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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一项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极其重要的公法制度设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正式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作为一种游离于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面临当前行政技术创新的热潮,不难发现:体系紊乱、操作随意、水平参差不齐、规则互相抵触等问题十分突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年多来,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问题仍然有三大课题亟待解决:一是如何准确识别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