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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报道17例有毒植物中毒尸检资料(毒蕈4例、苍耳子3例、栝楼2例、乌头类3例、雷公藤1例、钩吻1例、夹竹桃1例、豆薯子1例,野山薯1例),其中意外15例,自杀2例。着重分析了这些有毒植物对机体选择性毒作用部位。根据病理变化探讨中毒机理和死因,并综合讨论了有关的法医学问题。根据作者的经验,在法医学尸体检验和鉴定中应重视对尸体系统全面的法医病理学检验,以及请有关专家对可疑的有毒植物进行品种鉴定,有毒植物中毒是法医学鉴定中较常遇到而又较困难的问题之一,应引起进一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