序的首要环节。侦查活动一旦立案就意味着案件性质可能较为严重,已经打到必须立案的程度,并且进入到国家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立案是检察机关侦查、打击贪污犯罪的必经阶段。对贪污犯罪进行立案,有利于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准确地打击对象,避免侦查活动盲目性,防止无根据对公民进行刑事追究,减少错案、冤案发生。
  2、立案的条件和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立案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立案的程序。首先,对举报、控告、自首的线索材料进行接受与处理。贪污案件线索材料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单位、公民的检举、举报和控告;通过清仓查库、财务检查、商品盘存以及会计监督等发现的线索材料;从侦破的其他刑事案件中发现的线索材料;银行、税收、工商、公安、法院等部门提供的线索材料,等等。然后,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的调查之后,认为有贪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立案检察人员制作《提请立案报告书》交付于侦查部门,并报主管检察长或者是反贪局长批准。再者,侦查部门相关人员作《立案决定书》,批准立案。
  (二)制定侦查计划
  1、概念以及意义。侦查计划,是指组织和知道调查证据,获取证据的行动计划,也是侦查活动的全局规划和侦查办案人员的行动依据。
  2、侦查计划的内容。在侦查计划中,侦查人员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同案人和掌握的案件线索以及案情作初步的分析判断。再者,要确定侦查的方向和范围,包括需要查清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需要核查的会计账目、凭证、单据;需要询问的证人以及主要问题;怎样询问犯罪嫌疑人以及查明每个问题所需要采取的措施等。然后,进一步详细的确定侦查的步骤、方法、措施、时间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如果遇到重、特大案件,要确定好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3、制定侦查计划的注意事项。制定侦查计划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侦查计划的制定要尽可能的详细周全,针对具体的案情,采取不同的措施;其次,由于贪污案件的特殊性,要有专门、独立的查账计划以及追缴赃物的具体方法。在制定中还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毕竟再周全的计划也是纸上的文字,侦查办案人员要根据时势随时地做出调整,让计划充满灵活性和可行性。
  (三)开展侦查,搜集证据
  1、制定完侦查计划后,要开展侦查,搜集证据,证据的搜查要及时。明确需要搜查的目标,安排专门的精干人员、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的搜查。
  2、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对待不同类别的证据要通过不同的方法手段来搜查。(1)对于书证,关键是及时的清查账目,做到细致、深入、全面;(2)对于言词证据,要通过询问知情人和询问犯罪嫌疑人获取;(3)注重物证的搜查,在物证的搜查中,一方面要通过向犯罪嫌疑人宣讲法律政策、教育其主动追赃,另一方面做好家属、知情人、关系热的思想工作,动员其提供线索。
  3、证据的搜集离不开侦查秘密手段的运用,侦查人员可以适时地通过监听监控、特情侦查等秘密手段来获取证据。同时依靠人民群众了解相关情况,广泛取证,并协助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四)审查证据
  1、概念。审查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对所搜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科学地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就案件真实情况做出正确结论的一种诉讼活动。
  2、步骤方法。审查证据必须要讲究步骤方法。要求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个的审查,对各类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审查,对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的审查。此外,还要求审查判断证据与调查证据、收集证据、核实证据交错进行,以确保证据的充分、完善,形成牢固的证据链条。
  3、审查的内容。贪污案件的证据审查包含以下内容:(1)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2)审查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3)审查证据本身是否合情合理,前后有无矛盾;(4)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5)审查提供证据的人是否受到外界干扰;(6)审查提供证据的人的动机;(7)审查物证、书证有无伪造;等等。
  (五)侦查终结
  1、概念。侦查终结是指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法律手续完备无缺,不需要继续进行侦查,侦查即告结束,亦即侦查程序的结束。
  2、侦查终结所应具备的条件。侦查终结需要具备四个条件:(1)犯罪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定性定罪准确;(4)法律手续完备。
  3、侦查终结的程序。确定具备侦查终结的条件后,侦查人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主办侦查人员整理全案材料和情况,向全体参案人员作详细说明,以讨论情况作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决定,取一致意见,由专人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卷宗送检察长审批。
  三、贪污案件侦查的对策
  (一)全局性对策。贪污案件侦查的全局性对策必须站在一定的高度之上,其制定和实施必须复合我国的国情,复合党的中心工作,任何贪污案件的侦查不能因小失大,而是要服务大局,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全局性对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形成有利于检察机关侦破贪污案件的良好环境,有利于实现政治效益、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也要有助于增强干部群众的反贪观念,增强反贪信心。
  (二)局部性对策。贪污案件侦查的局部性对策,是指在贪污案件多发的局部地区或者是在贪污案件中某一类型多发案件(如商业部门的贪污)中采取全面的、细致的对策和打击方法,进行彻底的侦查,采取相应的措施,形成具有轰动效应的典型案例。
  (三)具体的对策。贪污案件侦查的具体对策,是指在侦破贪污案件的过程中采取的谋略,体现为一种具体的思维方式在侦查办案中的应用。根据贪污案件的特殊性,侦查办案人员要采取相应的谋略。第一,掌握经济运行中的账、钱、物的运转规律,从查出上述三者入手,获取线索,侦破案件。第二,对于混杂不清的赃物赃款,要善于运用秘密的调查方法来获取证据,如技侦秘搜,耳目贴靠等。第三,在措施的运用上,注意协同使用。
  四、贪污案件侦查的措施
  (一)侦查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法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而广义上的强制措施通常称之为强制性措施,除了以上五种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人身强制措施以外,还包括非人身强制措施即对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二)侦查取证一般措施的运用
  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反贪侦查人员为了查明贪污的案情和其它有关问题,依照法定程序,一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侦查措施。通过对其讯问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有利于对贪污犯罪嫌疑人进行政策、法律和前途教育,说服其认罪服法,同时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询问证人在贪污案件中,证人主要有与放纵贪污犯罪有直接关系的人员,比如会计、审计人员、单位的财物人员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朋友、同事以及其他知情人;按其职位、工作性质,可能与贪污的人有接触或者是业务往来的人员,等等。
  3、搜查。此处的搜查主要是对贪污犯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搜查。第一,搜查要找准时机,以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第二,对搜查地点的选择要有针对性,对待不同的犯罪情形选择不同的可能匿藏罪证的地点;第三,搜查要讲究方法,不仅实在策略的选择上,对于相关的仪器设备也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第四,搜查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
  4.“限制性”措施。在搜查之后,要详细的整理出证据,对证据进行分类、鉴别、审查,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况,看是否有必要采取调取或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
  5、勘验、检查。在贪污案件中,由于没有一般意义上的作案现场而且证据较为特殊,所以这里的勘验、检查通常主要是指会计勘验。
  6、辨认。在贪污案件侦查中,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贪污犯罪嫌疑人、证人对赃物、会计单据等进行分辨、识别的一种侦查措施。
  结束语:贪污犯罪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腐蚀性,检察机关反贪污部门承担着贪污案件侦查的神圣职责,依法严厉打击贪污犯罪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参考文献:
  [1]任惠华.职务犯罪侦查实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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