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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激励规制法作为德国能源领域重要的法律,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研究经济法律适用中的形式与实质正义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切入点。法律规范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实现过程存在十分复杂的情况。司法机关对于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审查既是对规范内容实质正义性的追求,也是在权力制衡制度下的形式正义的实现。而权力制衡的制度必然更加突出宪法的权威地位。但是当宪法将行政性规范的实质正义审查权交给行政立法者自己的时候,则更加有助于行政立法者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即社会经济管理效率的实现,其代价是对于立法和法律权威的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