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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对于展览及其行业的定位是有歧义的。以致分类标准不一,从而影响到行业管理范围的划定,也引发业界与学界、媒体界争论。因此,有必要加以厘清。
展览会的定位 是文化类 还是经贸类?
展览会实际上分为两大部类,一类是文化类展览会,一类是经济贸易类展览会。
1.文化类展览会。所指服务艺术、科技乃至政治方面需要而举办的展览会,就是文化类展览会,如美术作品展览、历史文物展览、建设成就展览等,在中国,文化类展览会在名称上一般称为“展览”,很少称为“展览会”。
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列有“会展服务”,行业代码为7491。
2.经贸类展览会。所指服务经济贸易活动需要而举办的展览会,就是经贸类展览会。”“定义为”以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商务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展览会”,在中国,服务于经济贸易活动的展览会,无论名称是展览会,还是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订货会、采购大会或经济贸易投资洽谈会,均可归为经济贸易类展览会。
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GB-T4754-2011),将会议及展览服务划属“商务服务业”范畴,行业代码为7292。这一国家标准在备注中对于会议及展览服务的界定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而举办的展览和会议等活动”。
3.根据上述,结论是:文化类展览会和经济贸易类展览会虽都具有展览展示的共性,但在国民经济的行业分类中,文化类展览会及其主办方和经济贸易类展览会及其主办方是两个独立的行业。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以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商务活动为主要功能,参展商与观众主要为商品交易及其信息交流而来;而前者以知识分享为主要功能,并不是商品交易的平台。
经贸展的分类 采取什么样的标准?
经济贸易类展览会(以下简称经贸展会)既然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独立行业,对其分类就很有必要。否则,行业的专业化发展、政府的行政管理及其相关的学术研究都会遇到麻烦。
对于经贸展会的分类,目前国内外并无统一的标准。比如,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将展览会分为三类,即综合性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和消费性展览会。但如此分类并未获得德、英、美等展览大国业界的普遍认可。
在中国,根据国情及中国展览业的实际情况,经贸展会较为通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9种:
1.按照展览会的展览范围区分类别,一般分为综合性展会和行业性展会。
综合性展会的展览范围比较宽泛,展品来自多个行业,“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的概念。“中国进出口交易会”即著名的“广交会”,就是典型的综合性展会。
2.按照参观展览的观众区分类别,一般分为专业类展会(B2B)和消费类展会(B2C)。参观专业类展会的观众被称为专业观众。参观消费类展会的观众被称为普通观众。此外,还有专业类和消费类相结合的展会(B2B2C),如图书、玩具、体育用品、电子游戏、音响乐器、家居用品乃至航空、防卫装备等主题的展会。
3.按照展会的影响力区分类别,一般分为国际性展会、全国性展会、区域性展会和地方性展会。《经济贸易展览会术语》国家标准将“国际展览会”定义为“境外参展商不低于全部参展商的10%,或者境外观众不低于全部观众的5%的展览会”。
4.按照展会的主办方分类,是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这实际是根据展会主办方的身份予以分类。在中国,展会按主办方的身份一般被分为“政府展”“社团展”和“商业展”。
5.按照展会的举办地区分类别,一般分为固定举办地或不固定举办地的展会。举办地不固定的展会,被称为巡回展或流动展。
6.按照展会的名称区分类别,也是中国特色的分类标准。这种分类实际体现的是政府行政管理的要求。按国内现行管理规定,凡冠以“中国”尤其是“中国国际”名称的展会,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举办的,主办方须事先获得国务院或商务部、科技部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这些经过批准冠名“中国”或“中国国际”的展会,往往被宣传为“国家级”展会。
7.按照展会的出入境性质区分类别,可分为出境展览会和入境展览会。
8.按照展会的规模区分类别,可分为大型、中型或小型展览会。国际上一般以展览面积显示展览会的规模,而较少如国内习惯用标准展位数量来显示展览会的规模。但如何划分大、中、小型展览会,国际、国内均无统一标准。
目前,国内一般认为,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的展会为小型;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为中型;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大型;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为特大型。
因行业不同,展会规模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如航空展会面积动辄数十万平方米,但在上海举办的“中国国际纺织纱线展览会”,虽然展览面积只有4万平方米,但已是全球纺织纱线业最大规模的专业展会了。
9.其他分类,如公益性展会、商业性展会、会议型展会、展会型会议、活动型展会、虚拟展会等。
综上所列,可见展会分类各有标准,而且每种标准都有其存在的道理。本人认为,在中国,最主要的展会分类有两种:一是专业展与消费展的分类;一是政府展与非政府展的分类。掌握好这两种分类,对于展会主办方的经营管理得道得法至关重要。
展览业的行政管理 有没有职责范围?
经贸展会的主办方以及为此提供服务的业者(包括展馆、展览工程、展品物流、展览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经营者)所组成的行业,就是我们常说的展览业。
然而,因国内有许多人对经贸展行业的认知存在误区:一种是将文化类展会与经贸类展会混为一谈;一种是将展览业与会议业统称为会展业。这就给政府的管理带来困扰。
文化类展会与经贸类展会的功能各异,在国民经济统计分类中明确为两个行业,前面已作说明,不再赘述。而展览业与会议业两者虽关系密切,但各为独立行业,则往往被忽略(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两者归为一个行业)。 1.会议业是一个独立的行业。非官方的学术会议是其主要构成。
会议主要分为官方会议和非官方会议两大类。这是根据会议主办方及其经费来源的性质进行分类的。
在国际上,会议业主要指非官方会议。非官方会议的主办方,主要是社会团体、工商企业或媒体。非官方会议按会议交流的内容,一般分为工作性会议、学术性会议和商业性会议。国际上两大会议协会,会员皆来自学术性会议主办方(一般是行业协会或专业学会)。其每年公布的世界城市国际性会议排名,都是基于参加协会的学术性会议主办方提供的数据。商业性会议通常指公司召开的会议,特指需要租赁开会场所的公司会议。
在国内,国家没有公布会议业标准。国家统计局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于会议及展览服务的界定为:“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而举办的展览和会议等活动”。显然,这个界定所指的会议不包括官方会议,也没有包含学术性会议。在国际上,展览业与会议业的社团组织是分开设立的。由于学术性会议是国际会议业的主要构成,故而本人对于国家统计局把会议与展览列为一个行业,持不赞成意见。
2.在中国展览业发展的过程中,官方对于展览业的认识逐步深化。
中国官方首次为展览业发文是在1997年,即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之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分别颁布《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对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规定了操作办法。该些文件对国内举办展会明确了审批管理制度。可以说,这是中国官方介入展览业管理的最早作为。
2011年国家统计局颁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GBT4754),把会议与展览服务列为一个行业后,会展业概念渐为社会熟悉。2005年国家“十一五”规划中 “合理规划展馆布局,发展会展业”的一句话,更使会展业的提法大行其道。
然至2011年后情况有变。先是,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改变了此前展览业政府主管部门缺位的状态。接着,中央决定官办的会议、论坛、节庆活动,其中包括清理国际会议,制定相关规范的部门是财政部、外交部。而官办展览会的清理是另行开展的。201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5号文)。文件的标题和内容只有展览业,没有涉及会议业;而且,文件所指的展览业就是经贸展组成的行业。同年,中央中办国办发文规范党政机关的办展活动,也未涉及会议管理。是年,国务院同意建立展览业部际联系会议制度,其职责范围不包括会议业管理。这些情况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展览业的发展已使中央高层逐步认识到,展览业泛指经贸展组成的行业,其中并不包括文化展;展览业也不等同于会展业。
3.商务部是展览业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能经2015年国务院15号文件以及展览业部际联系会议制度得以明确。
商务部管理展览业,其职能有八:一是促进展览业向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发展;二是加强展览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订和实施;三是加快简政放权,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展览业创新发展;四是落实财税、金融保险等方面政策,优化展览业布局,提高便利化水平;五是加强统计监测和信息共享,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六是对各地区、各部门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总结;七是负责审批省(部)举办的展会;八是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此八项职能中的第七项,系2015年中央中办国办规范党政机关办展活动的文件明确的;另七项是国务院同意建立展览业部际联系会议制度的通知明确的。
根据国务院的最新部署,在厘清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十三五”期间商务部将在展览业的改革和发展上有所作为,这对中国展览业在全球行业中由大变强具有重要作用。
4.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形态各异,行业管理多有探索。
目前,国内地方政府主管展览业的部门设置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和商务部对口,由商务厅局负责,或在厅局内设会展办公室;一种是在市级政府之下设立会展办公室,其中包括以贸促会为依托成立的会展办公室;一种是在省市级政府之下设立博览局,其中部分博览局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
这些机构大多以会展业为管理范围,管理对象包括展览、会议和节庆,少数包括大型群体活动,如文艺演出、体育赛事。但实际上仍是以展览业管理为主。由于地方机构的管理范围比商务部宽泛,商务部对于地方政府在展览业管理上的指导,包括政策法规的贯彻,在上下对口方面并不畅达。展览业的统计工作因此而长期难以有效推进,就是一个例子。
当然,地方政府独立设置会展办或博览局,也有其合理性。这一机构直接由政府领导,对于展览、会议乃至节庆这样的群体活动,在工作统筹、资源调配、社会协调方面的能力更强,也更具效率。许多地方政府出台政策,以财政资金通过补贴或奖励的方式促进会展业发展,是这类机构从事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个人认为,中国展览业的行政管理所呈现的中央与地方不尽相同的管理机构形态,既是政府在展览业发展中应有所为的管理举措,也是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在展览业管理中的积极探索。
展览会的定位 是文化类 还是经贸类?
展览会实际上分为两大部类,一类是文化类展览会,一类是经济贸易类展览会。
1.文化类展览会。所指服务艺术、科技乃至政治方面需要而举办的展览会,就是文化类展览会,如美术作品展览、历史文物展览、建设成就展览等,在中国,文化类展览会在名称上一般称为“展览”,很少称为“展览会”。
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列有“会展服务”,行业代码为7491。
2.经贸类展览会。所指服务经济贸易活动需要而举办的展览会,就是经贸类展览会。”“定义为”以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商务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展览会”,在中国,服务于经济贸易活动的展览会,无论名称是展览会,还是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订货会、采购大会或经济贸易投资洽谈会,均可归为经济贸易类展览会。
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GB-T4754-2011),将会议及展览服务划属“商务服务业”范畴,行业代码为7292。这一国家标准在备注中对于会议及展览服务的界定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而举办的展览和会议等活动”。
3.根据上述,结论是:文化类展览会和经济贸易类展览会虽都具有展览展示的共性,但在国民经济的行业分类中,文化类展览会及其主办方和经济贸易类展览会及其主办方是两个独立的行业。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以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商务活动为主要功能,参展商与观众主要为商品交易及其信息交流而来;而前者以知识分享为主要功能,并不是商品交易的平台。
经贸展的分类 采取什么样的标准?
经济贸易类展览会(以下简称经贸展会)既然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独立行业,对其分类就很有必要。否则,行业的专业化发展、政府的行政管理及其相关的学术研究都会遇到麻烦。
对于经贸展会的分类,目前国内外并无统一的标准。比如,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将展览会分为三类,即综合性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和消费性展览会。但如此分类并未获得德、英、美等展览大国业界的普遍认可。
在中国,根据国情及中国展览业的实际情况,经贸展会较为通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9种:
1.按照展览会的展览范围区分类别,一般分为综合性展会和行业性展会。
综合性展会的展览范围比较宽泛,展品来自多个行业,“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的概念。“中国进出口交易会”即著名的“广交会”,就是典型的综合性展会。
2.按照参观展览的观众区分类别,一般分为专业类展会(B2B)和消费类展会(B2C)。参观专业类展会的观众被称为专业观众。参观消费类展会的观众被称为普通观众。此外,还有专业类和消费类相结合的展会(B2B2C),如图书、玩具、体育用品、电子游戏、音响乐器、家居用品乃至航空、防卫装备等主题的展会。
3.按照展会的影响力区分类别,一般分为国际性展会、全国性展会、区域性展会和地方性展会。《经济贸易展览会术语》国家标准将“国际展览会”定义为“境外参展商不低于全部参展商的10%,或者境外观众不低于全部观众的5%的展览会”。
4.按照展会的主办方分类,是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这实际是根据展会主办方的身份予以分类。在中国,展会按主办方的身份一般被分为“政府展”“社团展”和“商业展”。
5.按照展会的举办地区分类别,一般分为固定举办地或不固定举办地的展会。举办地不固定的展会,被称为巡回展或流动展。
6.按照展会的名称区分类别,也是中国特色的分类标准。这种分类实际体现的是政府行政管理的要求。按国内现行管理规定,凡冠以“中国”尤其是“中国国际”名称的展会,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举办的,主办方须事先获得国务院或商务部、科技部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这些经过批准冠名“中国”或“中国国际”的展会,往往被宣传为“国家级”展会。
7.按照展会的出入境性质区分类别,可分为出境展览会和入境展览会。
8.按照展会的规模区分类别,可分为大型、中型或小型展览会。国际上一般以展览面积显示展览会的规模,而较少如国内习惯用标准展位数量来显示展览会的规模。但如何划分大、中、小型展览会,国际、国内均无统一标准。
目前,国内一般认为,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其以下的展会为小型;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为中型;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大型;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为特大型。
因行业不同,展会规模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如航空展会面积动辄数十万平方米,但在上海举办的“中国国际纺织纱线展览会”,虽然展览面积只有4万平方米,但已是全球纺织纱线业最大规模的专业展会了。
9.其他分类,如公益性展会、商业性展会、会议型展会、展会型会议、活动型展会、虚拟展会等。
综上所列,可见展会分类各有标准,而且每种标准都有其存在的道理。本人认为,在中国,最主要的展会分类有两种:一是专业展与消费展的分类;一是政府展与非政府展的分类。掌握好这两种分类,对于展会主办方的经营管理得道得法至关重要。
展览业的行政管理 有没有职责范围?
经贸展会的主办方以及为此提供服务的业者(包括展馆、展览工程、展品物流、展览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经营者)所组成的行业,就是我们常说的展览业。
然而,因国内有许多人对经贸展行业的认知存在误区:一种是将文化类展会与经贸类展会混为一谈;一种是将展览业与会议业统称为会展业。这就给政府的管理带来困扰。
文化类展会与经贸类展会的功能各异,在国民经济统计分类中明确为两个行业,前面已作说明,不再赘述。而展览业与会议业两者虽关系密切,但各为独立行业,则往往被忽略(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两者归为一个行业)。 1.会议业是一个独立的行业。非官方的学术会议是其主要构成。
会议主要分为官方会议和非官方会议两大类。这是根据会议主办方及其经费来源的性质进行分类的。
在国际上,会议业主要指非官方会议。非官方会议的主办方,主要是社会团体、工商企业或媒体。非官方会议按会议交流的内容,一般分为工作性会议、学术性会议和商业性会议。国际上两大会议协会,会员皆来自学术性会议主办方(一般是行业协会或专业学会)。其每年公布的世界城市国际性会议排名,都是基于参加协会的学术性会议主办方提供的数据。商业性会议通常指公司召开的会议,特指需要租赁开会场所的公司会议。
在国内,国家没有公布会议业标准。国家统计局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于会议及展览服务的界定为:“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而举办的展览和会议等活动”。显然,这个界定所指的会议不包括官方会议,也没有包含学术性会议。在国际上,展览业与会议业的社团组织是分开设立的。由于学术性会议是国际会议业的主要构成,故而本人对于国家统计局把会议与展览列为一个行业,持不赞成意见。
2.在中国展览业发展的过程中,官方对于展览业的认识逐步深化。
中国官方首次为展览业发文是在1997年,即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之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分别颁布《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对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规定了操作办法。该些文件对国内举办展会明确了审批管理制度。可以说,这是中国官方介入展览业管理的最早作为。
2011年国家统计局颁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GBT4754),把会议与展览服务列为一个行业后,会展业概念渐为社会熟悉。2005年国家“十一五”规划中 “合理规划展馆布局,发展会展业”的一句话,更使会展业的提法大行其道。
然至2011年后情况有变。先是,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改变了此前展览业政府主管部门缺位的状态。接着,中央决定官办的会议、论坛、节庆活动,其中包括清理国际会议,制定相关规范的部门是财政部、外交部。而官办展览会的清理是另行开展的。201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5号文)。文件的标题和内容只有展览业,没有涉及会议业;而且,文件所指的展览业就是经贸展组成的行业。同年,中央中办国办发文规范党政机关的办展活动,也未涉及会议管理。是年,国务院同意建立展览业部际联系会议制度,其职责范围不包括会议业管理。这些情况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展览业的发展已使中央高层逐步认识到,展览业泛指经贸展组成的行业,其中并不包括文化展;展览业也不等同于会展业。
3.商务部是展览业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能经2015年国务院15号文件以及展览业部际联系会议制度得以明确。
商务部管理展览业,其职能有八:一是促进展览业向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发展;二是加强展览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订和实施;三是加快简政放权,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展览业创新发展;四是落实财税、金融保险等方面政策,优化展览业布局,提高便利化水平;五是加强统计监测和信息共享,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六是对各地区、各部门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总结;七是负责审批省(部)举办的展会;八是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此八项职能中的第七项,系2015年中央中办国办规范党政机关办展活动的文件明确的;另七项是国务院同意建立展览业部际联系会议制度的通知明确的。
根据国务院的最新部署,在厘清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十三五”期间商务部将在展览业的改革和发展上有所作为,这对中国展览业在全球行业中由大变强具有重要作用。
4.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形态各异,行业管理多有探索。
目前,国内地方政府主管展览业的部门设置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和商务部对口,由商务厅局负责,或在厅局内设会展办公室;一种是在市级政府之下设立会展办公室,其中包括以贸促会为依托成立的会展办公室;一种是在省市级政府之下设立博览局,其中部分博览局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
这些机构大多以会展业为管理范围,管理对象包括展览、会议和节庆,少数包括大型群体活动,如文艺演出、体育赛事。但实际上仍是以展览业管理为主。由于地方机构的管理范围比商务部宽泛,商务部对于地方政府在展览业管理上的指导,包括政策法规的贯彻,在上下对口方面并不畅达。展览业的统计工作因此而长期难以有效推进,就是一个例子。
当然,地方政府独立设置会展办或博览局,也有其合理性。这一机构直接由政府领导,对于展览、会议乃至节庆这样的群体活动,在工作统筹、资源调配、社会协调方面的能力更强,也更具效率。许多地方政府出台政策,以财政资金通过补贴或奖励的方式促进会展业发展,是这类机构从事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个人认为,中国展览业的行政管理所呈现的中央与地方不尽相同的管理机构形态,既是政府在展览业发展中应有所为的管理举措,也是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在展览业管理中的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