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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碳税属于环境税类,是对二氧化碳征收的一种税。碳税的开征要有理论作支撑,碳税开征的理论基础包括污染者付费理论、双重红利原则、环境的负外部性等。虽然目前对于是否开征碳税还有较大的争议,但当我们从理论上剖析碳税开征的经济学根源,我们会发现碳税对二氧化碳减排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碳税;庇古税;污染者付费原则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194-01
2010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专题报告。该报告对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碳税制度的初步设计框架。该报告指出我国碳税的开征时间会在资源税改革完成后,即2012年之后开征。
对于碳税的开征,有学者质疑碳税会增加我国企业的负担,使已经沉重的税负变得更加沉重。而且反对者认为,碳税的开征并不能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这就好比烟草税和消费税,当人们一旦适应了烟草税并把烟草税看成是吸烟必须要付出的代价,而忽略了烟草税设计的初衷时,通过税收遏制吸烟也就不再有效。同样碳税也有可能沦为如烟草税这样的税种,不仅不能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反而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即成为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是否开征碳税应当从碳税的经济学基础探讨开始,唯有如此才能对碳税有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双重红利原则。在上个世纪初,David W.Pearce提出了著名的双重红利原则。所谓双重红利是指:一方面,通过征收碳税能够增加企业的成本,进而使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升高。对于那些排放二氧化碳较多的企业而言,因征收的碳税较多,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也要相应提高。但是对于那些通过技术革新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企业而言,因只需缴纳较少的碳税甚至不用缴纳碳税而使其产品在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另一方面,碳税的开征能够获得相应的税收收入,这部分收入无论是作为专款专用资金还是将其纳入一般预算,其最终都能够增加政府可使用资金的数量。政府可以减少其它税种的税率,例如所得税,减少的这部分税收由碳税收入来弥补。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不仅不会因碳税的开征而增加企业负担,而且又能保证政府的税收不至于减少。
其次,庇古税理论。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阐述了这一理论,庇古认为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私人成本,同样因环境污染为私人带来的成本远远低于污染为其带来的利益。庇古主张将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缩小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之间的差距。而缩小这一差距的办法就是通过开征新的税种增加其成本,这样就能够达到遏制环境污染的目的。后来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在批评庇古税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简单地讲,根据科斯定理,无论将财产权赋予谁,只要产权明确并且交易成本为零,市场都是最有效率的。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之下,和碳税一样被用作节能减排的碳排放权交易在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实施了。因此,庇古税也被称之为污染税,当然碳税由于本质上是一种环境税,因此同样也适用庇古税理论。
再次,公共产品理论。环境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正是环境这两个特征的存在使得搭便车现象在环境领域普遍存在,即不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却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这是一种不正常的市场的现象,最终造成的结果是,想治理和保护环境的人在付出了成本之后,却不能获得相应的收益。如何才能解决这一问题?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采取非市场化的手段,比如通过行政干预或者是通过税收的手段。从本质上来看,税收之所以能够起到类似行政干预的效果在于税收的强制性。目前,全球变暖已经成为政府间谈判和舆论关注的热点,而二氧化碳则是造成温室效应的罪魁祸首。企业对二氧化碳减排是缺乏动力的,但如果开征了碳税,那么环境就不再是公共产品,而是使用就要付费,在这种激励之下,企业自然也就有减排的动力。
最后,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付费的观念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其目的也是通过价格的杠杆作用达到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在1972年OECD将该原则作为欧洲污染防控的原则,并向世界各国推广。从目前来看,污染者付费原则也有了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污染者付费如果不加限制的话,只要能够缴纳费用就可以继续污染,最后的结果是寻租行为大量发生,环境污染成为增加收入的手段而不是治理环境。因此,污染者不仅要付费,同时污染者还要承担起治理被其破坏了的环境,所付费用可以作为罚款。但是对于二氧化碳的排放,污染者付费原则是能够很好使用的,因为如果要求企业既付费又治理二氧化碳的排放,显然企业是做不到的。
可见,从理论上来看,碳税的开征是符合经济学中基本规律的。但是对碳税的疑虑则主要是存在实际操作的层面,如在本文开始提到的和烟草税的比较。碳税自身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因为碳税并没有对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进行控制,而是通过市场规律让市场主体做出有利于自身的选择,但是问题在于市场也可能失灵。笔者认为,碳税可以作为一项短期的政策选择,因为碳税在开征的初期因其能够直接作用于产品的价格,但当碳税实行了较长时间,很有可能发生失灵。这时可以采用一种更为市场化的手段——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这种手段与碳税政策相比,更具有持久性。原因在于碳交易会根据环境的中二氧化碳的承载能力设定碳排放的限额,并将此限额分配到二氧化碳的排放者,超额排放二氧化碳者要从未超额者那里购买限额,这样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就会得到控制。当然,碳税与碳排放交易也能同时使用,取长补短,以达到二氧化碳减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萨维尼著,陈新平等译.税收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汪曾涛,碳税征收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J]理论探索,2009(4)
[3]李传轩,应对气候变化的碳税立法框架研究[J]法学杂志,2010(6)
关键词:碳税;庇古税;污染者付费原则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194-01
2010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专题报告。该报告对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碳税制度的初步设计框架。该报告指出我国碳税的开征时间会在资源税改革完成后,即2012年之后开征。
对于碳税的开征,有学者质疑碳税会增加我国企业的负担,使已经沉重的税负变得更加沉重。而且反对者认为,碳税的开征并不能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这就好比烟草税和消费税,当人们一旦适应了烟草税并把烟草税看成是吸烟必须要付出的代价,而忽略了烟草税设计的初衷时,通过税收遏制吸烟也就不再有效。同样碳税也有可能沦为如烟草税这样的税种,不仅不能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反而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即成为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是否开征碳税应当从碳税的经济学基础探讨开始,唯有如此才能对碳税有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双重红利原则。在上个世纪初,David W.Pearce提出了著名的双重红利原则。所谓双重红利是指:一方面,通过征收碳税能够增加企业的成本,进而使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升高。对于那些排放二氧化碳较多的企业而言,因征收的碳税较多,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也要相应提高。但是对于那些通过技术革新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企业而言,因只需缴纳较少的碳税甚至不用缴纳碳税而使其产品在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另一方面,碳税的开征能够获得相应的税收收入,这部分收入无论是作为专款专用资金还是将其纳入一般预算,其最终都能够增加政府可使用资金的数量。政府可以减少其它税种的税率,例如所得税,减少的这部分税收由碳税收入来弥补。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不仅不会因碳税的开征而增加企业负担,而且又能保证政府的税收不至于减少。
其次,庇古税理论。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阐述了这一理论,庇古认为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私人成本,同样因环境污染为私人带来的成本远远低于污染为其带来的利益。庇古主张将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缩小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之间的差距。而缩小这一差距的办法就是通过开征新的税种增加其成本,这样就能够达到遏制环境污染的目的。后来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在批评庇古税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简单地讲,根据科斯定理,无论将财产权赋予谁,只要产权明确并且交易成本为零,市场都是最有效率的。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之下,和碳税一样被用作节能减排的碳排放权交易在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实施了。因此,庇古税也被称之为污染税,当然碳税由于本质上是一种环境税,因此同样也适用庇古税理论。
再次,公共产品理论。环境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正是环境这两个特征的存在使得搭便车现象在环境领域普遍存在,即不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却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这是一种不正常的市场的现象,最终造成的结果是,想治理和保护环境的人在付出了成本之后,却不能获得相应的收益。如何才能解决这一问题?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采取非市场化的手段,比如通过行政干预或者是通过税收的手段。从本质上来看,税收之所以能够起到类似行政干预的效果在于税收的强制性。目前,全球变暖已经成为政府间谈判和舆论关注的热点,而二氧化碳则是造成温室效应的罪魁祸首。企业对二氧化碳减排是缺乏动力的,但如果开征了碳税,那么环境就不再是公共产品,而是使用就要付费,在这种激励之下,企业自然也就有减排的动力。
最后,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付费的观念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其目的也是通过价格的杠杆作用达到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在1972年OECD将该原则作为欧洲污染防控的原则,并向世界各国推广。从目前来看,污染者付费原则也有了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污染者付费如果不加限制的话,只要能够缴纳费用就可以继续污染,最后的结果是寻租行为大量发生,环境污染成为增加收入的手段而不是治理环境。因此,污染者不仅要付费,同时污染者还要承担起治理被其破坏了的环境,所付费用可以作为罚款。但是对于二氧化碳的排放,污染者付费原则是能够很好使用的,因为如果要求企业既付费又治理二氧化碳的排放,显然企业是做不到的。
可见,从理论上来看,碳税的开征是符合经济学中基本规律的。但是对碳税的疑虑则主要是存在实际操作的层面,如在本文开始提到的和烟草税的比较。碳税自身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因为碳税并没有对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进行控制,而是通过市场规律让市场主体做出有利于自身的选择,但是问题在于市场也可能失灵。笔者认为,碳税可以作为一项短期的政策选择,因为碳税在开征的初期因其能够直接作用于产品的价格,但当碳税实行了较长时间,很有可能发生失灵。这时可以采用一种更为市场化的手段——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这种手段与碳税政策相比,更具有持久性。原因在于碳交易会根据环境的中二氧化碳的承载能力设定碳排放的限额,并将此限额分配到二氧化碳的排放者,超额排放二氧化碳者要从未超额者那里购买限额,这样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就会得到控制。当然,碳税与碳排放交易也能同时使用,取长补短,以达到二氧化碳减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萨维尼著,陈新平等译.税收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汪曾涛,碳税征收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J]理论探索,2009(4)
[3]李传轩,应对气候变化的碳税立法框架研究[J]法学杂志,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