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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就餐时最怕不幸“中奖”,吃到令人瞬间食欲全无的头发、铁丝、苍蝇、菜虫,甚至是啮齿动物尸体等“异物”,碰到这种情况很多人会选择忍气吞声,然而有人却利用法律武器贡献了一场“教科书式”维权。
一、孕妇在呷哺呷哺火锅中吃出老鼠
9月7日上午,山东潍坊市民马先生致电媒体投诉称,9月6日晚,跟家人在当地一家呷哺呷哺火锅店就餐时,怀孕的妻子从火锅里捞出了一只老鼠。
9月8日晚间,呷哺呷哺发布声明称,经过全面检视各个环节和餐厅所有监控视频,初步排除因菜品出餐操作不规范或餐厅环境污染造成老鼠进入的可能。该公司还公布了一份对涉事门店的鼠害风险调查报告:对店内防鼠建筑结构和外鼠害入侵条件进行调查分析,未发现老鼠活动迹象。(目前该条微博已删除)
9月9日,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对此事的调查处置情况:责令涉事门店停业整改;对该店涉嫌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立案处罚。
二、海底捞麻酱里“捞”出苍蝇
6月22日,吴女士独自到海底捞北京劲松店就餐,快要吃完时发现麻酱碗里有一只苍蝇。值班经理随即向她道歉,并安排她到没有其他顾客的区域,给吴女士上了果盘,承诺这顿饭免单,又打包了些水果,还送上一张200元的代金券。
本以为事情就这么了结,但吴女士想要离开时,值班经理问她能不能将拍摄的苍蝇照片删除。吴女士很气愤,拒绝删除照片,留下赠品,并将吃出苍蝇的问题反映给了食药监部门。
三、蒜蓉焗龙虾吃出口香糖
7月29日晚,仲女士一家在广州市天河区鸿德国际酒店就餐,结果在点的蒜蓉焗龙虾里吃出了口香糖。餐厅的负责人向仲女士回应称,“也许口香糖是龙虾自己吃进去的”。
仲女士相当气愤,当场打电话向12315投诉并向餐厅提出要将龙虾取样,带到食药监或卫生所做检查。但对方不同意,于是仲女士报了警。
四、面条中吃出头发丝
7月2日,小海(化名)在浙江宁波某面馆吃面时,发现碗中有一根比面条还要长的头发。服务员不仅没有道歉,反而说:“有根头发很正常嘛!我给你换一碗?”在小海拒绝后,服务员表示:“你爱怎么样就怎么样吧。”气不过的小海遂拨打了消费者维权热线申请调解,要求“退一赔三”,但被餐馆拒绝。
7月6日,小海前往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7月11日,双方赶到法院调解中心进行再次调解,调解过程中小海要求店家“退一赔一千”,但与店家提出的“退一赔十”差距较大,调解再次以失败告终。7月18日,法院立案,小海作为原告方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餐馆“退一赔一千”。
8月15日开庭前,庭审法官再一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在经过20分钟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和解,面馆最终接受退一赔千,共赔偿小海1016元,小海撤诉。
商家销售混有异物食品,至少罚5万元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吃出异物,消费者至少可获赔1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147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外出就餐如果遇到菜品中有異物,怎么办?
1.保存证据。比如出现问题的菜品,收费单据,或第一时间拍下的视频、照片等影像记录。
2.当场索赔。要求商家对问题菜品进行退换,或者提出赔偿。
3.举报投诉。若对商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进行投诉举报。
4.提起诉讼。若通过调解未能解决,可向属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案例
一、孕妇在呷哺呷哺火锅中吃出老鼠
9月7日上午,山东潍坊市民马先生致电媒体投诉称,9月6日晚,跟家人在当地一家呷哺呷哺火锅店就餐时,怀孕的妻子从火锅里捞出了一只老鼠。
9月8日晚间,呷哺呷哺发布声明称,经过全面检视各个环节和餐厅所有监控视频,初步排除因菜品出餐操作不规范或餐厅环境污染造成老鼠进入的可能。该公司还公布了一份对涉事门店的鼠害风险调查报告:对店内防鼠建筑结构和外鼠害入侵条件进行调查分析,未发现老鼠活动迹象。(目前该条微博已删除)
9月9日,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对此事的调查处置情况:责令涉事门店停业整改;对该店涉嫌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立案处罚。
二、海底捞麻酱里“捞”出苍蝇
6月22日,吴女士独自到海底捞北京劲松店就餐,快要吃完时发现麻酱碗里有一只苍蝇。值班经理随即向她道歉,并安排她到没有其他顾客的区域,给吴女士上了果盘,承诺这顿饭免单,又打包了些水果,还送上一张200元的代金券。
本以为事情就这么了结,但吴女士想要离开时,值班经理问她能不能将拍摄的苍蝇照片删除。吴女士很气愤,拒绝删除照片,留下赠品,并将吃出苍蝇的问题反映给了食药监部门。
三、蒜蓉焗龙虾吃出口香糖
7月29日晚,仲女士一家在广州市天河区鸿德国际酒店就餐,结果在点的蒜蓉焗龙虾里吃出了口香糖。餐厅的负责人向仲女士回应称,“也许口香糖是龙虾自己吃进去的”。
仲女士相当气愤,当场打电话向12315投诉并向餐厅提出要将龙虾取样,带到食药监或卫生所做检查。但对方不同意,于是仲女士报了警。
四、面条中吃出头发丝
7月2日,小海(化名)在浙江宁波某面馆吃面时,发现碗中有一根比面条还要长的头发。服务员不仅没有道歉,反而说:“有根头发很正常嘛!我给你换一碗?”在小海拒绝后,服务员表示:“你爱怎么样就怎么样吧。”气不过的小海遂拨打了消费者维权热线申请调解,要求“退一赔三”,但被餐馆拒绝。
7月6日,小海前往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7月11日,双方赶到法院调解中心进行再次调解,调解过程中小海要求店家“退一赔一千”,但与店家提出的“退一赔十”差距较大,调解再次以失败告终。7月18日,法院立案,小海作为原告方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餐馆“退一赔一千”。
8月15日开庭前,庭审法官再一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在经过20分钟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和解,面馆最终接受退一赔千,共赔偿小海1016元,小海撤诉。
相关法律
商家销售混有异物食品,至少罚5万元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吃出异物,消费者至少可获赔1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147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应对方法
外出就餐如果遇到菜品中有異物,怎么办?
1.保存证据。比如出现问题的菜品,收费单据,或第一时间拍下的视频、照片等影像记录。
2.当场索赔。要求商家对问题菜品进行退换,或者提出赔偿。
3.举报投诉。若对商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进行投诉举报。
4.提起诉讼。若通过调解未能解决,可向属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通过法律手段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