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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债权转让是世界各国或地区民事立法的共同趋势。但是对于债权人违反禁止让与约定而转让债权的效力,我国法律未做明确规定。分析各国(地区)的立法模式,建议仿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其作适当的修改。规定当事人关于债权不得让与的约定,不得抗善意第三人。但该约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完全有效。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又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