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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信用建设问题是农村金融学术研究的重要课题。立足于农村经济社会背景,以制度演化为线索对农民失信行为及履约机制的分析表明,重复博弈向单次匿名交易的转变是转型期农村信用失序的根源,政府引导下信用环境的优化能够降低现代经济社会的匿名程度。政府是最大制度提供者,政府可通过明晰产权为信用环境建设提供制度基础;作为强制第三方介入,政府能通过制度保障促成信用实现;政府和人民是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
关键词:转型期;农村信用建设;农村金融;农村金融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7—0042—04
新农村建设所带来的农业增收使农民已经具备了一定偿还能力,但农民有意拖欠和不审慎使用贷款的情况依旧普遍存在,特别是习惯性地将各级政府发放的贷款视为国家补助而任意使用或拒绝归还,国家政策性支持也就自然沦为“政策坏账”。农户信用关系扭曲将严重制约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以预算约束和制度激励引导农民信用行为是稳定农村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渐进式经济体制转轨打破了原有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信用体系,符合现代市场规范的信用制度尚未建成,低信任度的农村社会不可能自动衍生出合作组织,需要借助强有力的“国家之手”,并且组织化滞后的农村适宜于非正式制度的发展,特殊信任和一般信任相区分能够解释农民内外有别的信用结构。本文正是基于以上要点,分析转型期间农村信用危机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我国农村信用现状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性建议。本文以经济转型为背景,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经济转型导致特殊信任之上的亲缘信用关系面临瓦解,发展契约信用以填补信用真空是当务之急;第二,离开一般信任的契约信用建设是空谈,而一般信任得益于信用环境的优化;第三,目前,我国单靠市场无法内生出完善的信用环境,只有通过政府强制力才能为信用环境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基础、制度保障。
一、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的转变——基于特殊信任的自我实施效率
中国农村中的信任多建立于亲缘或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上,在“差序格局”①的乡土式人际关系之下,以血缘关系共同体为核心的信用结构有着内强外弱的特征:情感性关系②越强,信任越强;情感性关系逐渐减弱,工具性关系逐渐增强时,信任渐渐淡化。
在族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熟人社会中,重复博弈能解释农民间极强的特殊信任:农村的地缘封闭性特点使得信用关系就发生在狭小的信息共享空间内,信息完备性、信息传播迅捷使人们很容易甄别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闲言碎语”作为民间特有的约束机制,对非道德行为有良好的监督、制约效果;声誉机制的“连坐制”效应使得各成员面临着极高的背德成本,具有共同利益的成员的相互监督加大了农民恪守信用的力度。特殊信任主义能自动给人们提供行为选择的硬约束、正向激励效应,极大地提升不完全契约的自我执行能力,是一种稳定的非正式制度。
经济转型下,传统熟人社会解体,交易维度、广度和难度的增加使得单次匿名交易逐渐取代重复博弈,其背后的深刻原因则是正在发生的社会结构变迁,交易对象数量急剧扩张及对高额利润的追逐渐渐侵入差序格局,逐利性质的现代交往使得社会以利益结构重组。由于我国目前与利益相吻合的交易系统尚未完善,仍通过传统熟人搭桥在现代经济中开发陌生人资源及建立工具性关系,其脆弱性及风险将被掩盖,逐利空间越大,个人机会主义行为也越频繁,这是转型期农村信用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错误的金钱观对道德、责任为核心的集体意识不断冲击,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偏离导致了个人行为越来越倾向于实现自身利益,使得既无法再认同原来的社会结构及其文化规范,又缺乏新的社会结构及其规范的思想准备,基于公共态度和目标的社会信任必将消失。
转型中交易规模的扩大会带来许多额外费用,特殊信任不再拥有成本优势:一方面,亲缘信用交易并不具备明显的法律地位,当风险随交易半径的扩大而增加,扩大的人格化信用组织为了寻求自我保护,不得不与地方非法组织勾结,高昂的交易成本也可能使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进一步加大风险;另一方面,人情式交易中,人们都希望以感情投资的方式提高自身效用,相反,欠了别人的人情会使其产生精神负担,交易扩大导致人情成本不断增加,交易者边际效用逐步递减,一旦交易扩大到一定规模,人们宁愿选择与陌生人缔交契约而支付固定的交易成本,也不愿欠下人情债。因此,高度人口流动、商业关系国际化等因素必然导致特殊信任的弱化,巨大的交易成本使得农村信用在转型期间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无序,以信用服务为主的民间借贷也将蜕变为黑色金融。
笔者认为,现代经济转轨打破了重复博弈基础,但不发达市场经济现状表示我国农村目前还不能从更高形态复制重复博弈条件,在特殊信任面临规模不经济和信用风险的双重约束时,亲缘信用应该向基于一般信任的契约信用转化,填补农村经济社会的信用真空。但我国农民的一般信任治理令人失望,高昂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农民很难确定新的获利机会能否带来收益,他们的最终策略是选择等待和观望。如何让中国农民的特殊信任突破熟人社会,达成一般性的陌生人与陌生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是发展契约信用的关键。
二、转型期间的信用环境治理
家庭制度是农民抵御风险的保障制度,离开共同体的农民无法再依赖过去曾长期积累的声誉资本,大量不可预见的事件与高额的交易成本使其极有可能处于信息劣势方,且难以抑制对方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要让农民走出家庭圈层并扩展横向联系,突破特殊信任达到一般信任,用贝克尔的话来说,唯一的出路就是用市场保险代替家庭保险,使原有的家庭制度被现代社会中的其他制度所取代。
信用环境是信用主体间培养、建立和发展信任关系的土壤,道德、伦理、宗教信仰与文化传统等无形因素,以及经济发展阶段的政策法规、制度以及信息技术等有形因素相互融合在一起共同构成的信用成长环境。信用环境的优化可以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制度,使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形成可置信威胁,促成信用主体间预期的一致性进以减少自利倾向嬗变为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另外,信用文化环境能够将信用主体置身于“软约束”中,进而自发约束主体的信用行为。 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第三方信息传播治理机制,能有效减少“隐藏信息”现象及降低逆向选择,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实质上是利用双边或多边声誉机制来促使各信用主体自律并达成信任关系,其通过记录每一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将所有主体的私人信息转化为公共信息,使每个信用主体转化为重复博弈中的“单一长期参与人”,也就是将农民与不同交易者的单次博弈转化为与非特定交易对手的重复博弈,从而使重复博弈机制能对扩大化的交易起约束作用。
社会信用制度则是针对信息不对称的另一方面——“行动隐瞒”而设立的。在单次匿名交易中,违约行为中所潜在的巨大收益极有可能使行动主体铤而走险,因此仅仅依靠重复博弈约束或者信息传递还不足以遏制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社会信用制度通过“负激励”对主体形成可置信惩罚以减少失信行为,特别的,强制第三方制度能更有效地减少道德风险,即使在分别与不同交易方交手的多边交易中,农民仍可以通过该制度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预期自己守信的利益边界,甚至在遭遇背信之后也能通过惩罚对方获得补偿。
文化约束作为信用秩序的“软约束”,是信用主体重要的自律机制。信用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信用理念,最终演变成社会的道德共识,内化为一种行为规范。我国长期将信用简单归类为道德领域的问题,“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儒家思想在自然经济时期的古代中国占主导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们重诺守信,但自利本能被归于“耻”使得人们没有激励去恪守信用;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基础之上的道德伦理将个人利益依存于集体或国家概念之中,排他性私有产权的缺失阻碍了信用行为和私人利益的统一。新农村信用文化建设需要强调信用的“经济价值”方面:良好的信用是一种高价值的稀缺性社会资源,信用作为一项无形的社会资本,在投入经济交往过程中可以产生经济价值,其具有投入与产出的回报机制,失信也会带来成本。
三、政府对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的政策引导
我国经济转型期间所特有的“双重制度规则”具有制度刚性效应,行政部门仍会干预信用环境的建设,另外,农业一直被视为弱质产业,依靠自身发展而内生出一套完善的信用体系需要极其漫长的过程,且成本也十分高昂。政府介入对于信用环境建设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政府建立农村信用社和实行农民联保贷款,旨在突破层层束缚以扩展特殊信任,提高农民的合作意愿,实现各个共同体内的经济资源充分流动、组合。而农村信用社实质上是行政力量强制捏合下的合作制组织,并非真正的合作制;信息严重不对称与社会资本缺失导致农民之间缺乏信任,联保贷款小组也难以自发形成。强化农民利益相关关系扩展横向信用必须以利益风险配套、信息网络健全为基础,显然农信社和联保贷款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还未得到满足,因此,政府解决农村信用缺失难题应以一般信任为突破口,即明确产权以促成信用关系形成,减少寻租行为使互不欺骗和相互合作的信用机制能得以彻底贯彻;依靠国家暴力充当正式第三方,利用事后惩罚约束局中人行为;带头遵守诺言是整顿社会信用的关键,提高法律、制度的约束效应。
(一)产权明晰:信用环境成长的制度基础
明确界定产权能够减少“公共领域”使外部性内在化,为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及重复博弈的游戏规则。政府作为最大的制度供给者,制度供给优势明显,且制度本身就是公共品,由政府提供更能节约交易成本。我国目前的产权体制尚不健全,政府在渐进改革框架内进行了多次产权改革,但制度变迁背景下的产权改革引致了众多经济规则的变动,诸多不确定因素不利于人们形成稳定的利益预期,信用危机的产生在所难免。
1.农村土地改革与产权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把归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变迁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双边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政府从直接管理农业生产的局中人退位,转变成保障承包契约得以实施的第三方,农民开始以缴纳税款、承担经营责任换取土地在承包期中的使用权,提高了农民收益的可预见性,较好地满足了激励相容的条件。“集体”概念的空泛性暗示着依旧未明确土地私有产权,土地被强制征用造成了产权流转制度的合理性不断下降,且路径依赖使得农民还不能摆脱对国家的强依赖,弱势心理使他们仍习惯性将国家政策性资金当做国家的馈赠,信用意识缺失十分严重。彻底实现产权私有同样存在缺陷。广东省南海市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③目前面临不少问题,现实生活中的产权改革极具复杂性,尤其是农村土地产权改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不能简单地用“有恒产者有恒心”④来概括。既定土地产权格局下,实现农民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独立性是巩固农村产权制度具体可行的中心措施;土地的用途方面,政府应该明确农民、国家、农民集体之间的关系与权责,通过设立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权、抵押权以彻底实现土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并明确流转的主体、流转具体形式;在保障农民的权利方面,提高《土地管理法》所设定的补偿标准,逐步向市场价格靠近,并通过立法机制赋予农民参与征地权利,建立权益受损诉求机制。
2.社会自治团体力量与产权保护
千百年来占主导地位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农村产权制度缺失的根本原因,因缺乏中间层作为克服有限理性、减少交易费用和实现经济协调的制衡机制,制度演进深深陷入了农民与政府直接对峙的二重困境,政府的控制使农民一直处于不贫不富的状态,分散的农民根本没有谈判能力,因此国家不会自动提供产权保护,只会直接干预农村经济运行。中间层自治组织可将分散的农民凝聚成众,产生声音和力量向政府要求产权保护和制度保障,但我国中间机构没有得到真正发育,国家权威使既有的大部分自治组织是作为政府的喉舌和意志传输机制而存在的,且政府出于维护政权并不愿意从整体上改善民间自治,零星的变化对于推翻二重格局、建立稳定的三重结构作用有限。
政府应当转变思路,积极地放开对中间层自治机构的控制,将中间层自治机构定位为政府同社会之间的二元互动机制,减少与政府职能部门的交叉和重叠;扩大自治行业协会的社会覆盖面,改变行业协会未能被大多数的企业组织认可的局面,从根本上建立契约信用的社会框架;承认自治机构的合法性,维护这些机构的合法权利,为民众接受这些机构提供法律条件,否则其很难担当起促进信用成长、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 (二)强制第三方介入:信用环境的制度保障
人情式交易实际是纳什均衡意义上的契约自我实施的后果,特殊信任主义是一种稳定的内生信用制度,即使部分信用关系以利益方式重组时,人们也能在经济利益基础上通过乡村自治⑤人为地构建出约束力更强的熟人社会。一旦经济活动扩大到,使熟人社会存在潜在接触机会不多的甚至具有一定流动性的成员时,非正式制度约束萎缩,以第三方实施为特征的外生信用则应运而生。第三方治理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对违约者实施事后惩罚,以遏制信用主体的违约行为。
介入的第三方可以是强制第三方,也可以是非强制第三方。实施信息公布和调解纠纷的非强制第三方能够使人们能在一定条件下避免陷入囚徒困境,但非正式第三方治理不具普遍意义,且其私人性质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仲裁中立性、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及约束效力问题,而依靠国家暴力的强制第三方约束更具权威性、广泛性,并能够通过制度安排增加违约成本,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信用关系。
1.“上下分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的征信建设依托于农信社的借贷业务,旨在使银行能根据以往的信用记录,筛选出高信誉客户,降低逆向选择。但农信社各自为战,农民信用信息的收集没有统一标准,信用信息涵盖面狭窄,且信息收集比较零散,信用共享机制不完善,“信誉抵押品”无法得到充分利用,是构建农村征信平台的最大障碍。顾峰、刘骁(2007)认为,信用体系的“上下分离”模式能有效克服这一缺陷,基础信用信息体系具有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特征,这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个人的充分参与,政府的强制约束和监管就显得尤其重要。
首先,搭建征信平台就是要建立一个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作为信息共享渠道完善信用环境。为了正确评估信用主体,征信环节必须收集并综合主体所有纪录、数据、评估等各方面信息,因此征信平台建设工作将面临覆盖面广、涉及主体众多、信息数量大等困难,并且建立、维护的成本巨大,经济效益并不显著,追求盈利的专业征信机构不可能、也不会愿意加入。政府对于基础信用信息的强制征收具有优势,第一层次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应该采用公共模式,大力推进以“信用户”、“信用乡”、“信用镇”为重点的农村信用工程建设。
其次,信用信息作为稀有资源,应该由专门资信评估机构贴合市场需求来整合处理信用信息,才能最大化利用信息资源。信用评估行业目前往往只是作为政府的行政工具而存在,模糊的界限对其很难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破坏了信用评估的公正性、独立性。政府应强调信息服务机构的市场属性,通过法律保障推进信息服务机构的建设,其核心是确保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充当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监管制度、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建立并优化行业自律组织,不断强化自律组织的职能和约束力;根据业务特点在一些机构内部实施隔离制度,降低不同业务混淆引发的道德风险。
2.法律的强制惩罚机制
目前农信社的惩罚至多在于中止交易,其威胁作用非常有限。在有限次博弈中,一旦违约成本小于违约收益,任何有理性的农民都有可能为了高额违约收益选择违约,长此以往,信用村镇的建设将成为空谈。使违约的社会成本足够大才是强化农民信用意识的根本措施。
依赖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惩罚机制是信用环境建设中极为关键的一环,法律作为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是维护市场经济信用基础的最后一道屏障。提高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首先要从立法入手,堵塞目前防范失信行为的法律漏洞,在完善相关法律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等关系产权问题的基本法之外,还应立法促进信息领域,尤其是公共信息的公开化和准市场化,将公共信息从纵向运行机制向横向运行机制的改变;加大对不守信用行为的法律强制性惩罚力度,明确法律责任使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惩罚有法可依,并在立法中加大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违法责任追究,震慑失信违法行为,使失信违法者得不偿失,法律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三)政府信用:信用环境的基石
政府与公众是基于国家政权的运行而达成的政治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宪法规定,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亲自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于是通过契约将管理国家的权力赋予政府。政府是代替人民行使政治权利的代理人,且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中强势一方,在行使权力时,政府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管理不足、过度干预或直接进入市场都会威胁委托—代理契约的可持续性。
政府始终掌握着大量资源,同时又充当着仲裁者的角色,大量寻租现象的存在说明了政府难以保持自身的公正,政府的失信行为使法律失去可置信力,信用环境的建设也就无从谈起。政府信用行为的确立,要根据内外行为对象的不同,采取相应措施,对内强调本身的信用建设,加强政策制定的中立性并减少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的差异,以及转变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思想;对外为社会提供高效服务,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制度基础、制度保障,不过分干预市场组织,避免政府作用的错位和越位,且有限理性的政府还应接受公众的监督,以保证更好依法行政、履行强制第三方职责,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政府的公共职能履行得好,公众继续支持政府,政策一旦偏离公众利益,政府将被弹劾,该触发机制是一个演化稳定策略,双方为了自身利益都不会偏离该策略。
四、结语
本文对中国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的理论研究建立在长期演进动态过程。非人情式交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取代了人情式交易,与此同时,相伴于转型时期而产生的家庭功能的削弱要求契约信用应该取代亲缘信用,以深化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经济。契约信用的基础——一般信任需要以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前提,但直到目前,我国信用环境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农村信用真空难题尚未破解。
政府引导下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完善是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手段。但是如何把握强制第三方的运用,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政府强制力,使在促进信用环境形成的同时,又避免出现信用环境变质,这关系到信用环境路径变化的成败。
注释
①费孝通在分析乡土中国人际关系结构时,以比喻的方式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
②黄光国将人际关系分类为三种:情感性、工具性及混合性。情感关系主要是家庭成员、密友等原级团体成员,工具性交往则以利益为基础,而混合性基于二者之间。
③1993年,广东省南海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意见》,正式在全市农村范围内推行股份合作制。南海市作为试点之一,以明确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代替模糊的土地集体所有制。
④孟子的原话,指的是有明晰的产权就一定讲信用。
⑤李似鸿指出,以村组范围为半径、以自然村落和带有血缘宗亲关系的家族各成员为出资对象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其的建立能满足成员的资金需求、实现金融自治,并以此推进乡村自治改善农村信用状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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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潭燕芝.金融排斥视角下的中国农户正规借贷行为研究[J].区域经济评论,2013,(3).
责任编辑:晓立
关键词:转型期;农村信用建设;农村金融;农村金融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7—0042—04
新农村建设所带来的农业增收使农民已经具备了一定偿还能力,但农民有意拖欠和不审慎使用贷款的情况依旧普遍存在,特别是习惯性地将各级政府发放的贷款视为国家补助而任意使用或拒绝归还,国家政策性支持也就自然沦为“政策坏账”。农户信用关系扭曲将严重制约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以预算约束和制度激励引导农民信用行为是稳定农村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渐进式经济体制转轨打破了原有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信用体系,符合现代市场规范的信用制度尚未建成,低信任度的农村社会不可能自动衍生出合作组织,需要借助强有力的“国家之手”,并且组织化滞后的农村适宜于非正式制度的发展,特殊信任和一般信任相区分能够解释农民内外有别的信用结构。本文正是基于以上要点,分析转型期间农村信用危机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我国农村信用现状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性建议。本文以经济转型为背景,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经济转型导致特殊信任之上的亲缘信用关系面临瓦解,发展契约信用以填补信用真空是当务之急;第二,离开一般信任的契约信用建设是空谈,而一般信任得益于信用环境的优化;第三,目前,我国单靠市场无法内生出完善的信用环境,只有通过政府强制力才能为信用环境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基础、制度保障。
一、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的转变——基于特殊信任的自我实施效率
中国农村中的信任多建立于亲缘或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上,在“差序格局”①的乡土式人际关系之下,以血缘关系共同体为核心的信用结构有着内强外弱的特征:情感性关系②越强,信任越强;情感性关系逐渐减弱,工具性关系逐渐增强时,信任渐渐淡化。
在族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熟人社会中,重复博弈能解释农民间极强的特殊信任:农村的地缘封闭性特点使得信用关系就发生在狭小的信息共享空间内,信息完备性、信息传播迅捷使人们很容易甄别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闲言碎语”作为民间特有的约束机制,对非道德行为有良好的监督、制约效果;声誉机制的“连坐制”效应使得各成员面临着极高的背德成本,具有共同利益的成员的相互监督加大了农民恪守信用的力度。特殊信任主义能自动给人们提供行为选择的硬约束、正向激励效应,极大地提升不完全契约的自我执行能力,是一种稳定的非正式制度。
经济转型下,传统熟人社会解体,交易维度、广度和难度的增加使得单次匿名交易逐渐取代重复博弈,其背后的深刻原因则是正在发生的社会结构变迁,交易对象数量急剧扩张及对高额利润的追逐渐渐侵入差序格局,逐利性质的现代交往使得社会以利益结构重组。由于我国目前与利益相吻合的交易系统尚未完善,仍通过传统熟人搭桥在现代经济中开发陌生人资源及建立工具性关系,其脆弱性及风险将被掩盖,逐利空间越大,个人机会主义行为也越频繁,这是转型期农村信用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错误的金钱观对道德、责任为核心的集体意识不断冲击,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偏离导致了个人行为越来越倾向于实现自身利益,使得既无法再认同原来的社会结构及其文化规范,又缺乏新的社会结构及其规范的思想准备,基于公共态度和目标的社会信任必将消失。
转型中交易规模的扩大会带来许多额外费用,特殊信任不再拥有成本优势:一方面,亲缘信用交易并不具备明显的法律地位,当风险随交易半径的扩大而增加,扩大的人格化信用组织为了寻求自我保护,不得不与地方非法组织勾结,高昂的交易成本也可能使其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进一步加大风险;另一方面,人情式交易中,人们都希望以感情投资的方式提高自身效用,相反,欠了别人的人情会使其产生精神负担,交易扩大导致人情成本不断增加,交易者边际效用逐步递减,一旦交易扩大到一定规模,人们宁愿选择与陌生人缔交契约而支付固定的交易成本,也不愿欠下人情债。因此,高度人口流动、商业关系国际化等因素必然导致特殊信任的弱化,巨大的交易成本使得农村信用在转型期间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无序,以信用服务为主的民间借贷也将蜕变为黑色金融。
笔者认为,现代经济转轨打破了重复博弈基础,但不发达市场经济现状表示我国农村目前还不能从更高形态复制重复博弈条件,在特殊信任面临规模不经济和信用风险的双重约束时,亲缘信用应该向基于一般信任的契约信用转化,填补农村经济社会的信用真空。但我国农民的一般信任治理令人失望,高昂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农民很难确定新的获利机会能否带来收益,他们的最终策略是选择等待和观望。如何让中国农民的特殊信任突破熟人社会,达成一般性的陌生人与陌生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是发展契约信用的关键。
二、转型期间的信用环境治理
家庭制度是农民抵御风险的保障制度,离开共同体的农民无法再依赖过去曾长期积累的声誉资本,大量不可预见的事件与高额的交易成本使其极有可能处于信息劣势方,且难以抑制对方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要让农民走出家庭圈层并扩展横向联系,突破特殊信任达到一般信任,用贝克尔的话来说,唯一的出路就是用市场保险代替家庭保险,使原有的家庭制度被现代社会中的其他制度所取代。
信用环境是信用主体间培养、建立和发展信任关系的土壤,道德、伦理、宗教信仰与文化传统等无形因素,以及经济发展阶段的政策法规、制度以及信息技术等有形因素相互融合在一起共同构成的信用成长环境。信用环境的优化可以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制度,使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形成可置信威胁,促成信用主体间预期的一致性进以减少自利倾向嬗变为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另外,信用文化环境能够将信用主体置身于“软约束”中,进而自发约束主体的信用行为。 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第三方信息传播治理机制,能有效减少“隐藏信息”现象及降低逆向选择,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实质上是利用双边或多边声誉机制来促使各信用主体自律并达成信任关系,其通过记录每一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将所有主体的私人信息转化为公共信息,使每个信用主体转化为重复博弈中的“单一长期参与人”,也就是将农民与不同交易者的单次博弈转化为与非特定交易对手的重复博弈,从而使重复博弈机制能对扩大化的交易起约束作用。
社会信用制度则是针对信息不对称的另一方面——“行动隐瞒”而设立的。在单次匿名交易中,违约行为中所潜在的巨大收益极有可能使行动主体铤而走险,因此仅仅依靠重复博弈约束或者信息传递还不足以遏制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社会信用制度通过“负激励”对主体形成可置信惩罚以减少失信行为,特别的,强制第三方制度能更有效地减少道德风险,即使在分别与不同交易方交手的多边交易中,农民仍可以通过该制度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预期自己守信的利益边界,甚至在遭遇背信之后也能通过惩罚对方获得补偿。
文化约束作为信用秩序的“软约束”,是信用主体重要的自律机制。信用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信用理念,最终演变成社会的道德共识,内化为一种行为规范。我国长期将信用简单归类为道德领域的问题,“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儒家思想在自然经济时期的古代中国占主导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们重诺守信,但自利本能被归于“耻”使得人们没有激励去恪守信用;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基础之上的道德伦理将个人利益依存于集体或国家概念之中,排他性私有产权的缺失阻碍了信用行为和私人利益的统一。新农村信用文化建设需要强调信用的“经济价值”方面:良好的信用是一种高价值的稀缺性社会资源,信用作为一项无形的社会资本,在投入经济交往过程中可以产生经济价值,其具有投入与产出的回报机制,失信也会带来成本。
三、政府对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的政策引导
我国经济转型期间所特有的“双重制度规则”具有制度刚性效应,行政部门仍会干预信用环境的建设,另外,农业一直被视为弱质产业,依靠自身发展而内生出一套完善的信用体系需要极其漫长的过程,且成本也十分高昂。政府介入对于信用环境建设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政府建立农村信用社和实行农民联保贷款,旨在突破层层束缚以扩展特殊信任,提高农民的合作意愿,实现各个共同体内的经济资源充分流动、组合。而农村信用社实质上是行政力量强制捏合下的合作制组织,并非真正的合作制;信息严重不对称与社会资本缺失导致农民之间缺乏信任,联保贷款小组也难以自发形成。强化农民利益相关关系扩展横向信用必须以利益风险配套、信息网络健全为基础,显然农信社和联保贷款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还未得到满足,因此,政府解决农村信用缺失难题应以一般信任为突破口,即明确产权以促成信用关系形成,减少寻租行为使互不欺骗和相互合作的信用机制能得以彻底贯彻;依靠国家暴力充当正式第三方,利用事后惩罚约束局中人行为;带头遵守诺言是整顿社会信用的关键,提高法律、制度的约束效应。
(一)产权明晰:信用环境成长的制度基础
明确界定产权能够减少“公共领域”使外部性内在化,为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及重复博弈的游戏规则。政府作为最大的制度供给者,制度供给优势明显,且制度本身就是公共品,由政府提供更能节约交易成本。我国目前的产权体制尚不健全,政府在渐进改革框架内进行了多次产权改革,但制度变迁背景下的产权改革引致了众多经济规则的变动,诸多不确定因素不利于人们形成稳定的利益预期,信用危机的产生在所难免。
1.农村土地改革与产权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把归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变迁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双边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政府从直接管理农业生产的局中人退位,转变成保障承包契约得以实施的第三方,农民开始以缴纳税款、承担经营责任换取土地在承包期中的使用权,提高了农民收益的可预见性,较好地满足了激励相容的条件。“集体”概念的空泛性暗示着依旧未明确土地私有产权,土地被强制征用造成了产权流转制度的合理性不断下降,且路径依赖使得农民还不能摆脱对国家的强依赖,弱势心理使他们仍习惯性将国家政策性资金当做国家的馈赠,信用意识缺失十分严重。彻底实现产权私有同样存在缺陷。广东省南海市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③目前面临不少问题,现实生活中的产权改革极具复杂性,尤其是农村土地产权改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不能简单地用“有恒产者有恒心”④来概括。既定土地产权格局下,实现农民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独立性是巩固农村产权制度具体可行的中心措施;土地的用途方面,政府应该明确农民、国家、农民集体之间的关系与权责,通过设立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权、抵押权以彻底实现土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并明确流转的主体、流转具体形式;在保障农民的权利方面,提高《土地管理法》所设定的补偿标准,逐步向市场价格靠近,并通过立法机制赋予农民参与征地权利,建立权益受损诉求机制。
2.社会自治团体力量与产权保护
千百年来占主导地位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农村产权制度缺失的根本原因,因缺乏中间层作为克服有限理性、减少交易费用和实现经济协调的制衡机制,制度演进深深陷入了农民与政府直接对峙的二重困境,政府的控制使农民一直处于不贫不富的状态,分散的农民根本没有谈判能力,因此国家不会自动提供产权保护,只会直接干预农村经济运行。中间层自治组织可将分散的农民凝聚成众,产生声音和力量向政府要求产权保护和制度保障,但我国中间机构没有得到真正发育,国家权威使既有的大部分自治组织是作为政府的喉舌和意志传输机制而存在的,且政府出于维护政权并不愿意从整体上改善民间自治,零星的变化对于推翻二重格局、建立稳定的三重结构作用有限。
政府应当转变思路,积极地放开对中间层自治机构的控制,将中间层自治机构定位为政府同社会之间的二元互动机制,减少与政府职能部门的交叉和重叠;扩大自治行业协会的社会覆盖面,改变行业协会未能被大多数的企业组织认可的局面,从根本上建立契约信用的社会框架;承认自治机构的合法性,维护这些机构的合法权利,为民众接受这些机构提供法律条件,否则其很难担当起促进信用成长、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 (二)强制第三方介入:信用环境的制度保障
人情式交易实际是纳什均衡意义上的契约自我实施的后果,特殊信任主义是一种稳定的内生信用制度,即使部分信用关系以利益方式重组时,人们也能在经济利益基础上通过乡村自治⑤人为地构建出约束力更强的熟人社会。一旦经济活动扩大到,使熟人社会存在潜在接触机会不多的甚至具有一定流动性的成员时,非正式制度约束萎缩,以第三方实施为特征的外生信用则应运而生。第三方治理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对违约者实施事后惩罚,以遏制信用主体的违约行为。
介入的第三方可以是强制第三方,也可以是非强制第三方。实施信息公布和调解纠纷的非强制第三方能够使人们能在一定条件下避免陷入囚徒困境,但非正式第三方治理不具普遍意义,且其私人性质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仲裁中立性、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及约束效力问题,而依靠国家暴力的强制第三方约束更具权威性、广泛性,并能够通过制度安排增加违约成本,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信用关系。
1.“上下分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的征信建设依托于农信社的借贷业务,旨在使银行能根据以往的信用记录,筛选出高信誉客户,降低逆向选择。但农信社各自为战,农民信用信息的收集没有统一标准,信用信息涵盖面狭窄,且信息收集比较零散,信用共享机制不完善,“信誉抵押品”无法得到充分利用,是构建农村征信平台的最大障碍。顾峰、刘骁(2007)认为,信用体系的“上下分离”模式能有效克服这一缺陷,基础信用信息体系具有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特征,这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个人的充分参与,政府的强制约束和监管就显得尤其重要。
首先,搭建征信平台就是要建立一个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作为信息共享渠道完善信用环境。为了正确评估信用主体,征信环节必须收集并综合主体所有纪录、数据、评估等各方面信息,因此征信平台建设工作将面临覆盖面广、涉及主体众多、信息数量大等困难,并且建立、维护的成本巨大,经济效益并不显著,追求盈利的专业征信机构不可能、也不会愿意加入。政府对于基础信用信息的强制征收具有优势,第一层次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应该采用公共模式,大力推进以“信用户”、“信用乡”、“信用镇”为重点的农村信用工程建设。
其次,信用信息作为稀有资源,应该由专门资信评估机构贴合市场需求来整合处理信用信息,才能最大化利用信息资源。信用评估行业目前往往只是作为政府的行政工具而存在,模糊的界限对其很难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破坏了信用评估的公正性、独立性。政府应强调信息服务机构的市场属性,通过法律保障推进信息服务机构的建设,其核心是确保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充当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监管制度、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建立并优化行业自律组织,不断强化自律组织的职能和约束力;根据业务特点在一些机构内部实施隔离制度,降低不同业务混淆引发的道德风险。
2.法律的强制惩罚机制
目前农信社的惩罚至多在于中止交易,其威胁作用非常有限。在有限次博弈中,一旦违约成本小于违约收益,任何有理性的农民都有可能为了高额违约收益选择违约,长此以往,信用村镇的建设将成为空谈。使违约的社会成本足够大才是强化农民信用意识的根本措施。
依赖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惩罚机制是信用环境建设中极为关键的一环,法律作为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是维护市场经济信用基础的最后一道屏障。提高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首先要从立法入手,堵塞目前防范失信行为的法律漏洞,在完善相关法律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等关系产权问题的基本法之外,还应立法促进信息领域,尤其是公共信息的公开化和准市场化,将公共信息从纵向运行机制向横向运行机制的改变;加大对不守信用行为的法律强制性惩罚力度,明确法律责任使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惩罚有法可依,并在立法中加大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违法责任追究,震慑失信违法行为,使失信违法者得不偿失,法律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三)政府信用:信用环境的基石
政府与公众是基于国家政权的运行而达成的政治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宪法规定,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亲自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于是通过契约将管理国家的权力赋予政府。政府是代替人民行使政治权利的代理人,且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中强势一方,在行使权力时,政府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管理不足、过度干预或直接进入市场都会威胁委托—代理契约的可持续性。
政府始终掌握着大量资源,同时又充当着仲裁者的角色,大量寻租现象的存在说明了政府难以保持自身的公正,政府的失信行为使法律失去可置信力,信用环境的建设也就无从谈起。政府信用行为的确立,要根据内外行为对象的不同,采取相应措施,对内强调本身的信用建设,加强政策制定的中立性并减少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的差异,以及转变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思想;对外为社会提供高效服务,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制度基础、制度保障,不过分干预市场组织,避免政府作用的错位和越位,且有限理性的政府还应接受公众的监督,以保证更好依法行政、履行强制第三方职责,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政府的公共职能履行得好,公众继续支持政府,政策一旦偏离公众利益,政府将被弹劾,该触发机制是一个演化稳定策略,双方为了自身利益都不会偏离该策略。
四、结语
本文对中国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的理论研究建立在长期演进动态过程。非人情式交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取代了人情式交易,与此同时,相伴于转型时期而产生的家庭功能的削弱要求契约信用应该取代亲缘信用,以深化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经济。契约信用的基础——一般信任需要以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前提,但直到目前,我国信用环境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农村信用真空难题尚未破解。
政府引导下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完善是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手段。但是如何把握强制第三方的运用,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政府强制力,使在促进信用环境形成的同时,又避免出现信用环境变质,这关系到信用环境路径变化的成败。
注释
①费孝通在分析乡土中国人际关系结构时,以比喻的方式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
②黄光国将人际关系分类为三种:情感性、工具性及混合性。情感关系主要是家庭成员、密友等原级团体成员,工具性交往则以利益为基础,而混合性基于二者之间。
③1993年,广东省南海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意见》,正式在全市农村范围内推行股份合作制。南海市作为试点之一,以明确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代替模糊的土地集体所有制。
④孟子的原话,指的是有明晰的产权就一定讲信用。
⑤李似鸿指出,以村组范围为半径、以自然村落和带有血缘宗亲关系的家族各成员为出资对象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其的建立能满足成员的资金需求、实现金融自治,并以此推进乡村自治改善农村信用状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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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立