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落实好这项政策,就必须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农情的农业保险制度。但在发展中,我们也看到了农业保险在推广过程中的问题,这些矛盾恰恰是阻碍农业保险无法在中国发展起来的原因。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切实解决好问题,做好推进工作。
一、农业保险运营中的矛盾
(一)社会服务性与商业运营之间的矛盾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单纯地依照市场规律来进行会阻碍重重,因此客观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当初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的趋利性,偏低的边际收益,会导致农业保险经营者以经济利益的回报程度来选择保险险种,从而降低农业险种的投入和经营强度。其结果,必然是农业险种发展的萎缩乃至消失。农业保险供给不足。
(二)高风险性与低补偿性之间的矛盾
在所有产业中农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产业,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致使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但作为农业产业发展“保护伞”的农业保险业,由于受自身收益和险种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对农业灾害的补偿水平却很低,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
(三)高成本与农民低收入之间的矛盾
农业保险投保多则保费低、保障足。农业产业的高风险、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农业保险需要比一般保险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要有高费率作保障,一些地区农作物保险的费率高达10%。然而,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缺乏。
(四)道德风险与法律法规的匮乏之间的矛盾
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而地域和个性的差异导致的逆选择性,更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问题的原因除了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外,保障农业保险良性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是重要原因。《保险法》是我国一部有关纯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对农业保险不完全适用。《农业法》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几乎仍是一片空白。
二、解决矛盾的措施
(一)大力开展农业政策保险
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高风险、高成本,仅由商业保险根本无法提供农业保险产品,它是政府保护农业的重要政策工具。农业是基础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对农业进行补贴和政策支持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同时,它也是WTO允许的各国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之一。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是单一的经济补偿制度,而是以服务于国家某一特定的社会、经济方针政策为目的的经济保障制度,它本身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政府扶持是开展农业保险的基石,我国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但新成立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专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不仅要设立新的机构和遍布全国的网络体系,还要聘用大量的人员,加之专门机构组织体系发展的惯性,势必导致机构的迅速膨胀。其结果必然造成经营成本较高,财政负担过重。因此必须立足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资源,发挥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高效运行机制和网络体系,实现节约管理成本、完善市场化体制的目标。但必须以单独核算、分账管理和政府对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为前提。自从2004年以来,江苏、内蒙古、黑龙江、吉林等省市分别开展了农业政策保险的试点工作,从结果看非常理想,其中黑龙江省在21个县市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粮食作物面积293.9万亩,政府补贴1469.5万元,对本省农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可以预见的是,农业政策保险将是今后我国规避农业风险的最有力的保障工具。
(二)多元化主体和产品经营,组建立体的农业保险体系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通过推进7种模式的试点来构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即政策性公司经营、相互制公司经营、商业性公司代办、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外资公司经营、互助合作经营、再保险运作。按照这种模式,国内已设立了四家农业保险公司,即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盟农业保险公司、阳光互助农业保险公司。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远远不够,社会还需要更多的不同健康主体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符合实际农业产品需要的个性化产品,组建成由不同主体经营、不同农业保险产品的全方位立体农业保险发展体系,不同地区、不同产品选择不同主体和符合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真正地建设农业风险保障系统。
(三)完善《农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各地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农业发展的状况和农产品的种类等信息先行制定区域性《农业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由政府出面进行试点推广,并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和问题,形成地区性信息,反馈给国家立法部门,为国家《农业保险法》的制定奠定理论和实践的基础,这样才会使法律制度建设效果显著。
(四)减轻农民负担,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
农民收入偏低限制其投保能力和微弱的投保积极性,严重制约农业保险发展。建议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对参加保险的农户,优先给予信贷支持,解决农业生产和农民保费的资金困难。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融资需求,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缓解资金压力。当然,只有增加农民收入才是提高农业保险推广的根本渠道。
(五)扩大农业保险宣传面,提高农民防范风险意识
新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主流媒体要开设农业保险宣传专栏,扩大农业保险宣传覆盖面。印发农业保险和宣传手册,深入农村基层,广泛开展农业保险知识宣传,让农民真正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农民防范风险意识。
(六)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分化农业保险的风险
再保险机制被国外农业保险经营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发达国家大多通过再保险或巨灾保险基金等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可借鉴黑龙江阳光互助制保险公司的作法,将农业保险的高风险转嫁到国际市场,提高保险公司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在保险产品上实现互补,以分散农业保险的自身风险。
农业保险在我国这样具有特殊国情的国家来说,想要完全发展壮大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地将农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政府的宏观政策和保险公司的商业运营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为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增收起到积极的保驾护航作用。
一、农业保险运营中的矛盾
(一)社会服务性与商业运营之间的矛盾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单纯地依照市场规律来进行会阻碍重重,因此客观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当初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的趋利性,偏低的边际收益,会导致农业保险经营者以经济利益的回报程度来选择保险险种,从而降低农业险种的投入和经营强度。其结果,必然是农业险种发展的萎缩乃至消失。农业保险供给不足。
(二)高风险性与低补偿性之间的矛盾
在所有产业中农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产业,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致使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但作为农业产业发展“保护伞”的农业保险业,由于受自身收益和险种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对农业灾害的补偿水平却很低,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
(三)高成本与农民低收入之间的矛盾
农业保险投保多则保费低、保障足。农业产业的高风险、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农业保险需要比一般保险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要有高费率作保障,一些地区农作物保险的费率高达10%。然而,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缺乏。
(四)道德风险与法律法规的匮乏之间的矛盾
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而地域和个性的差异导致的逆选择性,更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问题的原因除了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外,保障农业保险良性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是重要原因。《保险法》是我国一部有关纯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对农业保险不完全适用。《农业法》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几乎仍是一片空白。
二、解决矛盾的措施
(一)大力开展农业政策保险
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高风险、高成本,仅由商业保险根本无法提供农业保险产品,它是政府保护农业的重要政策工具。农业是基础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对农业进行补贴和政策支持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同时,它也是WTO允许的各国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之一。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是单一的经济补偿制度,而是以服务于国家某一特定的社会、经济方针政策为目的的经济保障制度,它本身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政府扶持是开展农业保险的基石,我国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但新成立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专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不仅要设立新的机构和遍布全国的网络体系,还要聘用大量的人员,加之专门机构组织体系发展的惯性,势必导致机构的迅速膨胀。其结果必然造成经营成本较高,财政负担过重。因此必须立足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资源,发挥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高效运行机制和网络体系,实现节约管理成本、完善市场化体制的目标。但必须以单独核算、分账管理和政府对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为前提。自从2004年以来,江苏、内蒙古、黑龙江、吉林等省市分别开展了农业政策保险的试点工作,从结果看非常理想,其中黑龙江省在21个县市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粮食作物面积293.9万亩,政府补贴1469.5万元,对本省农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可以预见的是,农业政策保险将是今后我国规避农业风险的最有力的保障工具。
(二)多元化主体和产品经营,组建立体的农业保险体系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通过推进7种模式的试点来构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即政策性公司经营、相互制公司经营、商业性公司代办、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外资公司经营、互助合作经营、再保险运作。按照这种模式,国内已设立了四家农业保险公司,即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盟农业保险公司、阳光互助农业保险公司。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远远不够,社会还需要更多的不同健康主体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符合实际农业产品需要的个性化产品,组建成由不同主体经营、不同农业保险产品的全方位立体农业保险发展体系,不同地区、不同产品选择不同主体和符合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真正地建设农业风险保障系统。
(三)完善《农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各地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农业发展的状况和农产品的种类等信息先行制定区域性《农业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由政府出面进行试点推广,并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和问题,形成地区性信息,反馈给国家立法部门,为国家《农业保险法》的制定奠定理论和实践的基础,这样才会使法律制度建设效果显著。
(四)减轻农民负担,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
农民收入偏低限制其投保能力和微弱的投保积极性,严重制约农业保险发展。建议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对参加保险的农户,优先给予信贷支持,解决农业生产和农民保费的资金困难。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融资需求,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缓解资金压力。当然,只有增加农民收入才是提高农业保险推广的根本渠道。
(五)扩大农业保险宣传面,提高农民防范风险意识
新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主流媒体要开设农业保险宣传专栏,扩大农业保险宣传覆盖面。印发农业保险和宣传手册,深入农村基层,广泛开展农业保险知识宣传,让农民真正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农民防范风险意识。
(六)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分化农业保险的风险
再保险机制被国外农业保险经营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发达国家大多通过再保险或巨灾保险基金等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可借鉴黑龙江阳光互助制保险公司的作法,将农业保险的高风险转嫁到国际市场,提高保险公司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在保险产品上实现互补,以分散农业保险的自身风险。
农业保险在我国这样具有特殊国情的国家来说,想要完全发展壮大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地将农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政府的宏观政策和保险公司的商业运营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为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增收起到积极的保驾护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