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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不是帮助办案单位“和稀泥”、“搞摆平”,根本目的是帮助信访人维护自身权益。
不久前,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在一次专题培训会上表示,2016年我国将全面推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有观点认为,此举有望破解“案结事不了”这一信访领域的头号难题。
事实上,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近年来各地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由于“案结事不了”的问题仍然突出,不仅加重了信访群众人的诉累,也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
“一些信访案迟迟得不到解决,既有办案单位有错不纠的问题,也有客观条件限制执行的问题,更主要是信访当事人对法律不理解、对办案单位不信任的问题。”王其江分析指出,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在社会上普遍受到尊重,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方面有着天然优势。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能够在办案单位与信访人之间搭建起有效沟通的桥梁,一方面帮助办案单位发现执法错误、瑕疵;另一方面向信访人释法析理、帮助代理人理性申诉,“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启动
王其江是在近日出席“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题培训会”时公开上述信息的。而在此之前,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
《意见》提出,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對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故此,王其江在专题培训会上强调,今年年底前,各地都要拿出具体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启动。省一级政法部门在明年上半年、地市一级在明年底前都要推开实施,县区一级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安排。
需要提及的是,通过梳理,《民生周刊》记者发现,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目前已在湖北、吉林、北京、山东等地推行,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在政法主管部门的推动下,律师介入信访案件可以对案件的客观性予以更为专业的把握和处理,有助于信访案件的化解。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也认为,邀请专业律师介入信访工作,其根本目的是要让信访当事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解决信访问题,这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官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不同案情不同处理
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中央政法委出台的这份《意见》,究其背景应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精神有关。
分析认为,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处理,结束诉访不分、用行政手段解决司法问题的历史,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示范意义。
而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实践,涉法涉诉信访形势不断改观,初步实现了从“信访不信法”到“弃访转法”的转变。
按照《意见》设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运行模式主要有坐班值守型、专案专人服务型、专家评查型、代理型等基本方式方法。
以前文提到的四省份为例,湖北省的恩施州、吉林省的吉林市所运用的方式方法贴近于专案专人服务型、专家评查型,而北京、山东则贴近于坐班值守型、代理型。
除此之外,分析指出,《意见》的亮点之一,还在于提出的“不同案情不同处理方式”。
首先是案件处理没问题的。律师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没有问题,信访人的诉求不当的,要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如果信访人仍不愿意息诉,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有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者建议政法机关举行听证。
其次是案件确实有错误的。如果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律师应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律师可帮助信访人写申诉材料、搜集证据、接受询问等,引导信访人进行正当申诉。如果信访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可自行决定是委托接待律师,还是另外委托律师,条件成熟时可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最后是信访人生活困难的。如果律师发现信访人存在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可以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救助。救助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律师可以帮助信访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在此过程中,《意见》明确,律师可由律师协会选派到政法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同时,律师协会可以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而作为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意见》也规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须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顾永忠认为,信访案件不同于一般性的案件,律师参与化解也不同于代理普通的案件。一方面,信访案件多数属于司法程序已经走完的案件、另一方面,信访人往往经济能力不强,如果采取收费的做法,信访人不能承受。
“不过,律师是一种职业,也需要养家糊口,化解信访案件本身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政府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律师一定报酬,但这个报酬应属于公益性质,不能与代理费的水平相当。”顾永忠说。 律师参与只服从法律
“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不是帮助办案单位‘和稀泥’、‘搞摆平’,根本目的是帮助信访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其江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题培训会”上强调说。
他要求,各级政法部门不能摆“花架子”,既要防止把律师值班室简单搞成政法机关的“第二接访室”,只接待咨询、收转材料,不做实质性的化解和代理工作,也要防止搞成律所的“第二收案室”,为追求经济效益,只重视申诉代理,不下功夫做化解息诉工作。
王其江指出,律师不是受雇于政法机关,不能成为政法机关有错不纠的“说客”,也不能为多收代理费,成为委托人无理诉求的“代言人”,而是只服从法律,服务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充分尊重信访人的主体地位和主观意愿,不能搞强制化解、强制代理。
不仅如此,他还要求,在律师筛选上,除了要满足政治上靠得住,拥护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这些基本条件外,目标律师还要有良好职业道德,不沽名钓誉炒作信访个案;要业务精通,善于做群众工作,把理说到信访人心里去。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十大法律援助金牌律师”、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卫平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只有长期从事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律师,才有可能具备这样的参与能力。
在他看来,不办理诉讼案件或者只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律师是难以体会国家公权力在诉讼过程中对单个诉讼参与人心理所造成的强大冲击力的,也就难以担当面对公检法机关的强大压力,“只有具备理论宽厚、精于操作、内心强大这三个条件的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律师,才能胜任这一工作。”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子君也认为,对律师的选择上,应优先考虑那些社会工作经验丰富、最好在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有若干年其他行业工作经验的律师。
此外,他還建议,各级政法机关要对涉法涉诉信访人员的律师完全放开案卷材料,大胆地尝试以法律解决涉法涉诉问题,同时对那些真正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地予以纠正,无论涉及谁,都不能通过“掩饰”和“拖”来解决问题。
“政法机关要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和申请调取证据权,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对于律师的法律意见,政法机关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对律师认为案件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应当认真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启动程序依法纠正错误。” 王其江表示。
不久前,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在一次专题培训会上表示,2016年我国将全面推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有观点认为,此举有望破解“案结事不了”这一信访领域的头号难题。
事实上,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近年来各地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由于“案结事不了”的问题仍然突出,不仅加重了信访群众人的诉累,也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
“一些信访案迟迟得不到解决,既有办案单位有错不纠的问题,也有客观条件限制执行的问题,更主要是信访当事人对法律不理解、对办案单位不信任的问题。”王其江分析指出,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在社会上普遍受到尊重,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方面有着天然优势。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能够在办案单位与信访人之间搭建起有效沟通的桥梁,一方面帮助办案单位发现执法错误、瑕疵;另一方面向信访人释法析理、帮助代理人理性申诉,“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启动
王其江是在近日出席“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题培训会”时公开上述信息的。而在此之前,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
《意见》提出,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對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故此,王其江在专题培训会上强调,今年年底前,各地都要拿出具体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启动。省一级政法部门在明年上半年、地市一级在明年底前都要推开实施,县区一级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安排。
需要提及的是,通过梳理,《民生周刊》记者发现,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目前已在湖北、吉林、北京、山东等地推行,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在政法主管部门的推动下,律师介入信访案件可以对案件的客观性予以更为专业的把握和处理,有助于信访案件的化解。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也认为,邀请专业律师介入信访工作,其根本目的是要让信访当事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解决信访问题,这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官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不同案情不同处理
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中央政法委出台的这份《意见》,究其背景应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精神有关。
分析认为,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处理,结束诉访不分、用行政手段解决司法问题的历史,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示范意义。
而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实践,涉法涉诉信访形势不断改观,初步实现了从“信访不信法”到“弃访转法”的转变。
按照《意见》设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运行模式主要有坐班值守型、专案专人服务型、专家评查型、代理型等基本方式方法。
以前文提到的四省份为例,湖北省的恩施州、吉林省的吉林市所运用的方式方法贴近于专案专人服务型、专家评查型,而北京、山东则贴近于坐班值守型、代理型。
除此之外,分析指出,《意见》的亮点之一,还在于提出的“不同案情不同处理方式”。
首先是案件处理没问题的。律师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没有问题,信访人的诉求不当的,要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如果信访人仍不愿意息诉,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有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者建议政法机关举行听证。
其次是案件确实有错误的。如果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律师应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律师可帮助信访人写申诉材料、搜集证据、接受询问等,引导信访人进行正当申诉。如果信访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可自行决定是委托接待律师,还是另外委托律师,条件成熟时可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最后是信访人生活困难的。如果律师发现信访人存在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可以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救助。救助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律师可以帮助信访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在此过程中,《意见》明确,律师可由律师协会选派到政法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同时,律师协会可以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而作为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意见》也规定,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须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顾永忠认为,信访案件不同于一般性的案件,律师参与化解也不同于代理普通的案件。一方面,信访案件多数属于司法程序已经走完的案件、另一方面,信访人往往经济能力不强,如果采取收费的做法,信访人不能承受。
“不过,律师是一种职业,也需要养家糊口,化解信访案件本身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政府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律师一定报酬,但这个报酬应属于公益性质,不能与代理费的水平相当。”顾永忠说。 律师参与只服从法律
“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不是帮助办案单位‘和稀泥’、‘搞摆平’,根本目的是帮助信访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其江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专题培训会”上强调说。
他要求,各级政法部门不能摆“花架子”,既要防止把律师值班室简单搞成政法机关的“第二接访室”,只接待咨询、收转材料,不做实质性的化解和代理工作,也要防止搞成律所的“第二收案室”,为追求经济效益,只重视申诉代理,不下功夫做化解息诉工作。
王其江指出,律师不是受雇于政法机关,不能成为政法机关有错不纠的“说客”,也不能为多收代理费,成为委托人无理诉求的“代言人”,而是只服从法律,服务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充分尊重信访人的主体地位和主观意愿,不能搞强制化解、强制代理。
不仅如此,他还要求,在律师筛选上,除了要满足政治上靠得住,拥护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这些基本条件外,目标律师还要有良好职业道德,不沽名钓誉炒作信访个案;要业务精通,善于做群众工作,把理说到信访人心里去。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十大法律援助金牌律师”、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卫平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只有长期从事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律师,才有可能具备这样的参与能力。
在他看来,不办理诉讼案件或者只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律师是难以体会国家公权力在诉讼过程中对单个诉讼参与人心理所造成的强大冲击力的,也就难以担当面对公检法机关的强大压力,“只有具备理论宽厚、精于操作、内心强大这三个条件的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律师,才能胜任这一工作。”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子君也认为,对律师的选择上,应优先考虑那些社会工作经验丰富、最好在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有若干年其他行业工作经验的律师。
此外,他還建议,各级政法机关要对涉法涉诉信访人员的律师完全放开案卷材料,大胆地尝试以法律解决涉法涉诉问题,同时对那些真正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地予以纠正,无论涉及谁,都不能通过“掩饰”和“拖”来解决问题。
“政法机关要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和申请调取证据权,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对于律师的法律意见,政法机关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对律师认为案件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应当认真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启动程序依法纠正错误。” 王其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