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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工商总局4月30日联合发布《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今年1月2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